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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时及时准确认定事实和责任

6次阅读 胜诉 2020.04.14 11:30:57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总)与被执行人上海A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供应某总螺旋焊管3270吨,总金额2991.0690万元,需方款到60天内供方交清货物。合同签订后,某 总于2008年8月12日支付现款2991.0690万元,A公司一直未供货。期间,A公司因与B公司的债务纠纷,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接手使用A公司所有的C管道生产线和生产资质,用以抵偿双方债务。因A公司违约,某总将A公司诉至法院。根据某总提出的财产保 全申请,法院查封了A公司采购的、存放于B公司正在使用的仓库中的原材料管线钢8000吨。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 后,A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某总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国C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的8000吨管线钢系其付款从天津武钢华北销售公司购 入,存放于上海A钢管有限公司(现由B公司使用)的仓库内。根据付款取得对价原则,管线钢的所有权应属于C公司。另,在本案未进入执行程序 前,B公司擅自使用了法院已查封的管线钢中的3000吨,加工生产为钢管。执行法院及时作出认定:法院财产保全所查封财产属于被执行人A公司所 有,B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使用已查封财产,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法院做出上述认定后,案外人B公司、C公司、被执行人A公 司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几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B公司继续履行与C公司的钢管供应合同为基础,用C公司所给付的货款来偿还A公司所欠中铁 物总的债务,此案得以顺利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1、法院查封的8000吨管线钢的所有权问题。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审理阶段,法院依据某总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8000吨管线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公司向法院提供了A公司给其发出的付款委托函、 C公司的付款凭证以及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钢管采购合同等证据,提出其对法院查封的管线钢享有所有权,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根据法院审查,与天津D华北销售公司签订采购管线钢合同的买受人为A公司。也就是说,C公司既不是出卖人也不是买受人,其付款行为是根据买受人A公司的委托所为。虽然A公司采购管线钢是为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钢管供应合同,用于生产C公司所需的钢管,但C公司并不能因此形成对管线钢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规 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至付款人。且A公司也表示法院查封的8000吨 管线钢为自己的财产,故案外人C公司提出该管线钢系由其付款取得,其应享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2、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B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不具备钢管生产资质和设备,A公司将自己公司享有的生产资质和设备提供给中建 金沛公司使用,用以清偿其所欠B公司的债务。事实上,B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但其是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在 查封管线钢时,已经向B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保管查封财产,其并未提出异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B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使 用了3000吨法院查封的管线钢,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 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做出上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3000吨管线钢已被加工成钢管,原物不能追回,执行法院明确要求B公司承担与3000吨管线钢相等价值的赔偿责任。同时,对该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并告之视该公司履行情况,法院将进一步追究其负责人的刑事责

3、法院查封的原材料管线钢加工制成钢管后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化。此案执行过程中,有同志提出:法院查封的管线钢系被执行人A公司所有,该原材料经 过B公司的生产加工成钢管后,已经不是法院的查封物,并且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法院应当对钢管另行查封,以保证今后的顺利执行。笔者认为,B公 司将管线钢生产成钢管的过程,实际上是实现一个承揽合同的过程。A公司是对外签订承揽合同的主体,其做为承揽人负有提供原材料的义务,但由于B 公司与A公司存在的特殊关系,B公司负责具体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从中取得加工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此过程并不形成所有权的变化。但由 于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的查封物为管线钢,考虑到A公司对外债务众多,对钢管重新进行查封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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