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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

时间:2014-11-21 来源:网络

一、年度报告制度概述

    (一)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产生

    2010年7月13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要在每年年底对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作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和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2010年10月27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正式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2010年11月,在全国各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会议上,高检院就年度报告制度逐一征求了各省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组织调研组走访各级检察院,对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督促此项制度贯彻落实。

    为抓好和推动各地能够高质量地完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2010年12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制度高级研讨班召开,专题讨论如何建立“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制度”并高质量完成年度报告。

    (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的意义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迫切地想要知道他们应当知道的一切。在这种情况下,将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进行信息公开,充分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助于塑造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参与性公民,坚定人民群众的预防主体地位,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1)塑造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参与型公民

    整体而言,我国的现行刑事政策模式,对犯罪的反应仍然是以国家本位、以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为核心。此种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忽视了社会力量在刑事政策中的作用,是一种报应性正义的体现,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恢复性正义目标不相契合。因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政策的模式选择应当实现由国家本位型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转向,强调公民参与在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

    强调公民参与在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塑造参与型公民,而职务犯罪信息公开是塑造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参与型公民的重要途径。公众对刑事政策的认知与态度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2]在公民参与刑事政策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充分准确的职务犯罪信息,公众就无法对刑事政策目标作出正确判断,也就不可能在情感上形成趋向,此时的参与者所感兴趣和愿参与的只是跟自身相关的犯罪预防问题,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刑事政策过程;只有在公众掌握足够充分准确的职务犯罪信息,熟悉和了解自己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有效的参与,从而对刑事政策过程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高度的参与热情,而他们的参与行为在受到政府鼓励时才真正成为参与型公民。

    (2)构筑职务犯罪全民预防战线

    制度和专门机构是反腐的主战场,民众参与也是反腐倡廉建设所不能忽视的“正能量”。职务犯罪大多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有权加入到预防职务犯罪中来。而了解职务犯罪基本情况是公民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前提条件,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有利于构筑职务犯罪的全民预防战线。第一,信息公开有利于引起公众对职务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更好地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到打击、防范、控制职务犯罪的活动中来。第二,通过信息公开,还可以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增强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现象,促进刑事司法效能的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破解司法信任危机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的见得方式实现”,司法机关不仅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3]长久以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公民所能获取的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大多来源于报纸、杂志等媒体,这些信息比较琐碎、零散,再加上职务犯罪案件大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身利益,公民在无法得知自身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的情况下,不免对政府、司法产生信任危机。而职务犯罪统计资料的信息公开,可以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某个阶段的职务犯罪状况如何,对公民影响很大,公民对政府的态度往往随官员廉洁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当官员廉洁,职务犯罪率低时,他们对政府持支持态度;反之,则可能是不满,甚至是对抗态度。如果缺乏官方发布的职务犯罪数据,公民对职务犯罪状况的感知则只能是片面的。可见,定期发布年度报告,给公民一个明白的“说法”,对稳定人心,乃至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当前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查办情况及当前一个阶段职务犯罪趋势的预判等、这些涉及到罪犯的隐私权及国家秘密。一旦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这部分内容公开,不可避免地与公民的隐私权产生冲突。

    (二)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而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涉及部分国家秘密及公民隐私,该部分由《保密法》及《民法》进行保护,由此导致年度报告在信息公开时因缺乏具体法律支撑,无法协调与《保密法》及《民法》的关系,使年度报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在世界范围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中,隐私权通过立法被普遍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们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和《隐私权保护法》,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被包含在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例如,《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随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终于有了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支撑。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并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存在适用主体范围过窄以及“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嫌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立法:第一,制定《信息公开法》。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首先概括规定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为例外事项豁免公开,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知情权、控制权、修改权、安全保障权和救济权得以实现。第二,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确立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搜集、保管、处理、利用和公开做出明确规定。第三,明确界定《信息公开法》、《隐私权保护法》和《国家保密法》之间的关系,使三者相互衔接和配套,以奠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建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制度

    政府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建立起巨大的数据库,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据调查政府拥有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80%,这些信息的利用和发布一方面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为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威胁,特别是电子政务的推行,使政府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利用更加容易和快捷,这就使个人隐私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应当建立政府部门信息的安全保障制度,行政主体依据个人信息的类型和使用个人信息风险程度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不同层次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其遭受损失、破坏、不正当接近、利用、篡改或披露。[4]

    (三)建立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听证制度

    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为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需要而欲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前,应坚持正当程序,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公开信息时,没有规定听取隐私权人意见的程序,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文章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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