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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无效

6次阅读 胜诉 2020.04.20 00:00:00

一、案情简介

  某县一百商店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商务粮食局是该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1997年,一百商店用王某某的燃煤抵顶一百商店欠列电的配套费及供热费,给王某某出据一张260,580.00元欠条,约定如年底不还按三分利给付利息。2005年,一百商店转制解散,但该企业至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2010年至2012年,该县商务粮食局分三次向县政府呈文请示,表示王某某用燃煤替一百商店偿还配套费、取暖费260,580.00元属实,主管局负连带责任,无力支付,请政府帮助解决。县政府拨款支付了王某某上述260,580.00元欠款。

  此后,王某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商务粮食局支付本金产生的合理孳息。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均确认了一百商店与王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认为一百商店未注销登记,其所负债务及孳息应当由该企业偿还,故王某某主张由县商务粮食局承担该笔欠款的给付责任不能成立,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例点评

 二、意见分岐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就县商务粮食局是否应为一百商店的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1、一百商店给王某某出据的260,580.00元欠条及利息应当由县政府偿还。因为,该县商务粮食局在给县政府的呈文中以明确表明其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所以从法律规定看,县商务粮食局已承诺对该笔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就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2、县商务粮食局依法不应对一百商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连带责任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第二、行为须具有违法性;第三、须造成损害事实;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县商务粮食局在一百商店的债务形成上即无过错责任,也不存在违法性,此债务是一百商店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一百商店的债务与县商务粮食局无因果关系。另外,县商务粮食局对一百商店形成的此笔债务事前没有约定,一百商店至今也没有分立、合并、撤销。所以,一百商店的债务应依法自行承担。

  三、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由此可知,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1、法定的连带责任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归纳起来有八种法定情形:(一)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三)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四)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五)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的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本案中的县商务粮食局在给县政府的呈文中,为一百商店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定连带责任的范畴。

  2、约定的连带责任就是因当事人约定形成的连带责任。但约定或承诺连带责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这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由此引发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具体到本案中,县商务粮食局无权对一百商店承保担责,其为一百商店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3、一百商店是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就可以成为法人。本案中,一百商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县商务粮食局向县政府呈文中,表示对一百商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工作“错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为企业单位担保债务的规定。

  4、自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证据制度,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讼中不予于辩驳,并承认、肯定其真实性的一种诉讼行为。县商务粮食局是在给县政府的呈文中,表示应为一百商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诉求的认可,所以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把两者相混淆。另外,自认作为证据使用,也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县商务粮食局表示为一百商店承担连带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证明力和约束力,一百商店的债务应依法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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