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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儿童医院回应婴儿输液死亡:警方已介入调查 正在和家属协商

  近期,就南京儿童医院回应婴儿输液死亡事件在网上迅速发酵,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南京儿童医院回应此时,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医院正在和家属协商。那么,输液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5月29日,杨女士反映她8个月大的婴儿在南京儿童医院输液,其心率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女士称医生诊断其患有支气管炎,打了三天点滴后,医生于5月28日,给孩子体内输入氨茶碱,孩子嘴唇开始发紫,出现不适症状。她反映问题后,医生给孩子上了呼吸机和心电监测仪,发现孩子心率异常高,于是打了一针镇定剂,随后孩子心率骤降,医生赶紧做心肺复苏并将孩子送抢救室,最后没有抢救过来。

  杨女士称她查询后获悉,心脏病人应慎用氨茶碱,该药的副作用可能会导致心率过速或者心律失常,使用此药必须全程监测,但用药时医生未监测。南京儿童医院回应称他们与家属正在协商处理此事,警方也介入调查。

  案例

  前日,琼海一名1岁零2个月大的幼童因腹泻送往琼海某医院治疗,输液时发生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前日上午9点多,幼童王某因腹泻,被家长送往琼海某医院治疗。幼童王某的大舅符伟告诉记者:“上午9点多,我们把孩子送进医院,门诊的大夫说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医生给孩子输液,输到第4瓶时已经是下午3点多了,医生发现孩子已经休克,赶紧送到急救室抢救,孩子经抢救无效最后还是走了,我们认为可能是医院误诊导致用错了药,致使孩子死亡的。”

  事发后,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当即向医院讨说法。该医院当晚将该情况向琼海市卫生局报告,并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要求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查清死亡原因。

  昨日上午,记者致电该医院儿科,工作人员以工作忙为由拒绝采访。据符伟介绍,昨日上午,省卫生厅已经组织有关专家对尸体进行检查,尸检结果将在一个月之内公布。

  输液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病人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产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综上所述,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病人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31 09: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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