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09 来源:网络
警务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行动确保特定社会秩序或一般社会秩序的安全。在警务发展中,法治警务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警务改革的共同方向,是警务活动的形式和实质的体现。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法治警务概念的提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公安工作的一种理论思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到底应当如何具体引导我国当前的法治警务建设呢?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拙见。
法治警务应当尊重法治精神,倡导法治信仰
哲学上把人的世界分为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认为这两个世界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在主观世界的独立性上,人应有一种价值的追求,一种精神的信仰。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一种理念,最早形成于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到十八、九世纪,其经历了由神的理念到人的理念,从永恒不变的理念到历史的理念的转变。柏拉图称其为善,西塞罗称其为理性,中世纪神学家称其为神的意志,黑格尔称其为历史的绝对精神。社会发展到今天,法治已经成为一种基于人的理性,通过民主的方式,达成的一种逻辑上合乎情理的社会认同感,是一种价值层面上的事物,这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念。
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法治警务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应当成为当前我国警务建设的一种指导理念成为所有警察主体和对象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所有警察的主体和对象必须保持对法治的认同感,认同法治化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智慧,认同法治警务能满足对象的需求,能够协调、平衡、分配各自的利益。伯尔曼认为“法律不被信仰,如同虚设”。法治警务也需要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一方面,需要人们对法治警务本身的信仰,即要支持、认同警务法治化这种总体发展方向,相信警务法治化是现代警务改革的必然;另一方面,需要人们对警务法治化过程的认同,即要理解、认可依法进行的警务活动的具体过程,尊重合法警务活动结果的结论性和有效性。
当然,在警务法治化过程中,不同的群体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的角度和重点可能有所不同。执政党信仰警务法治,需要通过法治化的行为获得合理性、合法性,需要通过法治化的警务活动维护国家的统治权,维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社会大众信仰警务法治,希望通过法治化的警务活动维护其生命、财产等生活权益,以获得生存需求的合理合法性。警察主体信仰警务法治,除了获得个人需求的合理合法性外,还希望警务活动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尊重和认可。这些警务对象和主体的理念信仰的形成是警务活动的实现,也是警察职能的实现。
法治警务应当着眼现代民主思想,完善警务规范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对权力的制约,所以说法治是利益确定、平衡、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恢复的规则的总和。而规范又是法治的具体形式,是行为规则的系统,通过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体现一定的需求满足和需求冲突。规范是人制定的,是在理念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中,理念冲突、利益冲突的产物。警务活动是满足多元理念、多元利益的活动,在理念冲突、利益冲突时,其也必须寻求调和冲突、整合利益的依据,即警务规范。
那么,什么样的警务规范才能切实发挥作用呢?我们不妨着眼现代民主思想,去寻求完善警务规范的最佳选择。民主理论有两类:“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公共事务有公民直接介入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经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前种民主模式推崇公民等警务对象直接参与警务规范、警务政策的制定,以满足警务对象的需求,推动警务活动的民主化。其符合理性和经验被许多学者赞同,体现了最大的民主。但是近代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数量庞大限制了该民主形式的发展,被证明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后者主张精英主义,由选举产生的精英们以其智识、理性制定警务规范、警务政策,间接地满足、调和警务对象的利益。作为近代、当代的主流模式,它有利于精英们的睿智的发挥,自上而下引导庞大的共同体向前发展。但是,却被批判“精英民主对个人自由的压制……社会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性……集中关注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建构……。却刻意忽略了公民个人的民主参与能力以及相应的条件培养”。这两种警务活动规范形成模式实际上体现的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种警务规范模式。前者适应了最大参与利益诉求的要求,但适应小范围的地域,具有微观民主的功能;后者能够体现较高的理性,具有很好的引导能力,可以把握整体的需求满足,适应大范围的地域,具有宏观民主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完善警务规范的过程中,可以兼用这两种模式的优点。在警务活动中,社区警务模式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警务模式,通过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在社区的小范围内实现直接的民主,充分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形成、调整警务规范、警务政策。另外,警务活动是国家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把握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引导警务活动的大体方向,使其不偏离社会发展的轨道。整个警务规范体系则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的共同作用,这样才能使警务活动既通过社区警务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又在国家警务活动的引导下顺应这个社会的整体要求,实现微观需求和宏观方向共同和谐发展。
法治警务应当拓展警察职能,兼顾各方利益
政党、国家、社会对警察的期待不可或缺,警务体现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的确认与分配。因此,从现实需求来讲,现代法治警务应当能够满足警察的特殊性和警务需求主体的诉求,而诉求的内容则是警务活动的内容。
纵观近代警察制度史,先后出现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警务革命阶段,警察的职能坚持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并重,但以社会服务为主,警察的角色定位主要是公仆;第二次警务革命阶段,进入专业警务时代,专业化运动虽然使警方增加了一些社会服务职能部门,但警察的总体功能是朝着有力打击犯罪的方向挺进,其扮演的角色也主要是打击犯罪的战士;第三次警务革命阶段,为了应对呈爆炸式增长的犯罪率,打击犯罪战士的角色达到了巅峰;第四次警务革命阶段,进入了社区警务时代,警察承担着通过加强社区服务等综合治理手段来达到预防。”从警务革命的进程来看,随着警务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警务越来越关注对社会各方利益的兼顾。
一般来讲,警务活动涉及三个关系范畴,即政党与警察组织的关系范畴,警察组织与社会的个体、非警察组织之间的关系范畴,以及警察组织和作为社会个体的警察市民之间的关系范畴。那么,社会的诉求主体就主要体现为政党、社会个体和群体、作为社会个人的警察等。因此,在当前我国法治警务建设中,一切警务活动至少都应兼顾以下利益诉求:
一是执政党的诉求。执政党是影响警务活动和警务模式的一支强有力的力量。为了维护国家政权,需要武装性的、具有强制性的警务力量,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等,以维护国家稳定。如果警察维护政权的期待没有达到,不能满足执政党的诉求,执政党就通过颁布或修改制度的形式来推动其实现诉求。
二是社会大众的诉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是大众进行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基础。在稳定的社会中,大众才能使自己的生命、财产等生存条件有所保障,并且在自己生存条件存在某种“不适”时,能够排除这种“不适”。因此,社会大众期待警务活动能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公权行使机关,不仅肩负起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还要肩负起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私权的任务。
三是作为市民警察的诉求。警察虽然是公务行为代表,但同时也具有普通市民身份,因此,每个警察也应当与其他大众一样,有着对自己的社会生存条件的诉求。所以,为满足个体警察的生存条件,法治警务建设应当关注警察的职务晋升、待遇等提高方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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