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4 来源:网络
在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私房改造只能算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幕,但其所遭遇的阻力之大、持续时间之长(1956年1月至1964年)及遗留问题之多,[1]却堪称之最。其中原因何在,学术界似尚无专文探讨。[2]本文采取历史考证的方法,力求还原当时的具体过程和细节,并从私权的角度进行分析,[3]希望对于这一历史事件有一个“同情的理解”。
一、私房改造的前奏:新民主主义房屋政策的出台与夭折
新中国成立之初,住房短缺之严重,曾经“引起人民很大不满”,也让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向全国发出“必须有计划地建筑新房,修理旧房,满足人民的需要”的指示。[4]但当时,政府并没有力量新建足够的住宅,正如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所指出的,“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修筑房屋”。[5]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住宅,但是,“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的租赁,让资本可以运转,房主有利可图”[6]。而这却与当时民众的主流愿望矛盾。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受农村土改“耕者有其田”的影响,“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导致许多城市居民以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不缴,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纷纷抗租甚至强占房屋。[7]如济南市提出“人人有屋住”的口号,结果房客不交租,房东不修屋、不出租甚至拆房。连中共中央在内部文件里也承认对此束手无策。[8]河北省保定市不交房租者达53%,唐山市不交租者占58%。[9]有的则明确要求和农村土改一样分房分屋,北京市一部分市民中就传播着行将“分配房屋”和“住房不缴房租”的流言。[10]天津市一个抗属要求房管局给他找房子,理由是:“先给我几间房子,将来分房时我就不搬家了。”[11]
不过,中央政府并未支持这种主张。当时《人民日报》是这样解释的:农村的土地是自然物,虽可开垦却不能凭空增添,地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封建性质的,必须废除。但城市的房屋与农村的土地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物,是一种商品,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修缮,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就成为一种资本。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应当和官僚资本以外的其他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受到保护,承认其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的经营。房东和房客在平等地位上用自由协商的方式议定的房租,其数额扣除房屋偿还金部分后大体上相当于正当的平均利润,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是允许存在的,并予以保护。[12]
因此,当时政府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基本政策是:(1)承认并保护私人房屋产权,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侵害。(2)允许私人房屋的出租,但租约须由双方自由协议订立,严厉禁止凭借特权强占强赁房屋。(3)租额不得过高,也不宜过低,原则上,房租额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要的修理费用部分后应大体上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4)租约有效期间房主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缴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5)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法院处理。(6)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13]
这一文件既保护了私人房屋的产权、又照顾到房客的利益,是当时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政策。根据中央精神,各地制定了相应的房屋法律和政策,[14]主要内容是保护私房产权,实施房租管制即限制租金、限制退租、强制空屋出租等,这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法律基本上可谓一脉相承。[15]
但理论上的自洽,未必意味着实践的圆满。因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当时的政治主张,新民主主义只是其革命的初始阶段,中国必然要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即公有制社会;换言之,保护私有房屋只是暂时的。中共中央对此也毫不避讳:“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力的条件。”[16]
