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30 来源:网络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心智发展不成熟、对外界反应特别敏感等与成年人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必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即使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也应当采取与成年犯罪人不同的方式。但因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并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就不可能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做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了单独的特别程序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这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分庭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分案起诉制度已成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涵义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程序分离,将其划分为两个案件,分别审查起诉,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首次提出“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2012年10月22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9条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分案起诉制度。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处理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分案,而且也包括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已经将案件分开,分别报送公诉部门和未检部门审理;分案起诉不仅包括受理后审查前分案,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分别进行审查起诉,而且也包括审查后起诉前分案,作为一个案件统一审查起诉后再分案。笔者认为审查后起诉前分案,难以体现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的特殊性,突出不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分案起诉。因此,本文所称分案起诉仅指受理后审查前分案。
二、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意义
分案起诉制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犯罪人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犯罪特点,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帮教措施,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年纪小、社会阅历少,所以其控制力差,可塑性强。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与成年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预防和保护的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比照成人处理未成年人”的惯性思维,尤其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是先对成年人做出某种处理决定,然后在该决定的基础上,适当的从轻或减轻,未成年同案犯的处理决定便出炉了。这种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二)有利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第274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系共同被告人或者有牵连关系的案件,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利益,一般理解为应当全案不公开审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是即使如此,由于有时涉及成年被告人人数多、辩护人也多、作证的证人多,实际上这一不公开变成了变相公开或半公开审理,违反了审判不公开原则的实质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全案不公开审理,成年被告人公开审理的这一权利被剥夺,其家属也因此丧失了到庭旁听的权利。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庭审中,为举、质证需要,共同被告人往往同时到庭,这一过程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单纯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有相当一部分符合该条的规定,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作不起诉处理。但因为案件未分案审查,在处理上往往全案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即使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也已给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而且,与犯罪情节类似的非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相比,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这些未成年人显然难以受到公正“处遇”。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与未成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判决过程中,由于法庭要考虑整个判决的量刑平衡,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势必容易造成对成年被告人所处的刑罚相应得到减轻,导致重罪轻判,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四)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特殊的刑事审查模式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的案件审查方式,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生活环境等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不公开审理,出庭时公诉人注重强化对被告人的教育,突出感化气氛,刑事判决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跟踪回访帮教等。分案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更便于将工作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上,突出青少年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程序设计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笔者认为未成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应做如下设计:
(一)分案起诉案件的条件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关于分案起诉条件的规定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根据该条规定,除下列案件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均应当进行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上述四种情形案件,若分案处理,显然不利于整个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和审理,因此可以不分案起诉。
(二)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
为避免同一检察院在指控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认定事实、证据不统一等情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原则上应当坚持“全案由未检部门(或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人)审查起诉,案件分离承办人不分离”的原则。首先,案件管理或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根据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移交未检部门或指定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办理;2.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的条件,符合分案标准的,及时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呈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批准;3.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设立案号和制作起诉书,但审结报告可以并写;4.案件审查终结后,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移送主犯管辖地的人民法院,两个案件应当分庭审理、分别判决;5.案件审结完毕装订卷宗时应将所分案件独立装订。
(三)分案起诉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属于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实行分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二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其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也不宜适用分案起诉;三是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例如父子、兄弟关系的,合并起诉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的实现,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帮教。四是其他可能有碍正常审理的情况,由审查起诉部门自由裁量。
2.注意分案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特殊的审查起诉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进行品格证据调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明确要求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二是坚持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扩大了原法第14条第2款讯问未成年人时到场成年人的范围,并将 “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三是注意对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对不起诉或法院判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造册登记,登记目录送达院档案室,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以外,在册卷宗其他人一律不允许查阅。
3.注意分案起诉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一是为保证监督的效果,分案起诉后,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和成年被告人案件开庭审理时,指派同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公诉人对共同犯罪已分案的被告人的供述,原则上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其书面供词,个别需要当庭质证的,可由法庭提押、以案件关系人身份到庭作证;三是庭审过程中发现分案起诉不当的,及时建议人们法院合并审理。
四、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配套制度
分案起诉目的在于有效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的目的,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
1.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应当尽量坚持专业化、专人化,设置专门的办案机构,配置熟悉未检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这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设置提供了依据,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效果,笔者认为除个别人员稀少、地理位置偏僻的地方外,一般应当在省(直辖市)、市、县(区)三级检察机关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矫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不适宜监禁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教育改造,有益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其对象即包括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宣告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假释及刑满释放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检察机关要在未成年人矫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联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学校、社区等,将教育、感化工作贯穿案件的始终,注意延伸工作触角,协助解决他们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难题。特别是,要注意严厉打击犯罪,特别是教唆、引诱、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3.对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分案审查批捕。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即应对其是否符合分案审理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制作报捕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各自以独立案件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实现分案审理的完整和统一。公安机关在报捕阶段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别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未检部门分别报捕,从而使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开始了分案审理。如此,可以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查审理期限,提高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效果,减少了未成年人因在诉讼程序中的长时间停留而受到的不良影响。
4. 做好未成年犯罪人法律援助工作。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专门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鉴于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在辩护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而辩护权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首先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愿意为其委托辩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没有经济能力或不愿意为其委托辩护时,再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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