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0 来源:网络
一、社会支持理论的源起
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精神病学文献之中,学者在分析现代社会中各类压力对个体身心的影响过程中,发现社会支持对于个体身心健康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后,该范畴在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内获得广泛应用,并为犯罪学研究开拓出一个崭新的学术领域。虽然对社会支持范畴的概念各个学科尚未达成统一,但社会支持理论已然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假设、核心范畴、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围。
关于社会支持范畴的涵义,Caplan认为:“作为持续的社会集合,社会支持为个体提供认识自我的机会,使个体对他人的期望得以维系,在社会集合中能够提供支持的他人在个体需要时,向他提供信息或认知指导以及实际的帮助和情感支持。”[1]Cohen和Mckay认为:“社会支持是指保护人们免受外界压力的不良影响的有益人际交往。”[2]Sass和Mattson认为:“社会支持是指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言语和非言语的交流,一个通过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文化术语,由此可以减少关于情境、自我、他人或亲缘关系的不确定性,并能够提高人们对生活经历的自我控制感。”[3]
在国内,有学者从属性上把社会支持分为三类:“一是客观的、实际的或可见的支持;二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或情绪上的支持;三是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情况。”[4]从社会心理学上看,“社会支持是一种缓解社会心理刺激和个体心理健康之间关系的,个体借助社会联系所能获取减轻心理应激反应、缓解精神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5]还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支持的三重涵义:“第一,基于社会互动关系的解读。社会支持不仅是一种单向的关怀或帮助,它在多数情形下是一种社会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关系。第二,基于社会行为性质的理解。社会支持是那些导致某人相信自己被关心、被爱、有自尊、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是导致某人相信自己属于一个相互承担责任的社交网络的信息。第三,基于社会资源作用的界定。社会支持是来自于社会关系的帮助、人们联系的方式以及支持网络中成员间的资源交换。”[6]
关于社会支持的类型,国内外学界都做了较为深入的研讨。在国外,有学者按照行为性质,将社会支持划分为工具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对此,也有学者进一步将其细分为情感性支持、物质性支持、信息性支持、网络支持、抚育性支持和工具性支持;还有人把社会支持归纳为情感支持(理解、关心、爱和信任等)、工具支持(物资、金钱、时间和服务等)、信息支持(提供建议、消息等)及评估支持(反馈、比较等)。在国内学界,有学者将其分为“客观支持、主观支持、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还有人将其分为“情感支持、物质支持、信息支持及陪伴支持。”[7]上述将社会支持分为客观或物质的支持、主观或情感的支持的做法获得了学者的肯定与认同。
社会支持理论通过构建一种社会支持系统或社会支持网络,以此帮助个体尤其是弱势群体适应社会压力、抵御社会风险、实现社会文化融合,进而促成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与实现“善治”。既有的社会支持理论以较为充分的实证分析为支撑,这种实证分析表现为社会支持的测量。测量中常见的指标包括朋友的数量、来访次数、邻里状况、参加社会活动的状况、相关主观感受和情绪等因素;较为常见的测量方法有访谈、问卷调查、自我陈述;较为常用的策略工具有社会支持调查表、调查问卷、社会支持评定量表、社会关系网络问卷,等等。
由于社会支持理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解释能力,在国内相关研究广泛涉及病患者、城乡老年人、大学生、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和社会压力过大、社会结构失衡、社会冲突加剧、社会治理失效等社会问题;尤其是随着美国犯罪学家弗兰西斯·卡伦(F. T. Cullen)等人的开创性研究,社会支持理论开始关注犯罪发生的原因与治理问题,并逐渐影响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二、社会支持理论在犯罪学中的应用
(一)卡伦提出社会支持理论的缘由
作为犯罪学中社会支持理论的创始人,卡伦是较早将社会学、心理学中的社会支持理论系统引入犯罪学研究的学者。他将源自社会学、心理学的社会支持理论系统引入犯罪学研究。卡伦关于该理论的系统化研讨主要体现在其1994年发表的论文《作为理解犯罪学的综合性概念的社会支持》、2006年与阿格纽(R. Agnew)合著的著作《犯罪学理论》中。实际上,从关注对象、知识谱系等层面,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具有较为密切的相关性。
一方面,卡伦的研究最初源起于对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反思与批判。在社会控制理论中,无论是雷克里斯的遏制理论(强调内在遏制与外在遏制的结合),还是戈特弗兰雷德森的自我控制理论(强调自我控制在预防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均关注外部社会控制和内部自我控制对于预防犯罪发生的意义,但相对忽视了各类社会支持行为为支持对象所提供的“正面的”、积极的参与主流社会生活和远离社会越轨行为的重要影响。可见,社会控制理论主要塑造了一种借助外部手段、依靠强制力量的被动治理形象。基于对社会控制理论局限性的不满,卡伦将社会支持理论引入犯罪学研究的视界。
