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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网店盗卖他人“剧本杀” 构成侵权被判罚

  时下火热的“剧本杀”,也面临剧本故事被盗版的问题。近期,成都一网店盗卖他人“剧本杀” 构成侵权被判罚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支持维权!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争议的对象是剧本杀人作品。

  据报道,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从原作者那里购买了一部推理小说的改编版权,并通过改编、设计和制作同名小说的剧本杀死了一个“盒子”,并向市场出售。同时,公司作为作者和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相关作品。

  但不久,该公司在网上购物平台上发现,一家网上商店未经许可,以低价复制和销售电子版的相关作品。为此,公司起诉网上商店,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道歉,赔偿6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合理费用。

  被告网店经营部表示,2022年10月8日,通过店铺转让,转让前只销售了4份订单,经营收入13.99元,惩罚性赔偿5倍,69.95元,没有给文化传播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武侯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作权法保护作品,原告的文化传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网店经营部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作权和民事责任。

  首先,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场景创作、对话描述、情节串联等方式,完整地展示了一个独特的故事,是一部具有原创性和一定形式的文本作品。其次,将所涉及的作品与运营部提供的网络磁盘内容进行比较,两者一致。被告的网上商店管理部门未经所有者许可,通过网络云磁盘向公众提供所涉及的作品相关电子文件,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文化传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

  上海市公安机关沿线挖掘出以苏某某、林某某为首的印刷销售盗版剧本,杀死盒装剧本产业链。6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侵犯作权罪被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其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判处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的,均适用缓刑和罚款。据悉,这是上海第一起盗版“剧本杀”侵犯作权案。

  2021年5月,苏某某和林某某决定合伙买卖盗版“剧本杀”剧本。苏某某在网上购买了正版剧本。他们在网吧扫描排版正版,然后委托别人打印包装,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出售。没过多久,开始盈利的苏和林购买了扫描和打印设备,并成立了一家印刷公司。:1印制。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他们租了五个地方作为生产、储存和营业场所。苏某某负责招聘人员、购买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管理扫描、排版和销售,林某某负责管理印刷、包装和交付。他们雇佣了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负责扫描、排版、印刷和销售。制作了130多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如来电、赚钱、月光下的持刀者、年轮等。大量低成本盗版剧本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所有经销商,或通过“一件一件送”模式连接到所有经销商。

  去年9月,9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计,苏某某和林某某通过个人微信、网店等平台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475万余元。公安机关查封了97种尚未在其生产仓储场所销售的“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4万多盒,销售额320多万元。

  综上所述,小编提醒广大商家,盗卖他人剧本杀是违法行为,盗卖他人“剧本杀” 构成侵权可获刑。一定要注意了,不要因小失大,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不要为自己的无知付出自由的代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06 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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