这种对私有产权限制、控制甚至最终消灭的态度,不但为以后的私房改造埋下了伏笔,更为政策的执行制造了麻烦。据当时政府和法院的相关调查报告及文件,在各地住房政策执行中几乎普遍存在“宁左勿右”现象,处理房租纠纷时偏于照顾房客,而对房主的利益照顾较少。例如,天津市法院对核定租金的判决一般均低于主客双方自由议定的租金;即使对待是非相当明确的强占腾房诉讼,有些法院也“多半照顾住户实际需要,迁就其强占房屋的违法行为。这就无异于使非法的强占行为获得了合法的保障,不仅房主在思想上搞不通,住户间也散布了不良影响,认为强占房屋不算一回事,到法院最多是挨一顿批评,从而降低了政策法令在群众中的威信”。[17]北京市有的干部只看当事人目前的利益,把房主、房客的关系看作地佃关系,故而一般倾向于把租额压低些,结果阻碍了保养房屋和鼓励私人修建房屋。[18]湖北武汉市法院在处理房租纠纷时,听任房客自行减免房租,削减了房主的应得利益。[19]更有甚者,如湖南省宜章县政府1953年“顺从民意”,将该县地主在城市的房地产(除直接用于工商业的房屋及自住房屋外),一律没收,分配给群众居住。[20]
既然所有私房未来都逃脱不了被没收平分的命运,在可以把握的现在又受到政府的歧视对待,私房业主的修房积极性之低、房客抗租的积极性之高,便可想而知了。早在1950年,内务部就报告称某些地方出现“房主怕分配房屋,致将房屋分散、送礼、变卖或由大房改小房,楼房改平房,堵大门走小门,乘下雨扒房变卖砖木等现象”。[21]武汉市汉口区在国共内战期间的1947年,新建商店507处、住宅377处;然而,自1949年到1953年8月,仅建商店43处、住宅36处,且呈现逐年减少趋势;1952年新建商店33处、住宅22处;1953年只建商店10处、住宅14处。有的屋主为免后患,干脆把已有房屋卖掉。1953年1月到8月,武汉私人出卖的房屋达122处,其买主都是“公家”。[22]江苏省泰州市1953年1月到1954年2月,申请拆房达3400多间,一半申请得到了批准。[23]
房客方面更是嚣张。1953年武汉市法院工作报告称,该市有些房客主张“住者有其屋或实行房屋减租”,如李宗耀等61人占住陈少山耕莘里和凤凰街的房屋,自1949年以后既不承租,又不按期缴纳合理租金。要他们搬家,个别房客竟说:“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又如,丁丹卿承租廖明易的民权路221号铺屋全栋,每月租金是6石5斗三道机米,1949年后丁就拖延租金不交,廖只好将租金减为3石;但从1953年4月起,丁又拒付租金,他说,“先减租,再谈欠租,否则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24]据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1952年的调查,武汉市“有的业主还不了解政府保护私有房地产权的政策,以为出租房屋是非法行为”。[25]这也导致有些房主不敢追索租金,以致房租积压过多,难以付清。例如,王功骥等在解放前逃跑,回到武汉以后,不敢要房租,积压一年之久。[26]
可以说,新民主主义房屋政策的前途从一出台就蒙上了一层阴影,其本想“两全其美”的良法美意很快就为实践中的两难处境击碎。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新中国决策者很快就放弃保护私人产权的政策,转而支持部分民众心中酝酿已久的分房思潮。[27]
二、私房改造的实施:仓促上马与争议不断
尽管私房改造一向被视为“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但何时启动私房改造,中央决策层似乎并不是成竹在胸、循序渐进。内务部在1954年8月14日提交的《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中,认为当时私人拥有的房地产仍占很大比重,私房中租赁关系不正常、房屋危险破漏及拆房现象也比较严重,“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妨碍了群众的居住以及国家各项建设的发展”,但仍然认为,国家应继续坚持和贯彻“保护合法的私人房屋所有权”的政策,即上文的新民主主义房屋政策。因为在大城市房屋所有者中,“各阶层都有,其中以工商业者占有的较多”,而且“绝大部分”房屋都是出租使用。[28]显然,私人出租房产主当中小房主占多数,如果以打击大房产主的名义全面推行私房公有化,势必损害大批城市的中小房产主。
何况,就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宪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最新的档案资料显示,在当时的宪法起草过程中,朱德、刘少奇、邓小平等不但明确将住房列为个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并将田家英等起草的初稿中的“住宅”改为“房屋”,以明确除了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以外,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也在保护之列。[29]可见,当时中央决策层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是持否定态度的,至少是暂不考虑的。
因为有关档案尚未解密,目前还很难解释,为何在一年之后的1956年1月18日发布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正式启动私房改造。[30]按照常理推断,文件起草以及酝酿应该在更早一些的1955年年底就开始了。其中原因有待党史专家做更多探讨,但决策的仓促却是可以断定的。而前述宪法上的困境、私房主的抗议以及有关部门可能在执行力上跟不上中央决策步伐的问题,却并不会因此消失。其实施过程的艰难也就可以想见了。
