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联系电话: 400-100-6375
首页> 资讯> 洛阳菜农卖菜挣21元被罚款十一万元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洛阳菜农卖菜挣21元被罚款十一万元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近期,洛阳一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合并11万元。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近日,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过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该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贸市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进行抽样检测的义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留存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义务。姜某从洛阳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本人有理由相信所购蔬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蔬菜货值198.4元,仅获利21.05元,金额显属较少。结合案发后,被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蔬菜来源,并及时改正、不再售卖蔬菜等情节,遂作出上述裁决。

  综上所述,打工人都不容易,大爷应该提供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要销售不合规的蔬菜,避免让自己的辛苦劳作付之东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30 10:04:08
免费找律师
3秒免费登记 坐等律师联系你
  • • 风投天使轮500万 有纠纷就找金牌律师
  • • 更专业的律师平台
推荐专长律师
1 吴敬律师

吴敬律师 咨询我

北京 知名律师

电话: 132****8313

2 焦景收律师
3 王传巍律师
4 胡增瑞律师
5 张仁藏律师
6 叶真涵律师
7 李吏民律师
8 刘泽律师
9 李晓栋律师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