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5 来源:网络
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犯罪团体或犯罪组织的空间流动或扩张成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犯罪研究的主题。20世纪50年代因恐惧移民威胁而产生于北美的“外族阴谋论”是这个领域臭名昭著的理论,此推论的前提是:在那个时代,北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体,它们都是通过移民浪潮从其他国家移植过来的。虽然研究缺乏支撑,外族阴谋的说法却与关于黑手党控制及全球化时代的跨国犯罪等新闻媒体报道一起持续到21世纪。[1]该理论的观点是对从国际视野角度解释严重犯罪和跨境犯罪网络结构的背离。[2]本文回顾了既往研究的情况,这些研究对犯罪团体流动的形式和变化等不同主题和理论都有所涉及。我们的主要目标是论证:推拉因素怎样对我们所要解释的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或一般的有组织犯罪的形态(如地理位置、犯罪市场、合法经营)的变化等起作用?它们为什么会起作用?推力就是指驱动犯罪团体从某种形态成为另一种形态的力量,拉力则是指导致犯罪团体成为某种形态的力量。用当下的语言明确表达的话,最通俗的就是:形态比犯罪团体本身更重要。这样的说法与一般来说更强调打压犯罪团体或犯罪组织的规模、结构、名声、性质等的常规政策和执法方式是背道而驰的。下文将论证的是,各种形态中那些被犯罪团体所利用的漏洞都是历久弥坚的。另一方面,对犯罪团体来说,这样的机会也并不多。
一、犯罪团体流动:战略还是突发事件
解释犯罪团体为什么及如何从一种形态转化到另一种形态的推拉力研究,必须说明在新的环境下有相等或更易产生犯罪的既有区域、产业或市场,因为对犯罪团体来说,新的环境要有机可乘才行。根据前文所述,犯罪环境就是导致犯罪团体出现的拉力,比如,某地的执法水平非常低,犯罪受到惩罚的几率就小,获得的机会就多。这种形态下的漏洞给了犯罪团体产生、发展的契机,甚至为它们建立新的犯罪团体提供了机会。突发流动的特点与战略流动不同,后者的犯罪组织往往已经控制了既有的市场或已在新地域有所扩张。事实上,对有组织犯罪的主流描述一般都强调它们在行动上的战略(或者说是策划)。通常来说,这样的描述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对任何犯罪团体或组织来说,流动是不费吹灰之力的,组织或集团从某个区域、行业流动到其他组织或集团控制的区域或行业几乎或完全不受约束,犯因或环境因素总是被忽略,而犯罪团体的战略却被过度夸大。比如,许多关于犯罪活动的新闻报道中,犯罪团体的战略能力和新环境内参与犯罪活动的机会就被混为一谈,与这些调查有关的问题是,不管机会如何,有战略的群体总是受到特别的关注。格林尼(Glenny)关于世界有组织犯罪“热点地区”的文章就是最近研究中强调犯罪团体而不是犯罪环境的最好的例子。[3]然而,在讨论到那些实实在在的漏洞时,格林尼又与那些认为此种漏洞是犯罪团体的绝佳机会的观点不同,他认为这是一种高端战略,并极其赞成有影响力的犯罪组织将高风险的事分派给其他集团去做的观点。
这种过于强调有组织犯罪团体的战略眼光的观点可能在很多方面都能得到认同。杜邦(Dupont)曾就某种研究范式警告我们说:“不幸的是,许多这类观点反复无常,与事实相去甚远,依赖于一些夸张的、耸人听闻的报道来引起人们的注意,这种拿印象当证据的做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4]可许多论文或学术研究都是走的这条线。[5]格林尼的书还认为,从这种有漏洞的环境过渡到市场体系是有根据的,但是对这些集团来说,关注的重点是从各种机会中获得利益,扩大自身的影响,以及发展更有效的技术。过去的研究使我们不得不讨论“空间流动是否可以如此简单”,这些研究也告诉我们没有所谓的“小约束”,因为犯罪网络里的人是被迫适应犯罪市场和执法目标中充满敌意的约束的。这里的主要观点就是,对于任何能够迁徙或移植到一个既定环境的集团来说,新环境的特征一定是接受这样一种移植力量的。