按照中央文件,“首先加强国家控制,使私有房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并要求在两年之内(即1958年1月之前)完成。但多数城市迟至1958年年初仍未开展私房改造。城市服务部在1958年2月召开的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认为,由于“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事实上已不可能在中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一任务”。[31]中央决策层随即做了加压的工作。1958年8月5日,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人发表谈话,要求各地房管部门“抓紧时间加速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争取在1958年年底前完成私房改造任务”。[32]这一指示明显没有发生效力。因为到1960年为止,全国仍有14%的市及三分之二左右的县未进行或未完成私房改造。1961年,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33]直到1964年,原国家房产管理局才正式宣布私房改造工作宣告结束:“(全国城市和一部分镇)纳入改造范围的房屋约有建筑面积1亿平方米,占私有出租房屋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基本上消灭了房屋租赁中的资本主义经营,在房管战线上取得了一次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对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4]该报告并要求各地“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35]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上述规定,[36]发布了后来被视为“经租房”国有化法律依据的著名批复。[37]
反思历史,私房改造任务难以如期完成,既可能与政策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有关,也可能与“反右”及“大跃进”等政治运动分散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注意力、私房改造起点规定不明确、难以操作有关。
在1957年的“大鸣大放”期间,私房改造问题成了舆论批评的一个焦点。一些民众认为,当时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所以私房改造乃“药不对症”。其实,这也是此前政府的普遍看法。例如,1955年5月12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工作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天津市的房屋问题,从现象上看是租赁关系不够正常,但基本问题还是房屋缺乏。”[38]著名法学家谭惕吾在“鸣放”中也表示,根据她在上海的调查,住宅问题的主要矛盾不是所有制的矛盾,而是供求的矛盾,屋少人多、不够分配的矛盾;变更了所有制,对主要矛盾的解决没有起到作用,“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39]这也使私房改造一出台就背上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包袱,当现实的住房困难得不到缓解之时,针对政策的非议也就应然而生了。
另外,私房改造混淆了个人自住房屋与出租房屋的区别。1954年《宪法》已明确规定保护个人自住房屋的所有权,中央房改文件也明确规定改造限于私有出租房屋,并要求地方政府考虑实际情况,妥善确定改造起点,[40]但一些城市擅自降低甚至取消改造起点。谭惕吾指出:“房地产公司走公私合营的道路是没有问题的。但一百来平方公尺的房屋也要公私合营,像子女给老人留的养老房子、小职员的破旧小屋等,都合营了。上海有的业主自住房也合营了。据说是如不合营,干部不便管理。但这不符合《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41]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也首次承认:“在过去的私房改造中,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一些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包括出租和自住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屋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42]
不过,对于私房改造的正当性,却是始终予以维护的。1957年10月28日,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43]“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深刻矛盾。私房改造“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该负责人并特别反驳了鸣放中的有关言论,“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44]1964年原国家房产管理局负责人宣布私房改造胜利完成的同时,也要求各地反击私房主的“复辟”。
三、私房改造的后果:住房问题的恶化与私权意识的衰微
但实践从来不会迁就任何美妙却错误的理论。事实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在1957年的时候就承认,城市住房困难除了源于历史上城市住宅严重不足,也因为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大量拆除房屋使原有住宅面积减少,[45]此外,住宅造价标准过高影响了建筑面积的增加,[46]房屋政策和住宅管理制度不合理影响了房屋的保养和充分利用,加剧了城市住房的紧张情况。[47]换言之,私房并非住房问题的主要根源。事实上,恰恰是在私房改造胜利完成之后,发生了更为激烈的“文化大革命”,到1977年,全国190个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为3.6平方米,比解放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0.9平方米。[48]
