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22 来源:网络
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讲,澳门是个非常独特的地方。几百年前,当欧洲人通过海上寻求亚欧贸易通道的时候,这里是东西方文化最早开始对话与交流的地方。随着西方殖民统治的扩张,这里又经历了东西方文明激烈的冲撞。历经百年沧桑,上个世纪末,通过中国和葡萄牙两国政府的友好谈判和协商,澳门和平地回归祖国,成为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今天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这里又成为东西方文化相互融合,共同繁荣的乐园。这里既保留着中国人最早接触西方国际法的沉重记忆,也见证着当代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积极贡献。我亲身参加了澳门回归的中葡政府间谈判和有关涉澳国际条约的安排,这段宝贵的外交实践经历非常自然地让我选择了今天讲座的主题:多元化世界中的国际法。
一、冷战后国际关系发展的特点
1989年底随着柏林墙的拆除及之后的苏联解体,东西方冷战宣告结束。在冷战后的二十多年里,世界呈现出两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第一,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相互依存度明显加深。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了各国对国际社会整体理念和利益的认同,人员交往和网络信息的普及加快了全球治理的步伐。第二,在和平与安全领域,世界总体形势趋于复杂化。民族、宗教矛盾与各种暴力恐怖行为和武装冲突交织在一起,不仅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不断地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惨剧,导致局部地区局势持续动荡不安。可以说,在全球化趋势下,和平与发展问题依然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课题。
上世纪90年代,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召开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涉及环境与发展、人权、妇女儿童、扶贫、卫生健康和社会发展等各项领域。与冷战时期不同的是,在这些国际会议的进程中,除了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和个人也都广泛参与到了各项政策制订的对话和协商中,这种参与者的多元化对国际公约的谈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伴随着每次重大的国际会议,各种新的谈判机制和国际组织也应运而生。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国际社会开启了气候变化、防治荒漠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谈判机制。这些谈判进程不仅直接影响着全球能源、环境政策,而且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传播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之后,当年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极大地提升了人权事务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地位;1994年关贸总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会议决定成立永久的世界贸易组织,以替代1947年的关贸总协议,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迄今已有159个国家成为其会员国。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际立法活动在环境、人权和贸易领域空前活跃,可以说,国际法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入地影响着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各项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冷战的结束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合作。然而在多元世界中,东西方关系的缓和并没有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带来持久的和平与安全。首先,种族矛盾突起,地区冲突不断。前南斯拉夫内部的民族矛盾最终导致内战爆发和国家的分裂,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粗暴践踏人权的犯罪行为。1994年4月在卢旺达发生了近百万人被杀戮的种族大屠杀,为此,联合国安理会于1993年和1994年分别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对涉嫌犯罪的有关国家高级官员和军人进行审判和惩治。其后,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1998年通过了《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4年之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成立。国际刑法的发展旨在结束“有罪不罚”(impunity)的现象,通过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国家主要领导人,遏制国际罪行的发生。
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使世界反恐行动发生深刻的变化。美国对阿富汗、伊拉克发动的反恐战争所带来的各种国际法问题,特别是在使用武力问题上至今争论不断。此外,近二十多年来东欧、阿拉伯世界和南部非洲,民主革命,政府选举一再引起的动荡,甚至武装冲突,既暴露了过分强调“选举民主”的弊端,也反映了外来干涉所带来的问题。
二、国际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冷战后,世界在全球化进程中变得更加多元化。从国际法角度看,主要表现为,人权主流化,法律机制“碎片化”(fragmentation)。也就是说,个人的地位突出,国家的地位下降;国际法似乎变得不成体系,分成各个不同的领域,如,人权法、环境法、贸易法,国际刑法等等。因此,有些人认为,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
的确,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人权法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国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特别是对不同种族、各种宗教信仰、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难民等各种人群的保护。在这方面,西方更多地强调要保护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则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多年来,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发展援助时,经常附加政治条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制度和人权问题上采纳西方的标准。我们不否认,西方的民主制度和人权事业非常值得其他国家研究和借鉴,但是,不顾别国国情而强加于人的作法在实践中,常常适得其反。最近,我在出席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时,一位非洲法学家告诉我,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肯尼亚政府换届大选,几乎每次都伴随着暴力和动乱,以投票开始,以武力结束。在中东,2010年冬从埃及开始的民主运动,并没有像最初所描绘的那样成为“阿拉伯之春”,带来阿拉伯世界一个新的民主时代。最近叙利亚、乌克兰局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有关地区形势的复杂性。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案例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国际法源于西方基督教文明。随着西方殖民主义的扩张和殖民统治,国际法被逐渐传播到世界的其他地方,成为殖民统治的工具。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非殖化运动的发展,大量的亚非拉国家获得民族独立和解放,走上国际舞台,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性质才开始有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所体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但是,这里有两点我们是不能忽视的。
