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小区的超市经营者,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新冠病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停业隔离仍经营超市。因此被立案调查。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种人就是活该,害人害己。严惩!严惩!严惩!那么,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有哪些义务?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3月24日,莲花山开发区某小区内超市经营者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拒不服从防疫部门关于超市立即停止营业、进行自我隔离、等待转运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4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立案侦查。
案例1
4月4日,南关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栾某、徐某龙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于3月20日擅自离开各自居住的封控和管控小区,驾车在长春市内倒卖蔬菜水果。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栾某、徐某龙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4月4日,宽城区居民费某刚违反宽城区全域静态管理规定,翻越管控小区栅栏离开该小区,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费某刚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4月4日,净月区居民郭某玖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措施,私自外出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郭某玖罚款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有哪些义务
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综上所述,知道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不顾他人安危,公然传播疫情的行为太可耻了。小编呼吁大家,抗疫期间,熟记疫情防控规定,不要轻视疫情防控规定。人人防控人人有责。只有共同抗疫众志成城,方能迎来春暖花开之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4.08 09: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