历史的可笑与可叹之处还在于,就是这样一个糟糕的住房状况,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仍旧是各种形式的私房,城乡人口的4/5都是居住在个人所有的房屋里。另据1982年前后的统计,在城镇,个人所有的房屋达2亿平方米,相当于房管部门所管公房面积的总和;在农村,8亿农民基本上都是住在个人所有的房屋里。曾有学者统计指出,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建房,以1979年建设6000万平米的速度推算,需要60年才能实现10亿民众人均居住3.6平方米这样一个非常低的标准;而到那时,几十年前建造的住房可能已接近使用年限,需要重修。因此,要靠公房取代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49]这成为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住房政策转向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房短缺的现象逐渐得到缓解,但私房改造所造成的另外一些严重后果却是任何政策也难以遽然改变的,甚至至今亦阴魂不散。
首先,增长了群众的依赖思想。谭惕吾在1957年就指出,“上海的租赁关系很乱,有的房租很低,3间房子每月租费14元,养护费都不够。有些人硬是不付租金,理由是政府照顾我们。甚至租金低的,也收不到60%。一个合营公司有五千多人,欠租收不回,还要支出工资定息,结果去年亏一千多万元,今年虽精打细算后估计仍要亏七百多万元。还有的业主说他们放弃剥削,要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求国家安排,什么事都愿意做。但他们大部分都既不能算,也不能写,是没法给予安排的。上海屋少人多,很多人伸手来向房管局要房子,甚至打干部。公家房子一空,有打碎门窗玻璃就住进去了。有些人要求国家补助盖房屋,存在供给制思想,租金最好不要,要也要少。现在群众所需,不自己解决,都要国家解决,这不合理”[50]官方文件也显示,1957年的时候,就有“一部分职工脱离国家当前的经济状况要求过多的照顾,助长了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依赖思想,对于如何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互相友爱,依靠集体力量克服生活上的困难就很少想到。”[51]
这成为1978年以后住房制度改革的一大难题。1980年前后进行的“住房也是商品”大讨论,就是力图打破我国在思想领域长期不承认住房是商品的禁区。1984年5月15日,《人民日报》公开发表了邓小平1980年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明确提出“住宅商品化”的改革思路,要求发展建筑业(“建筑业是可以赚钱的”)、鼓励城镇居民自购自建住宅、提高公房租金、给工人发放住宅补贴等[52]但效果并不是特别明显,直到1991年,人们的住房福利观念仍然没有根本变化。当时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会议上讲话说,有些青年人要结婚,一手花很多钱买结婚用品,另一手向公家要房子。但总体情况是房子少,要的人多,难以分配,导致单位分一次房,就像闹一次地震,甚至分房的时间比建房的时间还长。[53]直到1998年房改之后,人民的观念才根本转型。
其次,私房主成为被歧视和打压的对象,对政府和社会产生敌视心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1958年前后,在一些私房改造尚未开始的城市,房主“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一两千元就卖;有的房主则破坏、拆房卖料。[54]在私房改造基本结束以后,有的采取合法手段(如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退赔政策)要求退赔房屋,如“四川省綦江县东溪镇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张永松、张永年,1961年乘退赔之机,向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假借民事诉讼名义或者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复辟活动的地富分子、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和残余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揭露和打击”。[55]有的则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反攻倒算”。湖南省益阳市“在一千二百多户私改房主中,有60户强占或破坏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其中:利用倒粪泼尿、指桑骂槐等恶劣手段逼迫住户搬家的有11户;强占房屋的有31户;私自收取房租的有14户;拆毁门窗墙壁的有4户。其他许多地方,都发生过类似的问题”。[56]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府重提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落实私房政策,[57]其中一大重点和难点工作就是“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为此先后颁布的文件有四川省《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981年6月17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转发全国)、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上海市《关于“文革”中被没收私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原出租私房的处理意见》(1988年10月30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等。直到2005年12月,原建设部还颁布了《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但由于历史问题的复杂性,有些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上访或起诉者仍未绝迹(如本文注释1提到的五粮液酒厂的明代酒窖产权争议)。
