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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案

0次阅读 胜诉 2020.04.16 00:00:00

原告:林X,女,41岁,汉族,农民,住永定县X镇X街委会。

被告:福建省永定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简X,镇长。

第三人:卢X,男,41岁,汉族,农民,住永定县X镇X街委会日新三组,系本案原告林X之夫。

原告林X与第三人卢X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领取了X镇结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X和第三人卢X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X街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向X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调解意见等栏内未填写),并在双方申请人签字及领证人签字栏里写上了卢X林X的姓名,卢、林二人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各自的姓名下按上了指印。由于当时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都未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卢X独自带上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由婚姻登记员贴上二人的照片并加盖X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后,将卢、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两本发给卢X。事后,卢X即到永定X水泥厂工作,没有将林X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X向X镇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数日后,第三人卢X在婚姻登记员的要求下,将应由林X持有的离婚证交回X镇政府,但林X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复函林X其申请不属复议范畴。同月25日,林X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X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发出的永坎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对林X的起诉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林X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法院受理后,将卢X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X镇民政办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卢X单独交照片发给离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将该离婚证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X镇民政办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卢X、林X二人的离婚申请的,申请人双方亲自到镇政府申请离婚,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被告依法办理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X镇民政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与原告林X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协商离婚,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亲自到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维持X镇民政办办理的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点评

关于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之规定,林X之起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县人民政府法制科也答复其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因此,林X之起诉亦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有的还认为即使离婚一方当事人就离婚协议反悔,对行政机关离婚登记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作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权利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作具体列举中,第四项关于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者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同样予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某种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其中即包括颁发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的行为。因此,本案离婚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违法进行离婚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范围。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提起的诉讼的规定,裁定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都到场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送达离婚证书,而由一方当事人代领另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证书(无另一方当事人有效证明委托代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本案原告林X在未取得离婚证之前提出反悔,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二审法院确认和坚持后一种意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分别作出了撤销镇人民政府对卢X、林X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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