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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非法采矿 请求判令全部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获法院支持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期,55人非法采矿 请求判令全部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获法院支持。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检察机关对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批量起诉,准确确定了共同侵权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础,提出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增加对生态环境恶意损害的违法成本。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监督整顿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等55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等人出资购买4艘船,并将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为首、陆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等人为普通参与者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长江水域,大肆盗取江砂,形成集盗窃、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本案涉及的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毗邻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窃威胁着江豚的生存环境。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时介入调查,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彭29人、周26人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分别依法执行公告程序。

  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发现彭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非法采砂造成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损失。经评估,非法采矿造成河床原结构损坏94550.07立方米,水源保护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恢复河床原结构和水源保护,共514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彭某犯罪集团的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三人因犯罪事实被判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排除在诉讼被告之外。此外,考虑到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止民事责任的承担,8名因犯罪数额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的当事人被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明确被告的侵权责任关系,为准确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彭某、陆某等29人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赔偿金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万元;向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彭某等5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向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等26人分别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彭等29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开发区法院的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所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8 1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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