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9 来源:网络
一、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第一,审议的内容和通过的对象不同。
修正情况下,尽管根据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整个修正文本草案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对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内容不予审议。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整个法律修订草案文本,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
相应的,法律的修正,表决通过的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不是根据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作相应修正的整个修正文本。而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文本。
第二,公布的对象不同。
法律的修正,因采用修改决定和修正案形式的不同,其公布对象也不同。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修改决定本身都要规定:“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要公布两个文件,即修改决定和整个修正文本。而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本身并没有规定:“某某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仅需公布修正案即可。
法律的修订,因是对法律进行全面修订,所以不单独制定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是直接在法律文本中修改相关条文,最后通过的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修订文本,因此直接公布一个修订文本即可。
第三,生效的时间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如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原商标法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未作改动,仍旧是:“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因为修改的内容较多,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如1979年刑法是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应的,修正情况下,修改的条文适用新的生效时间,因此是“新法”,而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生效时间,因此仍旧是“原法”。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
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修正与修订的区分,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准确认定修改条文和未修改条文的生效时间。
法律作修订的,是重新确定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因此全部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容易确定。修正的生效时间则需予以重视。如前所述,修正的生效时间有两个,一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的新生效时间,另一个是原法律的生效时间。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时常会提出疑问,原法律的生效时间没有改动不是与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的新生效时间相矛盾吗?事实上,并非如此,如前所述,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的新生效时间只针对修改的内容,未作修改的内容仍按照原法律的生效时间执行,这不但不矛盾,而恰恰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贯彻。法律适用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这两个生效时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修改决定方式的情况下,官方公布的仅是最新一次的修改决定和根据历次修改决定修正后的修正文本,而对以前历次的修改决定不会重新公布。因此根据这些文本,法律适用者看到的仅仅是该法律在哪几个时间作了哪几次修改,对于各次修改的条文和各个修改条文各自的具体生效时间则无法直接了解,此时适用者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修正文本中所规定的生效时间就是该法律全部条文的生效时间。如前所述,该生效时间仅仅是原法律中未作修改条文的生效时间,要准确适用法律,还必须查阅各个修改决定的修改内容和生效时间。
第二,准确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修正与修订的区别直接影响到“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结果。举例说明:若甲法规定某事项由工商部门主管,此后同一立法机关颁布的乙法规定,该事项由质监部门主管。在乙法施行以后,甲法又作了修改,但上述关于主管机关的规定未作变动,仍规定由工商部门主管。此时,甲法修改后发生的事件,是适用甲法由工商部门主管,还是适用乙法由质监部门主管?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甲法的修改是修正还是修订而区别对待。如前所述,修正情况下,“未修改条文”仍是原法,而修订情况下,“未修改条文”已是新法。因此,上例中,若甲法的修改采用的是修正方式,那么,规定主管机关的“未修改条文”仍是原来的法律,相比乙法而言,则是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适用乙法;若甲法的修改采用的是修订方式,规定主管机关的“未修改条文”已是新的法律,相比乙法而言,则是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适用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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