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熊二”“光头强”“超级飞侠”“汪汪队”“小猪佩奇”……这些卡通形象深受孩子们喜爱。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橱窗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带有这些卡通形象的产品。售卖的蛋糕上摆卡通玩偶会侵权吗?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西饼店购买盗版玩偶做“网红”蛋糕,被玩偶版权方起诉的案例。
2021年7月,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儿童公司”)通过订餐平台下单,在邱某的西饼店购买了一个卡通玩偶蛋糕。经过鉴定,蛋糕上的玩偶与“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高度相似,而儿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有独占许可权。儿童公司认为西饼店侵犯了该公司对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西饼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东莞中院认定西饼店侵犯某公司著作权,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复制品有客观来源;二是侵权复制品发行者主观善意。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双方均确认盗版玩偶是西饼店网购所得,东莞中院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另一方面,盗版玩偶的价格大大低于“海底小纵队”正版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西饼店在购买产品时未对销售方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主观善意的标准。因此,西饼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成立。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一方面,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销售包含动漫形象的产品;另一方面,在向上游商家购买涉动漫形象产品时,也应当主动审核授权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并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
案例
《小猪佩奇》系列动画片的著作权人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发现,一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大量销售、许诺销售带有《小猪佩奇》中猪妈妈形象的儿童滑板车产品,销量巨大。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对作品的发行权,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娱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9,300元。
法官说法
很多卡通形象虽然是知名IP,却不是可以随意免费使用的公共资源。它们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使用卡通形象时应充分尊重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个人、企业使用卡通形象时一定要审慎,未经授权切不可随意使用他人创作的、或来源不明的卡通形象,否则极有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11 15: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