许多时候,本地及跨国犯罪团伙或集团都不是犯罪分子故意组织的,相反,犯罪分子是执法机构的代理人,犯罪团体的形式和规模因其生存环境而异,它们根据不同环境中的跨境、跨市场、跨行业的机会建立组织并发展。战略流动与突发转移是有区别的,本文的研究重点集中在讨论有组织犯罪团体的结构和流动形式方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界点,它让我们认识群体、市场、环境等说明犯罪团体发生地理位置、犯罪市场和经营行业变化的因素,这与阿尔巴内塞(Albanese)关于有组织犯罪向不同领域渗透的假设相一致。[6]他的模型被认为只有在特定环境下有效,无法对全球性威胁进行评估。此外他还指出,每个环境所产生的结果或行动都要区别对待,哪怕它们产生的地域没有差别。而产品或活动必须单独评估,即使发生在相同的位置。我们对本土有组织犯罪的推拉因素的回顾和探究还是很敏感的,它涵盖了许多曾经存在研究困境的领域,比如经营犯罪市场的群体的状况、犯罪网络的族群构成、有组织犯罪与私人保护框架,以及犯罪流动模型的一般性研究等。
二、关于犯罪市场约束下的犯罪团体流动情形
当我们考虑造成犯罪团体迁移的;推拉因素时,可能最重要的就是那些与犯罪市场本身相关的部分。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经证明,任何团体要在这样一个充满敌意的环境中生存和繁荣是多么具有挑战性。与此研究相关而延展出去的特征涉及某些因素,它们会约束组织的形成和扩张。此框架首先由罗伊特(Reuter)在他的关于违法行为的后果的评估里阐述过。[7]罗伊特提出并证明了团伙在地域上的扩张是有限的,因为他们将无法控制那些在扩展地域内为他们工作的新人,而且扩展区域的面积和距离都会引起执法人员和相互竞争的犯罪集团的注意。
特伦布莱等人(Tremblay et al.)[8]突破了罗伊特关于犯罪市场控制的分析,证明犯罪团伙只有在某地出现拉动因素时才会对外扩张。这些拉动因素既包括简单地提供一个既有的犯罪市场,还包括参与这样的市场的系统性免罚条件。在免罚情形普遍的地方,强有力的犯罪团伙越多,越有可能发展出能够向外扩大控制地域的扩张性犯罪组织。此研究像后来其他所有依循相同路径的研究一样,坚持认为这种免罚情形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不那么典型。此外,犯罪集团从执法宽松地区向执法严厉地区的战略转移更难实现,哪怕是一般的信任都很少。
然而,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一个犯罪团体在犯罪市场的出现取决于这个竞争舞台的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并不能简单地由供需动力来表达,尽管它处在市场结构的核心位置。市场的内部结构和政府控制的程度也是犯罪团体在不同地方出现的关键因素。比如,布罗德(Broude)和泰克曼(Teichman)[9]曾说,要通过强调国家监管的变化来解读犯罪的跨境流动。那些执法和判决严厉的国家是发包方(推力),反过来,那些控制松散的国家是承包方(拉力)。在众多影响犯罪团体是否越界的推拉因素中,国家控制是关键,但一些其他因素也在起作用。威廉姆斯[10]在分析海洛因和可卡因的交易时,确定了五个关键问题:现有组织间竞争的程度;潜在进入者的数量和类型;买方或消费者的议价能力;供方的议价能力以及替代产品的威胁。即使是跨国犯罪,市场突发事件也是理解集团流动的关键元素。
犯罪团体在国家边境轻松自在地来回活动也是犯罪流动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杰米逊(Jamieson)研究的“边境争议管辖区”背景下的非法跨境交易。杰米逊对阿克文塞斯尼·莫霍克(Akwensasne Mohawk)社区的研究说明,跨国犯罪市场或跨国犯罪活动实质上也是本地犯罪问题,必须纳入其中去分析。她认为,这样的集团是她所说的“本地环境”因素和条件导致的结果。[11]这样的分析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被分析的社区存在主权和管辖权争议。因此,这种情况也有别于欧洲关于跨境问题的分析。该分析还说,摩霍克族认为他们可以自由穿越边境从事交易,不用纳税。这种权利是建立在一系列条约基础上的,这样的流动创造了大量的机会。美加边境也是漏洞多多,税收法规的差异导致走私盛行。
犯罪市场除了单纯的供需双方外,还要有各类参与者。当犯罪团体有众多人参与,他们又需要在既定环境下从事犯罪活动时,犯罪团伙更有可能出现。陈国霖(Chin Ko—Li)等人[12]是在研究海洛因走私和中美之间的入口偷渡时意识到这一点的。作者认为,犯罪参与者从事这样的跨国犯罪活动是基于在这两个国家提供服务的国际网络的存在及服务的灵活性。为了保持对市场约束的高度适应性,他们以非正规联络的最简便的小团体进行活动。这导致这些小雇主与传统的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缺少关联。相反,非三合会类型的华人罪犯成为全球犯罪的重点。