另一方面,卡伦的社会支持理论与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具有相似之处。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动物,都会自然而然地有能力犯罪。如果一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中断,其必然会进行违法犯罪。社会联系抑制着我们的动物倾向,是抑制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8]“社会联系是指一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社会联系由依恋、奉献、卷入以及信念等四个要素组成,这四个要素形成强大的抑制力。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越轨和犯罪,当这种联系或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9]社会联系与社会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与相似性;但社会联系是一种客观事实的描述,而社会支持则带有较强的公共政策色彩。社会联系是社会支持得以实施的基础,而社会支持则是强化个体社会联系的治理举措。
可以说,正是在反思遏制理论的局限性与借鉴社会联系的基础上,卡伦提出犯罪学的社会支持理论。
(二)国外社会支持理论简评
卡伦所主张的社会支持理论是基于如下假定:“个体有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冲动,所以需要社会外部力量予以惩戒与干预;个体也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所以需要引导且发挥这种机能。当给予和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10]因此,社会支持行为本身在预防犯罪方面具有直接的作用,同时,社会支持行为也可以影响社会控制的其他相关变量,进而间接地对犯罪治理产生影响。
卡伦借用了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林南(N. Lin)对社会支持的界定。“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以及可信任的他人所实际或想象中可能提供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11]。除了认可林南提出的社会支持包括实际的和期待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社会支持可由不同的社会层次提供等观点外,卡伦还将社会支持分为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卡伦认为:社会支持在犯罪治理中具有以下功能“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心理动因及行为方向,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提供充分的社会支持有助于减少底层群体犯罪的发生。”[12]卡伦关于社会支持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构成了美国犯罪学界为潜在犯罪群体提供社会支持、预防犯罪发生的理论基础。
卡伦、科尔文(M. Colvin)将社会支持分为拥护社会的支持和反社会的支持。“拥护社会的支持指大众性的、合法的社会支持,如来自家庭、朋友、邻里和社会的支持;反社会的支持指对越轨行为或非法行为的支持,这种支持一般来自犯罪群体或组织。”[13]这种反社会的支持构成了特定犯罪亚文化的形成基础,即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正是受到了特定亚群体中亚文化规范的支持。这与塞林、科恩、米勒、沃尔夫冈、雅布隆斯基等学者的犯罪亚文化、文化冲突理论存在暗合之处。
国内外有学者以社会支待测量的方式对社会支持与违法犯罪的相关性进行了验证。1997年,钱林(M. B. Chamlin)和科克伦(J. K. Cockran)从卡伦的社会支持理论中提炼出社会利他主义,他们考察了社会利他主义对财产犯罪与暴力犯罪的现实影响,并提出特定地区的捐献人数、报税人数的比例与财产犯罪率及暴力犯罪率成正比。2001年,卡伦和赖特(J. P. Wright)通过分析1979-1992年美国“青少年纵向调查”资料,对父母支持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相关性做了实证研究,并证实了父母的支持对青少年犯罪率的降低具有直接影响。2002年,普拉特(T. C. Pratt )和戈德西(T. W. Godsey)将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的研究扩展到国家层面,在46个国家构成的样本中,他们证实了社会支持与谋杀犯罪率成反比。2005年,江山河、莫莉萍首次将社会支持理论运用到监狱矫正领域。他们用罪犯的婚姻状况、在押期间与子女通话次数、通信次数、狱内见面次数、狱内参与宗教活动状况、参加职业培训状况测量社会支持,观察罪犯的矫正效果。2006年,江山河、温弗里(L. T. Winfree. Jr.)进一步研究了社会支持、性别与罪犯违规行为的关系。2012年,张焰、曹立群通过运用整合式数理结构模型,对社会支持理论解释腐败犯罪的有效性进行了测试。他们验证了国家在社会支持上的投入不足是导致腐败犯罪的直接因素这一理论假设。他们认为,“民主制度通过促进人本的发展,增强关乎民众福祉的社会支持力度,从而降低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而社会以及经济的不平等则通过减少人本发展以及消减社会福利,间接助长腐败。”[14]
总之,作为处于发展中的理论,“社会支持理论无疑为犯罪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也为社会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正面的’、非控制性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理论依据。”[15]
(三)国内社会支持理论概览
在国内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社会支持理论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结合相关实证分析已经开始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近年来,随着跨学科研究的深入,国内犯罪学界已经开始尝试运用社会支持理论解释犯罪问题。虽然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多,但这种新的研究范式已经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以社会支持系统预防弱势群体犯罪。于阳、汪明亮等人对国外社会支持理论的理论假设、核心范畴、研究方法、具体应对方案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述评,并指出该理论对我国当前社会分层和矛盾多发期背景下的城市无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犯罪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他们主张一种以构建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为内核的积极刑事政策。
