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8 来源:网络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众多证据中的一类,在运用法定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内容客观、指向明确,往往成为整个证据链中的关键一环,尤其体现在本罪名中,属核心证据,直接决定着本罪的成立与否。同时,由于鉴定意见需由多个要件有机协作后才能做出,因此,应对每个要素逐一分析判断。
1、古墓葬的认定。盗墓行为的字面意思可理解为,使用偷盗的方法挖掘墓葬,体现在刑法中,则要求被盗掘的墓葬为“古墓葬”。因此,何种时期以前的墓葬为“古墓葬”就成为认定本罪名的首要问题。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也视同古墓葬,受国家保护。在对被盗掘墓葬的鉴定意见中,应依据上述规定仔细比照,注意“清代”、“辛亥革命”和“著名历史事件”几个关键词。
2、鉴定机关及鉴定人资质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受国家保护,属于文物范畴。对古墓葬等文物的鉴定,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文物鉴定。同时要求鉴定时,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参加。对应在司法实践中,多有省级文物鉴定站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在这里首先要对省级文物鉴定站的资质进行审查,特别要注意鉴定机构《法人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查看古墓葬的鉴定意见是否事在鉴定机构《法人证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以及古墓葬是否属于该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其次要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省级文物鉴定站在接到鉴定任务时一般指派其站内的专家进行鉴定,通常是具有文博专业的研究官员或副研究官员担任鉴定任务。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后应当签名并附上证明其有鉴定资格的相应证书。对该证书同样需要留意鉴定人鉴定资格的最近一次评审日期,查看有无到期以及鉴定人的所属单位、专业名称和资格名称等细节。
3、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理解。鉴定意见实质上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鉴定对象综合考察后,分析、判断得出的确定性意见,是主客观统一后得出的结论。体现在本罪中,鉴定人一般均会出具被盗掘的墓葬是否为古墓葬以及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明确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中较少有关于“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论述,办案人员基本也不具备考古专业知识,易产生该鉴定意见说理性不强、证明力较弱的不利影响。针对此情形,除去详细询问鉴定人的方法外,办案人员可从被盗掘的古墓葬的年代、规格、出土文物的数量或级别等方面侧面印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比如本地区被盗掘的古墓多位东汉时期墓葬,距今一千多年,年代较为久远,应当认定为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其次,根据墓葬现场有无青膏泥,有无棺椁以及棺木的木质,有无出土的文物或残片等方面来判断艺术、科学价值。简言之,判断需要两个步骤,即先由专家做专业的判断,再由办案人员做出法律上的判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以前者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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