此类非正式网络(通常被错当成三合会)应对进口到美国的大量海洛因及大多数非法进入美国的中国公民负责。作者认为,这种非法交易/走私组织适应性很强,因为大多数人之前没有犯罪记录,不可能被识别。然而,他们关注的重点是解释参与者为什么能够逃避执法。
总之,对犯罪市场的研究已经淡化了强大组织的作用,更为关注不同国家和环境下的犯罪组织。这种淡化与组织本身没有什么关系,更多的是与非法市场的约束相关。犯罪组织故意移动或适时出现在任何既定的犯罪市场是因为被迫在同一时间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其中最重要的推拉因素概述如下:(1)推动因素(犯罪“出口”国/地区):加强执法力度;犯罪团伙之间竞争加剧(选择效应)。(2)拉动因素(犯罪“进口”国/地区):需求量大;供应通道顺畅;执法不严;高免责性/腐败;与非法交易途径关系密切;边境漏洞;掮客及其合作者出现。
三、民族承继与多民族组合
犯罪团伙的流动往往具有使少数民族迁移的功能。事实上,第一个反对外族阴谋论的观点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大多数移民并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犯罪。其他反对阴谋论的说法表明,少数民族的存在及在地理位置上的分散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突起及流动的关键因素,但主要解释仍然局限于地域的讨论,没有超越。早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研究者就敏感地注意到了少数民族在有组织犯罪中比例甚高。有人认为是移民建立了犯罪组织,如在意大利;有人认为是移民带来了卫星组织,如在美国或加拿大,但很少有人能够证明这样的战略迁移模式。沃尔特利(Wortley)回顾最近的研究发现,移民和犯罪之间没有关系(哪怕是负向关系)。他还指出,外族阴谋论仍然相当有市场,但焦点已经从德国人、爱尔兰人、波兰人和犹太人转向了非洲人、加勒比人、亚洲人、俄罗斯人和中东人。[13]乌巴(Ubah)评估了类似的研究,并认为那是有组织犯罪研究的缺损模型。[14]在此模型中,问题的根本在于“张力式”因素,它比传统输入模型获得了更好的证据支持。
那些能够证明的流动模式的研究者都专注于本国那些易受犯罪集团影响的弱点,最重要的例子就是唐纳德·克雷西(Donald Cressey)。他将美国北部黑手党的崛起解释为美国价值观的直接产物,而不是外国犯罪组织的移植或殖民。[15]德克(Decker)等人则补充说:“与恐惧、不信任、威胁、冲突相关的移民、种族和文化问题在种族集团到来时在任何地方都存在,这些特定元素加上结构性条件,比如社会无序,特别有利于团体的形成和扩张。”[16]马斯妥夫斯基(Mastrofski)和波特(Potter)也回顾了以往的研究,并肯定道:“最终,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犯罪团体显示种族同质性,这并不是说秘密社团的阴谋就是只招自己人,种族同质性的产生在于很多非法企业在空间上是受限的。”[17]后来的研究者为此提供了经验证据。比如,种族承继理论家认为,以少数族群为基础的犯罪团体兴起的时候,此前的犯罪团体往往被迫离开。扬尼(Ianni)在研究了一个广为人知的意大利裔美国人犯罪家族的四代之后,首先提出了这样的结论。通过对第二代的研究,他发现家族成员中以犯罪为职业的人越来越少,这说明意大利裔在黑社会犯罪中的作用在下降。[18]
这就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一些犯罪团体偏离了犯罪。扬尼承认有参与犯罪的意大利裔团伙存在,但他也发现有准备承袭旧团伙路径的新族群存在。他把这个过程解释为族群承继,认为在有组织犯罪方面,没有任何专属领域是属于特定族群的。相反,是种族犯罪集团在有组织犯罪领域进进出出。这与阿德勒(Adler)[19]在研究贩毒时得出的“个人犯罪职业不时变化和调整”的观点是一致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犯罪团体,一旦获得一定的地位和很好的经济条件,他们都不再犯罪,而是转向合法活动。因此,在有组织犯罪领域,某个集团的地盘易手决定了一个犯罪团体从不合法到合法的激进转变。这种继承要么是因为转向合法领域,要么是因为早期的犯罪团体要转向更有利可图的犯罪市场。无论是哪种转变,都是推拉因素使一个新的团体在犯罪市场占据更具优势的位置,从而将其前任推往别的方向。