第二,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理论的比较研究。桑先军在研讨犯罪人的帮困扶助问题时,提到了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理论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性可善而持与性恶而治的冲突、社会支持是否为前提、社会联系是否为基础这三方面。
第三,社会支持理论在治理具体犯罪中的应用。黄淑瑶提出了以社会支持网络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观点,并主张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应以社会支持系统为依托。管向梅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研讨了青少年犯罪原因和预防问题。景国成、何宝平等人研讨了社会支持与农民工犯罪心理的内在关联,以实证方法验证了农民工的总体幸福感与社会支持的高低对其犯罪有着显著性影响。杨胜娟通过运用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在对社会支持对于男性犯罪行为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社会支持的提供对干缓解个体压力、排除反社会情绪效果显著,社会支持影响社会态度,而社会态度则与个体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倾向性存在紧密关联。
第四,社会支持理论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龚晓洁将社会支持引入刑事执行领域,以社会支持网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具体阐述了社会支持理论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实际上,相对于社会学界对社会支持理论多维度、全方位的研讨,犯罪学界显得有些相对滞后。由于社会支持理论倡导利他主义和群体对个体的文化融合与社会帮扶,这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社会支持理论不仅契合我国集体利益至上的文化基因,也符合我国当代社会分层、收入差距扩大、矛盾纠纷多发、弱势群体亟待帮扶的社会发展需要。相对于单向度的社会控制来说,社会支持以治理社会的方式来治理犯罪,倡导非强制性的预防犯罪措施,这也符合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以稳妥和建设性方式维护社会安全的刑事政策。
总之,自卡伦将社会支持理论引入犯罪学研究以来,犯罪学界对社会支持理论关注的日渐深入,社会支持的犯罪学研究在美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统计软件的帮助下,社会支持与犯罪预防的相关性分析获得深入研讨;近年来我国学者亦关注到这一学术热点问题,社会支持在犯罪防控中的价值被逐步发掘出来,但社会支持理论的研究在我国犯罪学中尚处于边缘地位,相关研究在理论深度、研究方法、实践应用上仍较为薄弱。尽管存在各种局限,但社会支持已成为与犯罪控制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治理策略。这种着眼于治本、根植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犯罪防控策略必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社会支持理论对我国犯罪治理的启示
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学理论,社会支持在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主体等层面与传统的犯罪控制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社会支持理论给犯罪学中的很多基本问题带来了全新的理解。社会支持理论的特点在于其创新性强、普适性广,可以获得数据实证并且可以整合其他犯罪学理论。
(一)社会支持:社会控制理论的扬弃
在犯罪学基础理论层面,社会支持理论扬弃和发展了社会控制理论,确立“社会支持”范畴的犯罪学研究范式。作为最为重要的犯罪学理论之一,社会控制理论长久以来影响着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各种控制手段在现实生活中也层出不穷,打击与控制构成了犯罪治理的主流实践模式。在我国综合治理实践中,这种犯罪控制模式表现地更为明显,更受政府部门的青睐,在各种防控模式中更居于主流地位,该种犯罪控制模式往往表现为层级式、压力型、运动式的治理模式,但由于犯罪控制模式在实践中的治理绩效并未实现预期的目标,反思犯罪控制模式的声音则显得愈发强烈;而社会支持理论则为该种治理模式的改进提供了新思路。
第一,在价值诉求上,“维稳”理念在犯罪控制实践中被误读与刻意追求,重视对高危人群的社会支持则有助于弥补上述局限。
实际上,自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日趋频发,“维稳”政策在政府管理、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愈发广泛,无论以往追求“刚性稳定”的压力维稳,还是当前注重“韧性稳定”的制度维稳,均对犯罪治理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稳定是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必要而切实的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当然地构成了犯罪控制的重要价值诉求;但如果一切犯罪控制活动均以“维护稳定”为价值导向,将会回避与推迟对引发犯罪的深层社会问题的解决,并可能与“保障人权”、“合法性”等价值诉求相冲突。
