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有关,211硕士离职被收取高额违约金的新闻在网上曝出。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特别要注意相关条款潜藏的风险,避免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杨冈(化名)是一名硕士研究生,2015年毕业于国内一所211高校。次年,他通过贵州省人才博览会平台,经贵阳市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自2016年8月5日起在贵阳市清华中学工作。
2016年8月30日,贵阳市清华中学与杨冈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下称“聘用合同书”),聘用杨冈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担任教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共5年,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共12月。
杨冈告诉记者,因为他老家在贵州,而贵阳市清华中学又是当地的重点中学,加上自己是以人才引进的方式入职。虽然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明确说会享受哪些待遇,但估计应该不差,于是便入职了。可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杨冈却发现,即使加上各种津贴,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资也只有近四千元。
“2017年6月,我收到一所高校的入职邀请,就向贵阳市清华中学领导申请调离。校方称如果要调离,需要支付12万元违约金,才能办调离手续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杨冈说,他当时刚参加工作不久,每个月收入不高,且家里经济条件有限,于是便继续留在贵阳市清华中学工作。
记者从杨冈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八条中看到,按照《花溪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和实绩,作为是否履行5年聘用合同的依据,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对服务期不满5年辞职或调(考)出花溪区范围内的,服务不足的年限,乙方按每年3万元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以此类推。
杨冈向记者表示,首次提出调离后,他与学校领导产生了隔阂,不仅试用期被延长半年,之后的工作也很不舒心。最终,他于2018年下半年提出离职申请,但依然跳不过支付高额违约金这一环节。不同的是,时隔一年,违约金随之减少到9万元。
杨冈介绍,2018年9月,他从贵阳市清华中学辞职后,校方以未支付9万元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转移关系等。
当年10月,杨冈起诉了贵阳市清华中学,经花溪区人民法院调解,2018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一是杨冈与贵阳市清华中学的人事关系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二是贵阳市清华中学于2019年1月31日前配合杨冈办理其人事档案的相关手续。
至此,杨冈原以为此事可以告一段落,准备奔赴新的岗位,但事情的发展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当事人应支付违约金
由于该案调解笔录中,贵阳市清华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内容记载有:“我方保留另案诉请杨冈支付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的相关权利”。另有证据证明,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7日,贵阳市清华中学派送杨冈参加了篮球骨干师资国家级专项培训,产生费用1740元。
2019年9月20日,贵阳市清华中学作为申请人向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0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违约金1044元。
2019年11月22日,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花劳人仲裁字(2019)第35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仲裁结果,杨冈不能接受。2019年年底,他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违约金90000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双方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并约定不满5年辞职的,服务不足的年限,杨冈按每年30000元支付贵阳市清华中学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杨冈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杨冈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因不服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在诉讼中均认可双方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甲、乙方落款处的签名均系各自所签,且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在该合同书鉴证机构落款处加盖公章,故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但原判在计算违约金时对杨冈已服务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期间未予扣除不当,予以纠正。
2020年12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冈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85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冈回忆,当年他被叫到学校办公室签订合同,由于比较匆忙并没有细看其中的具体条款,没几分钟,他就把签好的合同交还给了办公室工作人员。直到自己首次提出调离时,才得知合同里有违约金的规定,并且到现在为止他都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聘用合同。目前,他手头的合同复印件,是当时贵阳清华中学申请仲裁时,自己用手机拍摄后打印出来的。
人社局:人才引进有服务年限以及违约金规定
“我虽然表面上是被高层次人才引进,但是却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如果贵阳市花溪区委区政府在引进时,给了安家费或在职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培训,该我出多少违约金,我都接受。”已过而立之年的杨冈坦言,他出身农村,家庭本不宽裕,现在上有老下有小,这笔用贷款偿还的违约金,更加重了家庭的负担。
杨冈向记者表示,接下来,他将继续就自己的遭遇向贵州省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他也提醒广大初入社会的年轻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特别要注意相关条款潜藏的风险,避免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
5月9日,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人才引进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都有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赔偿的相关条款,未满服务期限,按每年3到5万元不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同的用人单位设置金额也不同。
花溪区人社局人才规划科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通过人才引进签订事业合同,有服务年限的规定,至于违约金,贵阳市每个区都有不同,他们有相关文件。对于设置服务年限及违约金的目的,该工作人员未进行正面回应。
同时,人才规划科工作人员称,上述当事人的案件,贵阳市中院已经进行了判决,“他当时被引进来,是按照硕士研究生政策执行的工资待遇。”
曾在上述贵阳清华中学工作过的一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杨冈转正不久后便提出离职,按照程序要走合同流程,因为人才引进未满5年的服务期限需支付违约金,但他拒不支付,法院两次判决也都要求其应支付违约金,“不过,后来他的离职及人事档案手续都按照程序办理。”
“杨冈曾说人才引进没有给安家费等待遇,但当时的人才引进其实就是个代名词,是学校招人的一个程序。他只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的是他这个级别的工资待遇,不可能给他安家费等方面的承诺。”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学校不和杨冈打这场官司,后续没有办法招老师,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承诺,“不能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如果签订的合同不履行,那合同就没有意义。”
法律分析
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年限,以及提前离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服务年限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设定违约金时需要考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以及违约方的支付能力。
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求职者在签订有固定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时,应当格外留意其中的违约条款,如果违约金的设置显失公平,而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去做判断。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11 09: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