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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男子朋友圈里辱骂房东被告上法庭

  微信是目前很多人使用的沟通工具。除了分享日常生活,微信的朋友圈也被一些人视为发泄情绪的渠道,但他们不知道这可能会给上半身带来麻烦。据桃源县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消息,法院调解了网上不当言论引发的纠纷。近期,一男子在朋友圈里辱骂房东被告上法庭。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原告赵和被告周是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关系,双方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周因自身原因选择退还租金不足12个月,合同约定租金不足12个月3000元不予退还。

  由于赵某不退还押金,周某对其不满,不愿支付当月产生的水电费。随着第三人吴某切断水电,这种不满达到顶峰。

  周认为吴某断水断电的行为是房东赵某的指示,一怒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批针对赵某的辱骂性言论。

  看到周虐待自己的朋友圈后,赵认为对方的行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将周起诉桃园县人民法院,要求周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收到诉讼材料后,经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人应当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人了解详情后,与当事人沟通。通过解释,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庭上删除了赵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不良言论,并当面道歉。

  赵某说,既然周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就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最后双方互相理解,握手言和。

   案例

  吴某和刘某都是社区居民,曾发生过冲突。吴某在社区“某某超市”微信群中发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报应”等文字。刘某立即作出反应,在微信群中发送了大量吴某父女道德品行腐败的辱骂性内容。微信群主提醒刘某文明发言,吴某要求删除。刘某不予纠正,继续用侮辱性言辞在微信群中辱骂吴某。微信群有200多名成员,均为社区居民。微信群主要用于方便社区超市销售。

  事发后,吴某报警,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了7天的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微信群成员大多了解吴某与刘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吴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刘某起诉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吴某和刘某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了大量信息。虽然他们没有姓名,但结合他们发送信息的内容和顺序,以及之前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确定他们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是指向对方家庭的。刘某编造了吴某父女的道德问题。他的方式和言语明显不当,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吴某利用微信群发泄情绪,方式方法不当。法院裁定刘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害1000元。

  法律知识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道德、声誉、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犯人格权而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相当。行为人拒绝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有效判决文件,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一百八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赔偿金额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道德、声誉、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合法和合法的言论可以在信息时代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互联网应该谨慎,公民应该知道法律和法律,以正当和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需求,共同维护清洁和正直的网络环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24 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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