当前,“维权是维稳基础、维稳实质是维权”[16]已构成新时期新形势下中央政法工作的指南。维权不仅维护一般意义上人民群众的权益,更要注重对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的提供社会支持。“当前底层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缺乏表现如下: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17]通过计量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基于中国2000-2006年间30个省级数据的检验结果,只支持了社会福利支出的犯罪治理效应,人均社会福利支出每增加1%大约可以使犯罪率降低0.19%;而公检法司支出则不具有预期的犯罪威慑效应。研究结论表明,从财政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选择‘胡萝卜’偏向的财政政策,是比‘大棒’偏向的财政政策具有更低社会成本和更高社会收益的犯罪治理策略;而间接性的社会福利条件弱化则是导致中国犯罪率持续上升的一个重要社会根源。”[18]因此,“维稳实质是维权”的指导思想可谓是适逢其时;相对于犯罪控制来说,对农民工、农民、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更加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在控制机制上,犯罪控制的社会参与机制不足,相对成熟的警务控制机制与相对薄弱的社会参与机制互补、互促效应不明显;重视对高危群体的社会支持则有助于强化犯罪控制的社会参与。
当前,随着安防技术的日新月异,以警察部门为主的防控机构通过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高清监控摄像机、智慧安保系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构筑起立体化的技术防控系统,犯罪热点分析、人脸识别系统、犯罪预测建模、犯罪网络分析等智能警务控制机制不断推陈出新。在城市重点区域与场所,警力被最大限度摆上街面,各警种协同作战机制较为发达,但相对于成熟发达的警务控制机制,犯罪控制的社会参与明显不足,民众与社会组织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面对当前城市暴恐犯罪、仇恨犯罪及突发事件的增多情势,社会参与犯罪治理机制亟待获得深入探索。
社会多元主体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参与型的刑事政策受到各国政府的推崇,构成了当前世界各国刑事实践的最新趋势。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控制,也为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倡导。如在第10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犯罪和司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中,也多次提及社会参与犯罪预防及控制的重要性。[19]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20]因此,犯罪不仅仅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也不只是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从被害预防的角度看,犯罪首先是危害公民利益的社会越轨行为,潜在被害人对犯罪的预防是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环节。实际上,社会多元主体不仅要支持潜在的被害人,进而防止被害发生;更要对处于社会底层的潜在高危人群提供各种帮助。可以说,该理论为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犯罪控制提供了多样化的治理机制,社会支持的各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转换为犯罪控制的机制。
第三,在治理效果上,犯罪控制措施见效快,但控制的稳定性不强;而社会支持理论则倡导一种长治久安的犯罪治理之道。
各种运动式的犯罪控制措施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打击犯罪的震慑效果,但这些社会控制手段有时不仅未能妥善地解决社会矛盾与回应引发犯罪的原因,其手段本身还会引发更多的纠纷与社会问题。如“据南方某地警方介绍,2011年1月1日至4月10日,在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中,某地警方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清出城区。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是指在城市中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21]于是,学界对社会控制的反思一直未曾停息。社会支持理论的萌芽与兴起就是对社会控制反思的产物。相对于社会控制的刚性管理,社会支持借助各种社会政策所倡导的更多地是促进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柔性管理。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应共同构筑犯罪治理的基本策略。该理论确立了“社会支持”这一犯罪学研究范式,随之形成了由社会支持的类型、作用机制、社会支持系统等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框架,围绕如何提供社会支持还形成了一个由跨学科知识建构的开放的问题域。此外,对个体社会支持有助于降低越轨与犯罪的几率这一理论假设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实证研究的验证。
(二)社会支持薄弱:解读弱势群体犯罪、仇恨犯罪的新视角
在犯罪原因层面,社会支持理论认为个体受到的社会支持越强,则个体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一假设影响到犯罪的社会一般原因和个体原因分析框架。长期以来,学界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一般是从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的分析框架入手,但关于社会原因影响个体原因的内在机理则缺乏必要的研讨,尤其是对转型期中国犯罪整体态势持续高发的严峻现实缺乏一种中观层面的解释工具或研究范式。
