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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借款妹妹担保 兄妹连带共偿还

5次阅读 胜诉 2020.04.17 00:00:00

2009年10月22日,被告刘某在原告黄某处借款31000元,约定3天内归还原告,并出具了欠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某于2009年12月2日找到其妹妹刘某为其提供担保,承诺2010年1月2日前还清。被告刘某共偿还原告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31000元,并支付依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6个月的利息15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出具原告黄某的欠条真实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并有一辆丰田车被原告扣留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已偿还原告2000元的事实,由于原告予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某妹妹在被告刘某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具担保书明确约定刘某不能还款时由其担保在一个月内还款,是其真实意识表示,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刘某妹妹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某妹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称是其被刘某欺骗,并且由于不识字才在担保书上签名,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判决。

判决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700余元,共计29700余元;被告刘某妹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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