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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遭客户“跳单”法院判了!

  近期,判决文件网披露了一件有关贷款中介遭客户“跳单”,法院判了的案件!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判决文件网发布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贷款中介公司与借款人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

  事情发生在2019年10月,借款人姜某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姜某委托中介公司推广银行贷款,需求金额为440-490万元。

  服务费标准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当日支付贷款金额的1%中介服务费,中介成功银行贷款月综合成本为0.55%,与银行贷款合同规定的月利率差额乘以银行授信月数乘以贷款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中介服务费,贷款成功后支付。

  之后,中介公司和姜某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之后,姜告诉中介公司客户经理,他已经通过银行朋友渠道获得了贷款审批。

  客户经理回复:双方都可以先批准,看哪一个适合你用哪一个。如果贷款信不合适,你就不要了,我们也不收费。

  2019年12月,姜某通过朋友渠道贷款获批451万元。

  这件事似乎就这样结束了。但贷款中介公司后来得知姜的贷款与当时申请的银行是同一家银行,都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只是不同的客户经理。

  一年后,2020年12月,中介公司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87860元,违约金116358元,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本案的关键在于,姜某已知中介公司为其申请贷款的银行为平安银行,后续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平安银行贷款。

  中介合同规定:自甲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65日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文件、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达成贷款协议。甲方除支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中介服务费的30%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裁定中介合同有效,认为中介公司只完成部分中介工作。根据公平原则,姜决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万元和违约金3万元。法院不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仍由中介公司起诉借款人姜某,要求姜某支付一审中介公司要求的服务费和律师费。但法院仍维持一审原判。

  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贷款中介公司并没有强迫借款人在这里申请贷款,并允许姜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贷款。很难容忍知道同一家银行也跳过了中介机构。此外,贷款中介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在签署前应仔细研究,以避免因规定而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31 11: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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