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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警方行拘5天 !因携带两把刀进入北京环球度假区

  近期,一男子被警方行拘 5天,因携带两把刀进入北京环球度假区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肯定不能带刀进去的啊,有一定的风险行为。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17日13时许,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文景派出所接到北京环球度假区安检人员通报,在入园的安检过程中发现游客包中装有刀具。接到通报后,附近巡逻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在现场发现一名约50岁的男子,其携带的绿色挎包在通过安检时,仪器出现了报警提示。经民警检查,该男子包中装有两把刀,一把黑色瑞士军刀,一把黑色弹簧刀。

  民警立即询问该男子入园意图,男子称自己是前往北京环球度假区内的电影院观看电影,并出示了订票信息。同时,该人称自己平时爱好收藏冷兵器,所以随身携带了刀具。

  经工作,该男子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相关管制刀具已被警方依法收缴。

  案例

  2019年国庆期间,崔等20人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并购买了某景区的团体票。团建活动结束后,崔某走到停车场附近的小路时,站在小路边,不小心掉进了路边约3米深的沟里,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后,崔某被诊断为髋臼骨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崔某构成十级残疾。经查实,事故现场在景区内,无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崔某因与景区协商赔偿失败,将景区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崔某购票参加景区团建活动,作为景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事故现场无警示标志,沟渠上方无栏杆等防护措施。景区违反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自己的安全,站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沟渠上方,也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后果和景区经营旅游业的事实,确定景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0%,崔某承担其他损失。

  以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购物中心、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般来说,安全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物”的安全义务,反映在设备、设施的保管、维护、设备等义务中,安全义务人对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二是“人”的安全义务,反映在适当人员为参与者提供适应活动的保障,适当有效地预防、指导、通知和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防止他人受到损害。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关键要素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注意义务,是否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要判断景区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确定景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游客产生安全义务,以及景区是否违反了这一义务。本案中,崔某作为购票进入景区的游客,有义务保障人身安全。但景区未在崔某损坏处标注警示标志,未设置防护栏杆,未履行崔某安全义务造成崔某受伤的,应当承担责任;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站在无防护措施的沟渠上方,也应承担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所述,游客出行时一定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循景区设置的旅游路线,避免危险。作为景区管理者,要时刻关注游客的人身安全,加强危险区域的保护,明显张贴警示标志,让游客知道,尽量避免损坏。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1 11: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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