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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的适用范围

时间:2014-06-16 来源:网络

手术同意书范围,即何种情形医疗机构须请求并依患者指示为手术,何种情形医疗机构可以不经患者同意直接采取手术。一般而言,手术同意书仅适用于择期手术和限期手术,不适用于紧急手术。

(一)手术同意书仅适用于择期手术和限期手术

在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择期手术和限期手术的情况下,患者实施手术并不具备急迫性,在手术时间和方案上一般有可选择性,暂不进行手术并不会立即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不属于委托合同中的急迫情事,而手术又对患者身体健康将产生重大影响,医疗机构无权不经患者指示而单独决定手术,手术须由患者或其家属关系人签订手术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在签订手术同意书之前,医疗机构还需对患者履行告知(报告)义务,对手术的具体事项作详尽说明,便于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充分了解手术的必要性、方案和后果,从而作出最有益于患者的选择。

(二)手术同意书不适用于紧急手术

当患者病情需要做急症手术时,患者或其近亲属、关系人由于医疗知识匮乏或对医疗机构不信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等诸多原因,有可能拒绝签署手术同意书。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权不经患者或其亲属、关系人同意而实施手术。依委托合同,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并非一切事务均须请示并遵循委托人指示,在紧急情事下,受托人有权变更委托人指示。在医疗合同履行过程中,患者病情危急属典型的急迫情事,而进行急症手术则是属于挽救患者生命,是使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若坚持非经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同意不得进行手术,则不仅将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而且将危及患者生命。在急迫情势下或在施救过程中必须采取的合理措施或不宜取得患者同意而又无其他同意人时,不必取得患者指示,此谓医生医疗特权[3]250。

有学者认为,患者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不经患者或其亲属、关系人同意而进行手术,是一种强制医疗,违反了宪法和民法的精神,侵犯了患者的根本利益[7]。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第一,医疗机构在上述情形下进行手术,是根据医疗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所固有的变更委托人指示的权利,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在与医疗机构订立合同时,已将此权利赋予了医疗机构,并不是强制医疗。第二,患者对自己身体进行支配权利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不等于说患者面临死亡,医疗机构不经患者同意也不得施救,若施救就是对患者人格权的侵害。依此认识,遇人自杀,他人也不得施救,不得进行无因管理,即使管理也是不当的管理,因为违反了本人的意思。上述观点并不可取,保护人格权为现代民法重要发展方向,实属必要,但关于对人格权内容的认知,应朝着道德、理性的方向思考。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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