最后,也是最严重和积患难除的,是动摇了人们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信心。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一些人之所以敢公然赶走房主甚至强占个人住房且视之为“革命行动”,都是私房改造打下的基础。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尽管国家再次宣布保护私人产权,但蔑视和侵犯个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和观念已经积淀为一个新的社会传统,颇有些积重难返之势。当时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主要都是侵害私权所致。[58]而且有的地方尽管法院已经判决、房管部门也承认原房主的所有权,但住户却借口“没房”,就是不搬;有的则声称,地富反坏右分子就不该有房子,以此为由抗拒不搬。[59]单位或他人趁房主外出夺、毁房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60]同时,某些地方政府对个人住宅的建设、维修长期采取歧视政策,个人若要维修或新建住宅,无论是建筑材料还是施工力量,都很难寻觅。[61]在拆迁中,某些政府对个人房屋折价通常偏低,有些县每平米瓦房的造价至少要60元以上,但政府仅折价10元。有的地区还禁止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62]更可悲的是,直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排斥打击私权的做法仍然在城市开发、强制拆迁当中借尸还魂。[63]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曾批评某些地方政府“动不动就使用公安等国家权力机构去强拆居民的房子”,“为开发商当挡箭牌,甚至自作拆迁方、开发商”。[64]
四、反思:无私权则无人权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后私房政策的变迁,不禁让人感慨系之。住宅缺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都曾经面临的问题。这些国家当时都曾实施针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管制措施,但均未像中国走得这么远,而且立足点始终放在积极增加房屋总量的房地产市场和公共住房建设上。显然,民国时期长期积累下来的房荒,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瞬间解决的。私房改造仅仅在原有房屋上的产权上做文章,当然更不可能解决房荒。从政治角度来看,私房改造与其说是为解决住宅问题,还不如说是为了贯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治目标。从法学角度来说,1949年以后对待私人房屋住房政策的根本失误,是对个人财产权的蔑视甚至践踏,其顶峰就是私房改造的扩大化。相对于诟病甚多的福利分房制度,私房改造开启的对私权的压制打击才是改革开放前住宅制度方面最大的政治失误。
回顾历史,这未尝不与国际共运史和中共党史上对私权的偏颇认识有关。1872年,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怎样解决住宅问题的论述,实际就是1956年中国私房改造运动的预言:“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征用民宅供军队宿营那样容易实现了”。1928年,为使小资产阶级变成无产者,然后强迫他们革命,当时中共中央“左”倾领导人指示湖北、湖南省委实行“烧杀政策”,“杀尽土豪劣绅、大地主,烧地主的房子”。[65]湘南特委盲目执行这一政策,把从宜章到耒阳一线400多里长的公路两侧各5里内的城镇及农村的人和财物一律撤至偏远乡村,然后把搬空的房子烧掉,片瓦不留,导致大批农民反水,一千多名干部被杀。[66]反对或消极执行这一政策的毛泽东、黄克诚先后遭到撤职和降职的处分。[67]1930年,红军占领长沙,仍旧实行这一政策,把所有商人、资本家都抓起来,以杀头和烧房子相要挟,迫其筹款,吓得商人、资本家纷纷逃亡。[68]革命遭遇挫折特别是长征之后,共产党和红军认真吸取这一教训,注意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如晋绥边区土地改革过“左”,地主纷纷逃亡,毛泽东发现之后,迅速予以纠正。[69]但到1949年以后,在“革命”的名义下,开始了一轮更大规模的且民众毫无还手之力的剥夺私人财产的运动。这当然不是个人崇拜或者“左”倾思想所能完全解释的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私权的敌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适应性何在,实在值得学者一再研究。当反对强制拆迁的房主维护自己的人权时,他们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排斥、打击私权的制度是难以保障人权的。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50年前那场私房改造运动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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