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强化专利权的外部限制

时间:2014-08-04 来源:网络

专利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对促进技术进步与应用有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存在阻碍后续研究、限制竞争等负面影响。如果对其负面因素不加以限制,专利制度甚至沦落为跨国公司谋取超额垄断利润、排除竞争对手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工具,形成达沃豪斯所称的“信息封建主义”,造成与公众的信息获取权、获得食物、药品的基本人权相冲突的严重局面。为了尽量减少专利制度的负作用,各国专利法中都规定了限制专利权的具体措施,例如强制许可、专利权用尽等。

这些专利法内部法律规范,对于防止专利权滥用、消解专利制度的负面影响,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各国专利法运行的实效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完全依赖专利法的内部限制措施,并不能充分抑制专利制度带来的弊端。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专利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无论在内国法还是国际法层面,都受到跨国公司或大企业的深刻影响。从上世纪中叶以来,专利法的变迁更多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社会公众、公共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很难对专利立法起到决定性作用。受制于西方国家既有的政治运行模式和现存不平等的国际秩序,这种状况在今后仍将持续。而跨国公司和大企业是多数核心专利的持有者,倾向于扩大专利权的范围和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限制专利权在总体上不符合其利益。对于专利制度的负面作用,他们尽量避而不谈或是讳疾忌医。在立法层面设定和强化专利法的内部限制受到这些利益集团的掣肘。

二是专利法本身的理论积累存在一定局限性。激励论和自然权利是专利法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两种法哲学学说。从其指导专利法发展的实际趋向来看,结果都是鼓励专利保护的泛化和强化,专利制度的消极面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激励论的逻辑常常被解释为,不给予专利保护和强化专利保护,就不能激励发明创造的产生。激励论强调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但往往忽视可能阻碍后续研发和技术传播的“反向激励作用”。自然权利学说类比有形物上的所有权,把专利权视为天赋权利。既然是天赋权利,实定法就不能剥夺,也不能轻易给予限制。在这两种理论指引下,专利权的限制都不能得到有力的理论支撑。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专利法外部寻找有效制约专利这匹“脱缰野马”的法律资源和伦理资源,以期达致专利法均衡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利法运行中发生的诸如公共健康危机等严重问题。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反垄断法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重要法律机制。国际法最近几年的发展表明人权法也构成对专利权行使的一种有效制约。在更广义层面上,伦理道德可以成为一般性的外部限制因素。

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限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普遍确立的做法。专利权的行使负载了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义务,应该受到反垄断审查。如果构成法定垄断情形,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竞争,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限制本质上反映了在自由竞争和为鼓励创新的有限独占之间保持微妙平衡的需要。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的“合理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依赖司法者的主观裁量。但正是这种弹性空间,使反垄断法这一经济宪章,能够对专利权的行使保留最后的合法性审查权力。它犹如悬在专利权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把专利权的行使限定在不破坏自由竞争的前提下。

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制定反垄断法,无疑缺少了一种对专利权有效的限制手段。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依据该法之规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反垄断法所界定的垄断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可以借助反垄断手段限制专利权的不当行使。

在国际法层面,人权法开始对专利权发挥实质性的限制作用。“由于TRIPs协议的实施并未充分地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不可分割性,包括人人享有科学进步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健康权、食品权和自决权,因此TRIPs协议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作为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专利权与人权冲突的情况在公共健康危机问题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大量发展中国家的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因为没有能力购买昂贵的专利药品面临死亡的前景。

在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第四次WTO成员国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宣言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紧急情况下较灵活地利用TRIPs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例外条款,强制许可生产有关专利药品,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2003年WTO总理事会通过的《实施多哈TRIPs与卫生健康宣言第6条的决议》和2005年在香港举行的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香港宣言》,进一步明确和修订TRIPs相关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出口到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

上述进程表明,人权法已经对国际专利法制产生切实的影响,促成WTO框架下专利法律的修改以缓解与公共健康问题的紧张关系。从多哈宣言中可以抽象出的一个共识是,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应该优先于专利保护的要求。专利权的行使受到人权法的制约,不得损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可以预见,人权法在今后将构成对专利权限制的一种实质性力量。

除了法律的限制,我们认为伦理正当性的要求构成对专利权的“前法律限制”。道德伦理虽然不是法律的一部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它通过立法过程能够影响专利法的走向,通过渗入法律的解释能影响司法活动,通过舆论作用对专利法的运行施加压力,甚至能直接影响专利权人,促使其考虑对专利权行使的方式加以自我约束。其中的制度伦理,能够回答什么样的专利法制度是正当的和可欲的这样一个根本问题,比自然权利、激励论等法哲学学说更有解释力,能为专利权的限制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范式。因此,伦理将是法律以外,却能对专利法律发挥有效限制作用的因素。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