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6 来源:网络
8月24日,浙江嘉兴润丰步行街一家酒吧门口,一女子躺在了酒吧门口花坛旁的座椅上,疑似醉酒。一名五六十岁的男子从这里路过,一开始他在旁边看着,什么都没做。后来他慢慢靠近,直到抱起了女子,开始乱摸。
该酒吧的工作人员称,女子不是酒吧顾客,他们一开始以为老人是女子的长辈,直到老人开始猥亵,附近群众才开始报警。事发后警察将男子带走,女子则被120接走。
猥亵他人的,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罪的“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