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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领域毒品犯罪案件特点与惩治策略

时间:2014-11-20 来源:网络

 2013年10月,铁路运输检察厅会同铁路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门赴昆明、成都铁路局管内对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期间,调研组听取了铁路公安、检察机关情况汇报,实地到四川西昌、贵州遵义等地进行了走访,专门听取了四川省院、地方公安机关关于当地毒品情况的介绍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调研组还对郑州铁检机关进行了书面调研。通过调研,对铁路管内毒品犯罪的打击、预防等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一、当前地方毒品犯罪总体形势

    自2005年以来,各地禁毒执法部门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力防止了毒品问题的持续泛滥,确保了毒情形势的总体稳定。但各地毒情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在西南(云南、成都、四川)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毒品犯罪在一些地区呈现出日益严峻的态势,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贩毒形势严峻,数量惊人。成都铁路局管内的“两省一市”地方公安机关仅2012年就查获毒品海洛因、冰毒3400公斤。2013年,在四川省公安厅开展的禁毒百日攻坚战中,截至10月8日,就已破获毒品案件1387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5人,缴获海洛因94千克、冰毒366千克、冰毒片剂72千克。

    (二)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在四川、贵州等地,除了传统毒品外,缴获的氯胺酮、摇头丸、美沙酮等新型毒品数量逐年上升,达到近40%。2012年,四川省缴获合成毒品988.14千克,打掉制贩毒团伙226个,捣毁制毒窝点47个。2013年以来,查获制毒物品麻黄碱类143千克,麻黄草161吨,捣毁制毒窝点55个,打掉控制一方贩毒团伙50个,清查涉毒娱乐场所9496家。

    (三)贩毒活动表现出经营规模化、家族化、社会化、智能化和武装化的特点。一是经营规模化、职业化、家族化,形成了集“产、供、运、销”为一体的职业化贩毒体系。二是方式社会化。邮寄、快递、物流、汽车租赁等服务行业快速发展,使通过社会方式贩毒快速增加,昆明铁路公安机关破获的利用物流、行包运毒案件每年同比上升5.29%。三是手段智能化。由过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向“钱货分离”转变,地下钱庄、网上转账、藏毒手段、运输方式、交易方式等诡谲多变,使打击难度加大。四是贩毒团伙装备日益现代化,反侦查手段日趋成熟,对抗不断升级,很多团伙配备了枪支等武器,增加了缉毒的危险性。2013年,四川省公安厅在禁毒百日攻坚战中,缴获枪支37支,子弹257发。

    二、铁路毒品犯罪的情况

    从铁检机关近年受理案件情况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毒品案件呈下降趋势,但重大毒品案件增多。昆明铁检机关从2005年每年受案702件825人,到2012年受案118件194人。成都铁检院从2009年104件104人,下降到2012年的22件22 L但2011年,昆明铁检机关就办理重大毒品案件43起。自2010年以来,成都铁检机关受理重大毒品案件19件。

    (二)从人员身份看,贩毒人员结构相对复杂。

    从贩毒人员来源地看,云南省运毒人员涉及的区域非常广,除云南本地人外,外地人占到82%,除本国人外,还有经济欠发达国家人员(0.8%)。从人员身份看,女性贩毒较为突出。昆明铁检机关近些年来办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1082人,占总人数的23.9%。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多,占总人数的16.8%。成都铁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中,农村人口333人,占51.2%;无业人员287人,占44.1%;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457人,占69.8%。

    (三)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危重病人以及累犯等特殊人群犯罪现象日显突出。一些毒贩利用特殊人员打击处理困难等法律难题,大量组织特殊人员贩毒。如昆明铁路公安机关自2011年以来,查获特殊人员犯罪案件75案108人。在2013年侦办的一件毒品大案中,怀孕妇女7人,占总人数的1/3。成都铁检机关近三年办理的运毒案件中,查获女性犯罪人109人,其中孕妇、哺乳期妇女12人;艾滋病、重度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患者23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15人,未满16周岁的4人;具有前科劣迹的和累犯、毒品再犯人员59人。特殊人群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四)在案犯罪嫌疑人多数为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上下家打击难度大。从查办的毒品案件来看,除极少部分明显系被告人自买自带的案件外,在案的被告人绝大多数均供述系替他人运输。因其处在中间环节,对毒品幕后老板知情较少,造成公安机关查清毒品来源、去向、案件细节的难度加大,难以深挖、打击幕后黑手。

    (五)旅客列车查获的毒品案件移交困难。自201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列车犯罪发生后,应移交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给列车案件移交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曾发生多起二次异地移交案件和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

