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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收敛!被责令辞去市长的孙明 又在新岗位上大肆敛财

  在我国对贪污反腐一直秉持着高压政策。尽管众所周知贪污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但是依旧有高官贪污被查的新闻爆出。近期,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原书记孙明一案的细节披露。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月16日晚,辽宁省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其中提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孙明。孙明曾因“千人上访下跪”被责令辞职。通报显示,在责令辞职后,孙明丝毫不收敛。

  被责令辞职的市长

  孙明,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今年61岁,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公开资料显示,孙明早年曾担任过新金县印染厂见习技术员、厂办主任,之后在多个岗位历练,于2006年9月任庄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7年1月任市长,2008年9月兼任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厅级)。

  2010年4月,孙明因“千人上访下跪”被责令辞职。

  2010年4月报道,当年4月13日,庄河市城关街道海洋社区(原海洋村)等地上千名群众到庄河市政府集体上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举报居委会负责人经济问题等,部分群众在市政府门前下跪,时间持续约30分钟,引发网络上“千人集体下跪求见市长未果”等议论。

  大连市委、市政府认为庄河市市长孙明对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应负主要责任。

  在沉寂1年后(2011年5月),孙明再度履新,成为大连市政府副秘书长(副厅级),2012年2月任沙河口区委副书记、代区长,2012年12月去代转正。

  2016年5月,孙明履新大连市沙河口区委书记,2019年10月成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委书记、一级巡视员,2020年6月卸任沙河口区委书记,2021年9月26日被查。

  辞职后仍然不收敛

  伴随着此次官方通报,孙明一案的更多细节被披露。

  其一,不管是在担任庄河市市长期间,还是后来被责令辞职1年后,再度“出山”,孙明在敛财方面丝毫没有收敛。

  2007年至2013年,孙明利用担任庄河市市长、沙河口区区长的职务便利,干预和插手中介机构服务活动,接受大连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请托,通过向财政部门推荐的方式,为该企业进入政府项目招标代理备选单位范围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钱款。

  其二,孙明敛财的时间节点始于1997年,终于2021年。

  通报提到,1997年至2021年,孙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36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共计2169.94万元。

  政知君注意到,孙明早年曾担任普兰店市夹河庙镇党委书记,1997年1月成为普兰店市市长助理,从那时起他就已经开始收钱了。

  孙明在2020年6月卸任了大连市沙河口区委书记。换句话说,在卸任之后,他仍旧大肆敛财。

  2022年2月14日,孙明被双开。

  纪委通报称,孙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公安局长强制公司购买智能识别系统

  除了孙明之外,此次辽宁省还通报了辽宁省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丹东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孟炜。

  其中,孟炜是警龄超过30年的“老公安”。

  他曾任沈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7年11月任职丹东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21年5月28日被查。

  据报道,孟炜与辽宁“警虎”李文喜颇多交集,后者长期在辽宁省公安系统任职,担任过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

  另外,在落马前一天,孟炜还有公开活动。

  据媒体报道,孟炜被查前几天,2021年5月24日至26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一督导组在辽宁督导查纠整改环节任务落实情况,并赴丹东市下沉督导。2021年5月27日上午,孟炜参加了丹东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的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

  据纪委通报,孟炜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严重,长期在交通保障、生活待遇方面谋求特权,违法悬挂报废车牌、违规使用扣押车辆,违规长期占用公车;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向群众摊派费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等。

  如今,孟炜一案的更多细节被披露。

  据通报,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孟炜曾强制某公司出资332万元购买6套某智能识别系统捐赠给丹东市警察协会。

  此外,2003年至2021年,孟炜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先后为43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贷款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共计5376.20万元。

  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手段包括侵吞财物、窃取财物、骗取财物等。小编再此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无论是谁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严厉的惩处和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2.18 0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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