当前,校园行凶、暴力袭警、公交爆炸、连环枪击、恶性杀人等仇恨犯罪愈演愈烈,这种仇恨犯罪多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实施,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多次遭受比较严重的社会挫折,并由此积累了较为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基于宏观的社会变迁视角,传统犯罪学理论认为,这种仇恨犯罪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冲突尖锐化的产物,是社会在转型和变革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对仇恨犯罪、弱势群体犯罪的传统解读,在犯罪治理应用上具有较大局限,这种原因分析对治理对策的建议往往最终陷于改善教育、发展经济等宏观长远的空谈,缺乏在中短期内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
第一,社会支持的薄弱是当前弱势群体犯罪、仇恨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在犯罪学中,对于犯罪的分类往往并不一定完全按照刑法分则的犯罪类型划分。根据刑法犯罪分类的统计,盗窃等街面犯罪构成了高发犯罪类型;但犯罪学往往关注实施盗窃等犯罪的行为人的社会特征,将由弱势群体实施的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统称为弱势群体犯罪。再如,刑法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及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极端暴力犯罪,在犯罪学中往往将这种基于极端反社会心理而实施的犯罪称为仇恨犯罪。可以说,仇恨犯罪、弱势群体犯罪突出构成了我国当前犯罪基本特征。以往对于上述犯罪原因的研讨,往往立足于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因素这两个基本面,并将教育、文化、社会、经济、家庭等多元因素兼容并包。应该说,这种分析思路比较全面和系统,但对于犯罪防控策略的选取和实施理论价值有限。而社会支持理论以社会支持范畴整合了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尤为注重考察社会原因如何形成特定的个体因素并最终实施犯罪,将犯罪的发生置于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中体察。于是,社会支持薄弱构成了分析当前弱势群体犯罪、仇恨犯罪发生原因的重要维度。社会支持的薄弱不仅能够涵盖以往的社区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政策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等方面的分析,而且还突出了该高危群体的突出社会特征。这种理论解读是一种偏向中观的原因分析,这种分析有助于较为深刻地描述社会原因对个体原因的影响模式,有助于抓住高危人群与非高危人群的本质区别。
第二,社会支持薄弱人群构成了犯罪防控的重点对象。在社会支持理论视野中,犯罪治理的重点人群愈发凸显,缺乏社会支持的农民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留守未成年人[22]、失业闲散人员、长期上访者等底层社会群体构成了犯罪防控的高危群体。以往理论界往往将农民工及社会闲散人员视为犯罪高发人群,但农民工及社会闲散人员群体过于庞大,在防控上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农民工群体社会融入的程度不断加深,笼统地将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视为犯罪高危群体是极为不妥当的,更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失业和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因生活支持薄弱构成了犯罪高危人群,这一部分农民工仅在农民工群体中占很小的比例;而广大正式就业的农民工在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领域与城市市民并无本质的差别。社会闲散人员也并非是一个严谨的学术范畴,该群体的包容人群种类亦非常复杂。在计划经济时代或改革开放初期,闲散状况意味着失业、生活无着落、游荡于街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闲散状态仅是相对于就业或工作状态而言的,已不能表明一个人的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以单一的闲散状态来衡量公民对社会和他人潜在的威胁缺乏科学依据。而社会支持薄弱恰好为缩小防控范围提供了重要标准,尽管该标准绝非唯一标准,但高危人群的范围的确大大缩小。毕竟,发现潜在高危人群、提前预警与干预已成为当前犯罪治理的重要策略,社会支持指标的提出为探寻高危人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实际上,社会支持薄弱特征为相关高危人群提供了谋取生存资源的社会基础与心理动因。而社会支持薄弱状况的体察则需要借助经济收入、就业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状况、生活方式、社交方式、休闲娱乐方式等具体指标加以衡量。寻找并改善社会支持薄弱人群不仅是政府公共治理的重心所在,更是犯罪防控的重点所在。
第三,为高危人群提供社会支持成为犯罪防控的新策略。社会支持理论有助于指导微观层面的具体防控实践,社会支持理论的重要启示就在于通过为高危人群提供社会支持的方式,化解底层群体的社会抗拒,以社会救济、心理疏导、慈善帮扶、就业安置、社区服务、邻里守望等各种具体的社会支持机制起到化解底层群体社会抗拒与预防仇恨犯罪的治理绩效。从21世纪以来“维稳”政策实施状况来看,单纯的“维稳”与压力控制只能起到指标的短期效果,对于高危人群社会支持薄弱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明显的绩效,严格的管制与刑罚的投入均未能有效遏制仇恨犯罪的频发态势。出于对这些弊端的深刻反思,政府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健全治理体系、“平安中国”建设等系列改进措施,这些改进措施均是以治本为导向;改善高危人群的社会支持状况即是贯彻上述治本策略的具体应用,针对上述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更为底层群体仇恨犯罪提供了犯罪治理的新思路。当然,社会支持政策等治本策略仍应坚持与各种行之有效的指标策略协调配合使用。在将警力最大限度摆上街面的同时,有条不紊地依托多元主体落实社会支持政策。同时,作为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支持政策也是由各类具体社会支持措施组成的,这些社会支持措施更多地偏重于民生与公共福利。这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帮扶救济、心理疏导机制,更应包容各类现代社会治理机制,如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社区自治、税收政策、就业政策、医疗服务、慈善募捐等。不仅运用政府力量自上而下地落实社会支持政策,更应依靠社会资源、调动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支持政策的实施。
