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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诊所治疗高血压后身亡 家属索赔120万余元

  为了治疗高血压,榆林男子赵某到诊所进行穴位埋线治疗,因回家后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几天后死亡。家属认为诊所诊疗行为有重大过错,起诉法院,要求赔偿120多万元。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赵50多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2021年9月20日上午10时许,他和妻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村卫生中心一明诊所,询问通过穴位埋线治疗高血压的风险。

  赵得知没有风险后,决定治疗,并支付了500元。治疗结束后,赵回家休息,上午11点20分出现恶心、呕吐、神志不清等情况。

  当天中午,赵被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他被诊断为左椎动脉狭窄、大面积脑梗死、呼吸衰竭等13种疾病。

  医生抢救治疗后,赵病情预后不佳。9月23日,他的家人商量后要求自动出院。第二天,赵死了。他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超过12.8万元。

  2021年12月14日,玉林市卫生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诊所9月19日至20日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对赵等5名患者进行穴位埋线治疗。诊所医生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医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了警告和行政处罚。

  同年9月28日,赵某家属委托广西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是,赵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和糖尿病,最终死于椎动脉和基底动脉栓塞引起的多发性脑梗死。

  2022年9月,赵某一家以诊所诊疗行为有重大过错为由,向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20多万元。

  庭审中,诊所律师辩称,诊所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赵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基础疾病,稍有疲劳就会发作。事发当天,赵某因疲劳发作,不是诊所治疗所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诊所的诊疗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诊所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赵本人患有多种疾病,死亡原因是严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多发性脑梗死。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赵家人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等66万元以上。

  诊所拒绝接受判决,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5月3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诊所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诊所治疗是否与赵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并申请附加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被告。

  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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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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