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4 来源:网络
“没有法律思想指导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没有方向和灵魂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境界和视野将直接赋予法律制度以生命特征和生命活力,直至决定其命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追求某种价值,而价值取向则是这种追求的方向和内在驱动力。检察权威的价值取向是对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等产生影响的超越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本身的思想因素。它们由一些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理念或原则所组成,体现了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的发展方向和灵魂。庞德曾说:“在法制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所以,只有深人理解和探讨检察权威的价值取向,才能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检察制度以维护和实现这些价值。一言以蔽之,检察权威不仅应当反映整个社会价值观的现状,而且应当反映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的发展方向,才能指导检察改革的定势与走向,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任何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价值观既存在共性又存在个性。因此,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社会,要想把社会的所有价值都概括在检察权威里是不现实的,检察权威只能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认同的共通价值以及对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发展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价值。笔者认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公正、高效、法治与和谐,它们共同构成了检察权威理论的四大价值取向。
(一)公正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虽然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也就是说,不同的人对公正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通常将公正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公正中发现其适当的内涵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公正的化身。因此,公正是检察权威的首要价值取向,是检察权威生成的基石价值范畴,是支撑检察权威的生命和灵魂,同时追求公正也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诚如美国最高法院常常引用的一番陈述检察官不是争议的普通一方当事人的代表,而是主权的代表,他负有行使职权的义务,但同时也必须公正地行使职务。所以,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不是赢取案件,而是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容。所谓实体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中诉讼主体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按正当的程序办理案件。“一个确定的、互动的和公正的程序使每一个程序参与者对程序的结果产生高度的认同感,从而赋予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以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是结果的权威性的来源,它使程序结果得到自觉的或强制的实现。”因此,就检察执法活动来说,公正一方面要求严格执法,即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程序办案;另一方面要求在客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结论。也就是说,只有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都是公正的,才算是真正的公正,两者缺一不可。公正有助于检察机关(检察官)发挥法律守护神的作用,有助于赢得当事人及公众对检察活动的认同和支持,增强检察权威,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并不局限于代表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以是否违反法律、涉嫌犯罪为标准来决定自己的行动,立场超脱。”法律监督的本意就是对行政执行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正是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价值,尤其是在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约机制等方面彰显了公正价值的要义精神。
公正是检察机关(检察官)严格执法和文明办案的正当理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判断其形象的基本标准就是看其执法是否公正。权威是公正的结果,如果公正尚不能保证,就没有条件和资格谈什么权威了。正是公正的价值取向促使了检察机关(检察官)严格遵循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来执法办案。
(二)高效
高效,是指检察权的运行必须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尽可能多的收益,即投入资源的最小化、产出效益的最大化。公正和高效是理想型检察制度的两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理想型检察权运行机制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公正和高效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似乎彼此存在一定的冲突。这表现在:当人们一味地追求高效时极可能导致不公正。因此,罗尔斯主张高效应当服从于正义。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相反,经济分析法学则更加注重高效,主张“效率或财富极大化应是法律的唯一目的”。前者把正义(公正)当作牺牲高效的绝对理由,后者把高效视为法律的唯一目的,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事实上,公正和高效并非完全势不两立,公正是高效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又以高效为衡量标准。公正、高效、权威之间是具有内在联系和高度统一的整体。首先从内容上看,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而权威是保证。其次从逻辑关系上看,公正是体现检察公信力的现实基础,高效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外在形式,而权威是发挥检察制度优越性的客观需要。没有公正,检察权威就无从谈起,高效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高效,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检察权威也要大打折扣;没有检察权威,公正不仅难以实现,更难以高效实现,最终反过来又影响到检察制度的公信力。
(二)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意指依法律的统治,其基本价值追求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被世人视为经典,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实质上是从“守法”和“良法”两个角度阐释了法治的含义。现代法治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是包括着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内的统一整体”。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民主时代的标志。固然,作为刑事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也必然坚持法治的价值取向,而“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约束公权力,防止其专横和腐败,以维护公民个人作为自治主体的尊严”。所以检察权威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要求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保持适度的张力,既要充分发挥护法和监督权力的功能,又要依法受到规范约束,以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尊严。可见,两者都是在强调某种特定的内容为其内涵,即含有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意蕴。因此,法治蕴含了检察权威价值取向的本质属性。
法治的价值取向要求检察机关(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检察权威,实现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检察工作人员认识到法律是神圣的,使其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第二,在执法过程中完善和发展检察制度,进一步为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树立检察权威。第三,严格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严格公正执法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更是检察权威外化的重要途径。惟有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威才能取得公众的认同,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四)和谐
“文明意味着秩序,秩序又意味着协调。在这层意义上说,追求和谐乃是人类共通的性格”。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和谐作为检察权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应在求真和至善之间作出理性的价值选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的特征无一不凝结了检察权威的价值取向。全面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各项职能,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和立足点。发挥好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本角色定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法律监督这一特性和宪法定位,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但是,我们在求真的同时,更要注重至善,检察权威追求的是一种着眼于消除犯罪发生的土壤、防患于未然的更深层次的和谐,而不仅仅是依赖于事后的惩罚。
总之,公正、高效、法治与和谐是构建检察权威的价值取向,只有理解了检察权威的价值取向,才能从科学理论的高度来审视我国检察权威的现状、不足和实现途径,才能更好地指导检察实践活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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