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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如果您符合了上述的这些条件,就可以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实施行政处罚减免的机构要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限,越权则无效。

  三、行政处罚减免依据有哪些

  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20.12.17 15: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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