研究者们针对不同的情境发表了很多关于这类趋势的文章,特别是在意大利、[20]英国、[21]荷兰[22]和美国,[23]他们不是为了揭示在某个国家新移植的犯罪市场里卫星团体的战略地位,而是为了证明在此地区有多少新的团体出现,它们在这个犯罪市场中的角色是什么。
虽然与扬尼[24]的想法相去甚远,麦克维恩(McIllwain)也分析了种族和文化在有组织犯罪中的作用。他的研究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与其他因社会流动或移民海外的犯罪人共享共同遗产的重要性,[25]这些与海外的联系为扩展网络提供了机会。麦克维恩特别关注华人社区的犯罪团体是如何承继其他犯罪团体的。华人犯罪企业的成功主要是因为特别的社会关系网络及文化遗产产生的粘合作用。张(zhang)[26]则通过强调“关系”的交换机制,进一步说明了这种文化特征。他所指“关系”是华人社会中具有积极性和犯因性的因素,所谓积极方面是指,亲属中建立的强大的社会纽带及其延伸网络。犯因性方面则在于这个延伸的网络通常是他们在全球从事非法活动的根源。麦克维恩和张还说,这种非正式的、持久的网络,对于理解跨国犯罪比理解既定区域内的三合会重要得多。
贝库奇(Becucci)[27]就犯罪和种族趋势问题调查了三个意大利城市(米兰、佛罗伦萨和那不勒斯),发现当地毒品市场由不同的外国人掌控,无论是意大利人还是外国人,他们在意大利的犯罪活动转型均无进展,相反,本地犯罪团体的存在与否影响着当地犯罪团体对环境的控制。但在三个个案研究中,一些外国犯罪团体在国际毒品贸易中显示出重要性,他们经常成为黑手党的代理,与黑手党地位相当。瓦雷泽[28]分析了俄罗斯犯罪团体松采沃(Solntsevo)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罗马设立分支机构的努力。此案例中,新的团体不断出现。瓦雷泽说,按民族(意大利人和俄罗斯人)明确划分的网络未能整合成功,很多时候,到罗马扎根的行动过于着急。松采沃在意大利没有发展起来,他们主要是从事合法的经济投资而不是为其犯罪活动积累资源,表现出特别脆弱且相对容易被消灭的特点,对此的解释是:他们不为当地犯罪市场提供任何特定服务,而且,意大利警察对该团体的经营行为了如指掌,在其秘密存在三年后一举逮捕了所有关键人物。路杰罗(Ruggiero)[29]提出了“逆向民族承继”理论,其所指为本土犯罪团体取代先前建立的外国犯罪团体。路杰罗在分析英国的南亚毒品犯罪网络时说,如何限制犯罪经济体内的流动及加强对某些少数民族犯罪团伙的执法,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这些结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减少南亚毒品经营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机会或减少他们与合法经济领域的关联;二是他们在犯罪市场留下的空间为其他团体的出现创造新的机遇。果真如此的话,受益群体将是本地的一小群人,他们会变得更突出。
对英国和欧洲的某些特定社区的进一步研究为犯罪团体的崛起提供了更多细节,社区成员在转移过程中的任务分配再次被提出来。如西尔弗斯通(Silverstone)和萨维奇(Savage)[30]探索了英国的(非法)越南移民与该社区大麻种植犯罪团体出现的关系。在英国,大麻种植完全由越南人控制,新来者都被派去农场种大麻,以偿还他们欠下的债务。随后,他们的经济状况变化,一些人自己也会投资于大麻生产贸易,而另一些人则投资于大麻加工工厂。
