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役权,是指因自己的一些特殊需要,从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以用来提高自己相关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为使用了他人的土地从而获取一定便利的土地就是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从而被使用的土地就是供役地。当事人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相关的合同。那么民法典的地役权合同有什么规定呢?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合同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相关的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订立与地役权相关的合同,应当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地役权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2021.01.07 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