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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眼了!一男子被解雇因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

  上厕所是人们正常的生理需求,但有些人每天“带薪粪便”太长,而被公司解雇了。近期,一男子被解雇,因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果然懒人屎尿多,这有点太夸张了。应该去医院看看。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06年4月,王某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和《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通过签字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阅读。

  2014年6月,公司设立了一个特殊的任务室,并将王转移到任务室。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分配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接受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他说一直有疼痛。自2015年7月起,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3至6个小时。

  据记录,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两至三次,共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与王长期停留在厕所上进行了沟通,并对沟通过程进行了书面记录。在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当天发布了《处罚解雇通知书》,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

  王于2015年10月提出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是非法解雇的,裁定该公司继续履行与王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解雇合法生理需求

  在第一次审判中。对于长时间停留在厕所是否影响工作,王在审判中表示,他接受了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内容是一些临时任务。法院认为,等待也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离开工作,必然导致王临时任务无法分配的结果,“无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原因。

  而且每天工作8小时,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因私人原因离职,违反了《员工手册》。根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手册》已通过民主程序,公司已送达王,判决公司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后,王某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拒绝接受,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王某每天在公司卫生间停留的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在公司计划惩罚王某之前与王某沟通时,王某并没有合理解释王某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

  因此,根据《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定义和处罚规定,经公司工会同意,公司终止与王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正确。

  综上所述,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人人都有三急,工作时间上厕所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王的做法确实有点过分了。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今天你不好好工作,明天你就要找工作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25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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