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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

8次阅读 胜诉 2020.04.24 00:00:00

 一、竞业限制约定有规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对权利人(一般是用人单位)对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一般指劳动者)特定竞争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禁止。竞业限制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特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高薪挖墙脚,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其中对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作出了相应要求。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竞业对象承担的竞业行为,属于法定竞业。而劳动法里规定的竞业限制则属于劳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且只有那些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条款或竞业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和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双方约定而产生的,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二、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须提前通知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期限及内容以竞业条款的形式做了相关约定,但却未对给小杨的竞业经济补偿做出约定,并且在其离职时单位也未支付相应的竞业补偿。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明确放弃对剩余部分的竞业限制期限要求,这种放弃是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因此,法院酌情根据小杨履行竞业义务的时间及其工资状况判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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