    三、当前毒品犯罪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及打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毒品犯罪利润高,毒犯甘于冒险。毒品犯罪中的暴利,一直是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高额利润驱使毒贩铤而走险,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生活贫困,不少地方农民生活极度窘迫,而贩卖毒品又存在着巨额利润,有些人为了改善物质生活条件,而甘于冒险,结果陷入贫困——贩毒——吸毒——再贫困——再贩毒的怪圈。

    (二)新型毒品消费市场扩大,引发制毒行为。由于新型毒品的精神依赖性强而身体依赖性相对较弱,长期滥用突然停药后不会出现类似海洛因等传统毒品那样严重的戒断症状,以致对新型毒品认识不足的群众错误认为其不具有成瘾性和毒害性,特别是追求感官刺激、心智发育尚未健全的青少年,有的将其视为“时尚”,吸毒人员不断增加。在不断增大的新型毒品消费市场中,由于麻醉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工业品管理不严,造成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麻黄草相对容易获得,而从以上材料当中提取制造毒品的方法相对简单且利润丰厚,故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实施制造新型毒品犯罪。

    (三)毒品犯罪量刑轻刑化,导致贩毒数量增加。2008年成都市院提起公诉的制造毒品案件30件88人,法院作出判决8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4人,占总人数的72.7%;2009年提起公诉的51件111人,法院作出判决101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6人,占总人数的45.5%;2010年提起公诉的35件75人,法院作出判决24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2人,占总人数的50%。郑州铁检分院2010年以来提起公诉有一审审判结果的重特大毒品案件中,超过半数的被告人被处以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整个毒品犯罪量刑存在轻刑化趋势。

    (四)禁毒部门警力不足,打击毒品犯罪力不从心。一方面由于制毒、贩毒手段方式更为隐蔽,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跨地区、分阶段、多环节贩运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造成部分案件认定困难;另一方面,警力不足、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的问题也突显了出来,而警力不足也造成警方偏重打击毒品犯罪的大要案件,无暇顾及对零星毒品犯罪的查处,最终使零星毒品犯罪分子在非法获利后逐渐壮大,使警方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困境。

    (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近年来,制毒行为的发展已突破法律条文所规定,制毒材料不断翻新,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麻黄草提炼麻黄素进而制造冰毒的案件逐年增多。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仅将麻黄素类物质原料及其单方制剂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而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麻黄草却未被列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麻黄草的犯罪分子,就无法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故从源头上难以遏制制毒行为。

    四、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对策建议

    禁毒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必须依靠各部门共同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和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以下谨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务必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毒犯的装备越来越先进,武装贩毒现象逐渐呈现,说明毒品犯罪团伙通过原始积累,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武装能力,而且存在“马仔”向贩毒者转化的情形。而禁毒人员和装备却逐年老化,毒品量刑又呈现轻刑化趋势,导致贩毒数量越来越大。国家要对毒品犯罪予以重击,及时遏制毒品犯罪。

    二是务必加大对毒品犯罪的侦查联动、信息共享力度。吸毒人数有所增长,说明毒品需求量增大但打击却无法及时跟上,一方面与警力有限有关,另一方面与毒品交易转向新的运输途径有关,而且说明有无力监控的毒品交易方式在暗中运行,比如物流、地下钱庄、网络交易等。这些问题依靠某个部门或某个省份已经难以应付,必须增强信息共享和各省各地侦查机关的联动,增强对分阶段、跨地域、跨网络贩卖毒品的打击力度,摧毁毒品交易链、交易网。

    三是依法加强对新型毒品原材料市场的监管和违法犯罪的打击。

    1.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及麻黄草等新型毒品原材料的生产、购销、储运和使用实行报告制和购买实名制。

    3.要严格执行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总量控制的相关办法,对明显超过该地区实际需求量的企业生产申请不予批准。要尽快完成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数据上传工作,全面推进网络监管,实现各地药监部门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信息共享。

    4.要依法严厉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药监、安监和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案件的协查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联合专项检查。药监、安监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强化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

    1.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控制。戒毒所要积极改进场所内戒毒医疗工作,做到生理治疗和心理治疗并重,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与救治水平;强化对戒毒人员戒毒后的动态管理,完善以社区为主、辖区派出所密切配合的联防禁毒机制,对吸毒人员及时进行帮教扶助,不断增强吸毒人员的戒毒信心。

    2.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组织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开展自律教育,树立杜绝毒品、依法经营意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开展整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专项行动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贩卖者、吸食者和提供吸食场所的经营者一并严厉惩治。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一旦发现提供新型毒品,吊销其营业执照,终身不得从事同类营业,从消费源头上遏制毒品流向社会。

    五是加强对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提高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法定刑,从源头上打击制毒犯罪。

    2.建议国务院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麻黄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办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麻黄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办理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规则。规定制造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规定技侦材料的提取和转化规则;规定液态、固液混合物等新型毒品半成品的称量及鉴定规则。

文章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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