(三)社会支持网络:犯罪治理的基础策略
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的时代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维稳政策转型等国家层面政策对犯罪治理的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完善的治安体系、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更科学的防控策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共同构成了犯罪治理及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23]可以说,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或社会支持网络更有助于上述趋势的实现。
首先,社会支持网络强调一种以治理社会、解决各项社会深层问题的方式预防犯罪的战略思想。作为一种治理行为,犯罪治理也是一种人类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提出契合了当前多元化治理与追求“善治”的时代背景,符合政府追求“韧性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的思潮。社会支持网络的提出更与当前热门的“节点治理”相吻合。很多学者认为“节点治理”能够抓住当代社会治理的核心,节点网—由一些国家机构与许多商业性或社区主体组成—寻求的是集体结果。[24]因此,社会支持网络构成了外来流动人口专项治理、城市犯罪的防卫空间设计、“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治理等策略的实施基础。以防卫空间设计来说,利用社会支持网络,能够有效动员特定犯罪高发空间内的居民、社会团体及警察,针对犯罪聚集热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防控措施,[25]有效组织起社区参与、警务应对、环境规划等多元防卫空间策略。[26]社会支持网络能够有机整合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的共同治理,更有助于将平安中国建设的群防群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其次,社会支持网络是融合公共服务、警务应对、心理疏导、技术防控、社会参与等诸种防控机制的治理平台。底层弱势群体的改善与犯罪预防往往是一项牵涉甚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种防控机制往往在特定地域内综合运用,社会支持网络则为上述诸种防控机制集成运用的治理平台。针对特定地域的弱势群体,应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各种防控措施如何分阶段、分步骤组合运用,应由哪些主体实施上述防控措施,这些主体在防控工作中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均需要依托特定的社会支持网络。实际上,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各种防控机制和治理措施都是相互助力的。公共服务的加强有助于减少高危人群的犯罪风险,警务应对有助于强化情境预防与加强街面控制,心理疏导有助于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特定个体的反社会心理,技术防控为城市防卫空间的构筑提供基础方案,社会参与则有助于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推进社会支持政策。公共服务、警务应对、心理疏导、技术防控、社会参与等防控机制如何组合运用、相互配合则需要借助社会支持网络的统筹安排,社会支持网络构成了容纳上述各类防控机制的基础性平台。
最后,社会支持网络更与智慧城市建设、网格化管理等新型治理实践高度契合。当前,国内很多城市已经开启了网格化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遵循“网格区划、整体覆盖、精细管理”的原则,以区、街、社所辖范围为基础,依据居民实际分布状况和长远规划,以庭院、小区、街巷为边界,综合地理布局、道路走向、工作量等因素划分网格管理片区。每个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网格协管员、网格信息员,其中网格管理员为网格负责人(网格长)。网格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层基础,有助于推动粗放式、应急式管理向精细化、常态化的长效治理机制转变,实现数字先行、网格覆盖。基于上述特点,各种社会支持举措的实施完全可以依托网格化管理的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构成了开展社会支持、改进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同时,在当前全国主要城市推行“智慧城市”工程的背景下,网格化管理完全可以借助物联网为社会支持等犯罪治理举措提供更为先进的技防手段、科学的管理机制、成熟的组织方式、健全的动员机制。因此,相对于以往单纯的犯罪打击,社会支持网络具有更强的复合型、科学性及可行性;相对于以往的综合治理措施,社会支持网络体现出更多地现代社会犯罪治理新特征,与各种公共治理机制并行不悖、高度契合。
总之,社会支持理论以非强制性的治理措施对传统的犯罪控制理论形成了强烈冲击,该理论的引入使对犯罪高危人群的社会支持成为了预防弱势群体犯罪、仇恨犯罪的有效治理策略,并以社会支持网络的方式为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犯罪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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