首先,虽然国际法的发展要基于各国的共识和参与,但国际关系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是国际政治和经济的产物。现行的国际制度和机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西方的主导权和价值观,这是他们的政治、经济实力所决定的。冷战后,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西方的民主、人权价值观始终在国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走向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我在欧洲工作多年,一直在近距离地了解和思考欧洲的人权理念和主权观。欧洲有着深厚的人文主义文化传统和历史,在国际法上提出人道主义法则和人权理论,与其历史传统和基本价值观是一脉相承的。欧洲共同体在转向欧洲联盟的过程中,各成员国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融合要想联系得更加紧密,各国必须让渡一定的主权权力给联盟,以换取更大的整体利益。这种建立在联盟基础之上的主权让渡,不能视为对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的否定。同理,以欧盟的标准要求其他非欧盟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也放弃一定的主权,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次,现代民主制度需要经过相当长的发展过程才能逐步建立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二战后很多新独立的国家,虽然获得了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地位,但其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尚不完善和成熟,其经济基础,教育、科技水平,社会发展都没有达到现代化的程度,尚不具备全面实现人权保障的能力。而且,各国和地区的历史各有不同,发展路径自然会有差异。
我仅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对比说明这点。我常驻国荷兰的邻国比利时,2010年六月举行全国大选,11个党派被选入议会,但没有一个党获得20%以上的多数票而有资格组建内阁,其中佛莱芒语派的大党和法语派的大党得票旗鼓相当,所以这两大对立党就要和其他小党协商来组阁。经过了541天的协商,各派终于达成协议,完成组阁。整个国家在589天中,也就是一年半多的时间里都是在看守政府临时管理下运行,没有正式选举的政府,而整个国家依然井然有序,党派之争并没有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同样是政府换届大选,肯尼亚的情况就截然不同。2007年底肯尼亚举行大选,由于参选两大党对选举中存在贿选而对选举结果产生争议。争议各派所代表的不同族群和地区随即发生冲突,除了抗议者,妇女、儿童、平民窟,不同种族的人都成为暴力攻击的对象,在两个多月的混乱中,1000多人被杀,20多万人流离失所。最终,在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的调解下,争议两派才达成联合组阁的协议。肯尼亚的内乱对周边东非内陆国家的经济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为它们的进出口依赖肯尼亚的港口设施和通道。肯尼亚直到2010年修改了宪法,对选举机制做了调整,才保证了2013年大选基本上和平进行,但围绕土地纠纷、种族矛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社会的紧张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缓和。
这是两个很有代表性的实例。欧洲国家于17世纪中叶确立了民族国家的主权,即,国际法的诞生,逐步从罗马教皇的统治下独立出来,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才完成了现代化的进程,国家结构已很完善和稳定,政府改选只是整个社会政治对话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已经完全接受有关的“游戏规则”。相比之下,肯尼亚的国家建设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处于发展阶段。自1992年以来,开始搞多党选举制,社会始终处于动荡之中。冷战后,西方国家对外力推其民主制度,过去二十多年的实践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三、在平等对话中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广大发展中国家至今仍然面临着艰巨的发展任务,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由于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四亿多人口摆脱贫困,更多的人有了受教育、就业发展的机会,得到了卫生、社会福利保障,但这只是我们事业的开始,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巨大。
在国际关系中,我们之所以强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因为国际法应当保证各国有选择自己发展道路的自由,有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的自由;国际法应该为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提供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国际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制度和规制,而且还是一种各国普遍接受的规范语言(normative discourse)。我们可以通过国际法方面的交流,与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意识形态的人,就大家共同关心的全球问题进行沟通,以促进彼此的相互理解,寻求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我在国际法院工作近四年的时间里,亲身感受到这种交流的必要性。作为一名来自亚洲的法官,我观察到,欧洲很多人对亚洲国家和文化其实非常不了解,或理解的比较肤浅。同样,我们在看欧洲国家时,也是看表面的东西多,对其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特征,对其政治、经济制度的运作方式,了解的很不够。所以,当我们在认同“地球村”的一体性时,一定要首先记住世界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全球化的前提条件是各国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今年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六十周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首先作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新独立的亚非国家之间适用,它们体现了时代的特征,也经受住了时代的考验。今天,中国在与165个建交国的关系中,无论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相同社会制度国家,还是意识形态不同国家,都适用这些原则。在一个多元世界中,我们认为这些原则应该始终作为国家关系的法律基础。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