弗里曼(Friman)以同样的分析路径,通过对芝加哥和大阪非法毒品市场个案的调查和研究来探讨执法效果对犯罪流动的影响。他认为,执法行动和执法努力可以对经济犯罪漏洞(空缺链,vacancychains)的产生造成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执法工作的范围和精确的影响将取决于执法策略类型的使用。虽然作者确实发现了执法效果对这两个城市的经济犯罪漏洞产生的作用,但犯罪团体之间的冲突在解释流动模式上更具决定性。[31]保利(Paoli)在解释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非法市场的国际性和族群性的时候,也证实此种漏洞的存在,但她更关心欧洲一体化进程和边境控制被废除的影响,并强调20世纪90年代解散那些强大的黑手党类型团体(光荣会和黑手党)的成功执法行动的影响。这种由于非法市场的不稳定而产生的漏洞会有不同的族群团体来补充,因此,非法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及非法提供的合法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由“多民族不同人群”去完成。[32]
荷兰警察机构及荷兰国家犯罪研究小组也在调查荷兰合成毒品市场的一项研究中意识到多民族混合的重要性,[33]其主要描述与此市场有关的官方数据(逮捕和扣押),报告中的大部分信息都是通过分析刑事调查文件和采访专家及专业小组分析师得来的,研究结果表明,团体参与走私的基本元素(前提)是华人和东欧人的合成药物产品。荷兰人团体负责生产,出口组织则通常由来自比利时、德国、克罗地亚和土耳其的团体完成。每个族群团体的存在都是基于他们与供应链的接近(例如最早生产的是亚洲人;用于产品的化学物质只能由当地人提供)。整个销售过程中的团体都很小,而且由于毒品生产需要特殊技术,链条中的很多任务会分包给独立的专家。另一项针对荷兰的研究补充了某个团体在特定环境下的巨大作用,而不仅仅是完成任务而已。柏文凯(Bovenkerk)等人发现,一个种族犯罪团体的声誉是他们在新的国家里立足并获得地位和权力的根本。[34]
总的来看,以往的研究对连续出现的族群犯罪团体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展开:从一个又一个少数民族群体进行研究;从少数民族群体到多数民族群体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连续的、附属于传统多数族群的犯罪集团的组织进行研究;以一个产业链中的独立合理的机构进行研究。通过对这种承继过程的时间、空间的研究以及在非法、合法状态之间转化的研究,以实证的方式强调了对以下因素的支持。(1)推动因素:集团合法化;增长的社会经济地位;文化边缘化减弱;区域内或者针对某个特别团伙的执法的加强。(2)拉动因素:个人主义价值体系;先前犯罪团伙的合法化(民族承继理论);跨境犯罪的新机遇(如移民在消费国离散、边境开放);族群犯罪集团的声誉;地方关系和亲属关系网络。
四、组织犯罪与犯因
研究推拉因素,就是解释犯罪团伙为什么以及如何出现或者故意朝着特定的空间、犯罪市场或合法的行业转移,这也是布洛克(Block)的组织犯罪和犯因性环境的研究中关注的焦点。组织犯罪的研究更专注于拉力,也就是吸引犯罪团伙形成和流动的因素。拉力包罗万象,有社区的脆弱性、经济部门监管不力、上层和下层社会参与者之间的重叠、合法保护的缺乏、反有组织犯罪政策及执法方式不到位,等等。后者与前面讨论的免罚性一致。这些因素不断地被有组织犯罪的私人保护研究[35]及更多的有组织犯罪保护研究[36]所证实。此领域更具体的研究集中在分析纽约和巴勒莫在拉力上的共性及对比意大利不同城市间的区别。[37]
艾博年(Albanese)[38]对前面的两个案例进行了再分析,他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在既定环境中的出现给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与我们讨论的战略性/偶然性一致。艾博年对“英雄造时势还是时势造英雄”进行了区分,其模型旨在通过分析前述五个关于有组织犯罪在非法及合法领域的存在,预测有组织犯罪的出现。结果证明有三大因素对预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出现非常重要。首先强调的是宏观因素(即经济条件、政府监管、执法效果、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犯罪集团创建的新产品或服务机会,以及社会或技术的重大变化)。其次,犯罪环境条件被认为是关键因素。这些因素说明了个体犯罪者和早先存在的犯罪团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利用机会。第三个因素是第二个的延伸,决定一个团伙完成犯罪活动所需的技能或路径。除了这三组因素外,执法无效在所有三组情况中都存在。然而,这个因素可能形式不同(如可能是当局冷漠,也可能是报告犯罪情况的前后不一致)。
