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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果!旅游男博主亵渎烈士墓 终审获刑7个月

  还记得去年7月,一个旅游男博主亵渎烈士墓的视频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吗?近日,这个案件有了最新的进展了。近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李某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种人为了博眼球,不惜沦丧了道德底线。7个月太轻了!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事情回顾: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余名微信好友)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李奇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七个月又是否罪刑得当呢?

  1、什么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即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新增条文,在此之前,我们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对该类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将其纳入刑法的行为充分彰显了我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守,也表明了我们对英雄烈士的大力保护刻不容缓、决心坚定。

  2、李奇贤的行为是否构罪?

  是否构成该罪,判定标准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般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解释未明确之前,可以从行为的方式、手段、结果、社会影响等要素进行综判断。

  通过网络实施的行为,可以参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中“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于只是在微信聊天群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在该案中,李奇贤先发送照片至微信朋友圈,但由于其微信朋友圈好友人数达到5000人,已成为影响范围较广、情节较重的情形。而后续的过程中,李奇贤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在公共网络场所并造成大范围传播,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7个月有期徒刑是否罪刑得当?

  7个月有期徒刑已属较轻刑罚。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镇发生森林火灾,31日下午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赵万昆等27名指战员、杨达瓦等3名干部群众在救火过程中英勇牺牲,被评为烈士。网络媒体纷纷发文悼念。2019年4月3日6时53分,姜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转载了《救火英雄,一路走好》的链接,并发表“放弃生命不是英雄,是狗熊,又少了几个浪费粮食的,真好”的言论侮辱牺牲烈士。随后该内容遭到其微信好友的批评和转发,在众多网络媒体被转载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相继报道。

  在这一类似案件中,姜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仍未出台),经二审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蒋某仅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侮辱言论,所涉及范围较小,在已对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经二审改判才改为9个月有期徒刑。而依照该案的影响范围(朋友圈+网络公共空间+网络热议)综合判断,应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佳。

  牺牲的烈士容不得任何人去亵渎,这一点上没有任何商量可言。但凡有人亵渎烈士墓,就是和全国人民成对立面。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为了抢流量,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可以抛弃。那实在是太可怕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1.12 1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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