另外的案例研究更关注于最有可能吸引和培养犯罪集团的形成的行业类型。拉维奇(Lavezzi)[39]通过对比西西里与其他意大利民族居住的但有组织犯罪不活跃的城市,考察了西西里的经济结构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扩散的关系,结果显示出低技术水平及大型公共部门等因素对团伙的形成和敲诈勒索行为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环境,例如西西里的建筑业——有大量的传统部门和许多小公司——就非常容易受到犯罪团伙青睐。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仅是西西里岛的建筑业是这样,建筑业(及其并行行业)普遍都是这样,其他行业也是这样。萨斯(Szasz)[40]探讨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允许一些移民组织参与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事,其研究的重点直接聚集在新监管体系是如何“有利于犯罪”上。萨斯表示,新的监管法案没有很好地执行,留有余地,才会给犯罪集团留下足够的机会和时间。类似的模式出现在其他具体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时,政策的目的本身就是要驱逐犯罪集团出境。通常情况下,我们太急于将犯罪集团在一个特定行业或背景的动员行为确定为移民模式,瓦雷泽[41]也同意这一说法,并指出迁移本身并不能解释犯罪团伙的移植,还必须与影响新的犯罪团伙出现的其他因素耦合才行。瓦雷泽的研究集中在导致意大利被判刑的黑手党成员被从南方驱逐到北方的居留政策,这个政策的潜在逻辑基础是改变犯罪团伙主要成员的影响,它希望这样一个距离会给重新定居的黑手党带来一个文化适应过程,而在适应过程中,北方居民的公民道德会替代黑手党的犯罪生活模式,距离的增加及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将打破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破坏组织本身。这种驱逐政策的不利影响显而易见,那就是以黑手党为基础的犯罪组织在意大利北部开始萌芽。瓦雷泽承认这个意想不到的后果,但通过对两个城市——一个是出现了黑手党组织的巴多尼奇亚(Bardonecchia),一个是没有出现黑手党组织的维罗纳(Verona)的比较指出了细微差别。研究结果表明,犯罪集团总在对它们有利的环境中存在。有利于黑手党移植的因素包括供方变量,比如迁移增加、居留政策、黑手党直接的对抗和冲突、黑手党明确的扩张战略,以及在新环境中招募自己人计划等。需求方面的因素则是基于新环境中黑手党保护必要性,包括对传统权威人士缺乏信任;产权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保护;法律部门对卡特尔协议的激励,以及大型非法市场的存在。一个容易受移植犯罪团伙影响的环境包含着大量的失业移民、越来越本地化的市场(而不是一个出口型市场)及对犯罪保护的需求。因此,不管一个犯罪组织的战略意志如何,供给只有与需求相结合,黑手党才可以离开原地创建新的分支。这种需求是当地经济特征的表现,也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变革管理无能的表现。
总之,犯罪集团在一个法律完备的地方出现或越过国家之间的边境线,其首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从而需要这样一个组织对某些人群进行非正式的并行管理。因为政府在这些地方势单力薄,犯罪组织得以加强自己的地位,并在这里生根发芽。在这个领域的研究更关注作为全过程基础的拉动因素(机会)。其一,推动因素:被可靠的权威取代。其二,拉动因素:(1)安保松懈/执法不严/高免罚性;(2)经济部门监管不力;(3)上层和下层社会参与者重叠;(4)低技术含量的贸易;(5)低技术性和非专业化;(6)无工作的失业人员过多;(7)缺乏常规产品和服务(黑市和私人保护需求出现)。
五、本地/普遍化犯罪参与和国际/专业化犯罪参与
最后一个研究领域包括犯罪流动的位置和空间模式。对犯罪团伙此领域的研究不一定需要关心推拉因素,但那些有限的相关研究对我们设定的目标很有用。斯努克(Snook)认为,犯罪合作者整合资源,增加了他们的目标空间范围和在此范围内的犯罪机会。[42]然而,究竟是合作带来了犯罪空间的扩张还是犯罪网络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活动空间?目前还难以说清。执法控制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伍德(Wood)等人[43]就温哥华东部惩罚吸毒者的影响调查了2003名警察,结果显示,惩罚对毒品使用的数量、类型、使用频率和价格没有明显影响。
这些结果表明毒品经销商可能是流动的。目前已知的是,掠夺型犯罪(如强盗、窃贼等)通过扩大空间范围来增加收入,市场控制型犯罪(如毒品交易)的空间移动对收入影响不大,专注于本地的收入会更好。[44]其他关于毒品市场的研究表明,毒贩的流动性较低,他们往往更依赖于简单的网络扩展。[45]然而,对于受非市场环境影响的犯罪团伙(如掠夺性犯罪),法克斯特(Lacoste)和特伦布莱(Tremblay)[46]给出了流动优越性的解释。他俩从样本中发现,越成功的团伙走过的地方越多,当然这必须同时考虑犯罪团伙的社会评价。四海为家的(或流动的)集团通常有专业性,而一个本地化的(或静止的)团伙往往行为不那么单一。这种流动性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资产,但仔细分析,我们必须考虑团伙的起源及他们实施犯罪的特殊领域。比如,马蒂瓦特(Mativat)和特伦布莱[47]发现,在1992年和1994年的蒙特利尔,半数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都不是城市居民,而所有已知的修改信用卡犯罪都是住在城里。作者据此得出结论,我们对研究中的犯罪浪潮不可能下这样的结论:犯罪正从传统形态转向信用卡欺诈。
简而言之,流向其他地方的犯罪团伙可能会在既定市场活动,活动也更有针对性。这两种模式的组合证实,任何犯罪集团面临的挑战可能都是意图扩大他们的犯罪活动领地。事实上,实现这样一个扩张的难度远远超过常规圈子的扩大,因为没有单个犯罪团伙能在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
虽然有很多书籍、文章和论文都认为加拿大是一个全球性犯罪阴谋的中心,但没有比尼科萨(Nicaso)和拉马迪(Lamothe)所著的《国际黑手党》(Global Mafia)[48]更有言之凿凿的了。作者声称,国际毒品走私路线的“特许经营”导致许多著名犯罪组织在加拿大设有分支机构。他们的研究方法也反映出他们的研究与前面梳理的各类学术研究的区别。作者陈述了他们写作此书的初衷:“与检验抽象的理论相比,我们觉得的个性化和本地化的全球化犯罪、地下社会的交叉繁殖更有意义。”(第14页)书中的证据主要来自坊间传说,事实上,大部分都可以从对现象的简单的、描述性的说明中获得。然而,问题是以此种方法得到的说法一旦非常明确,其主要观点——显然有一些哗众取宠的东西——就会大受关注。尼科萨和拉马迪在描述加拿大的犯罪社会时,主要针对的是“加拿大的外国犯罪团伙”的成长情况,作者证实了一些来自俄罗斯、意大利、哥伦比亚、越南、中国、韩国、日本和尼日利亚的犯罪团伙。从这些国家来的每个团伙都被描述为组织严密、牢牢盘踞在某个犯罪市场、与其他犯罪团伙互动的组织。作者认为,“加拿大是个免费地区;是犯罪团伙实施不同种族——如果不是共同至少也是和谐一致的——阴谋计划的一个地下实验室”。
作者虽然没有比较过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犯罪团伙,但作者始终认为加拿大对犯罪团伙比其他国家,比如美国,更有吸引力。这些观点始终没有证据来证明,对加拿大的有组织犯罪只剩下令人好奇的描述——有组织犯罪对加拿大的威胁。不过,偶尔也会有努力寻找犯罪团伙被吸引(出现)的犯因。尼科萨和拉马迪指出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存在漏洞的几个方面,包括不安全的边界、立法不完善、非法移民、银行监管弱势、缺乏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政策,以及刑事司法系统软弱等。[49]然而,这样的犯因与犯罪团伙蓬勃生长的事实并不一致。因此,虽然作者对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他们仍然继续描述犯罪团伙本身,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犯罪团伙如何以及为什么利用漏洞的问题。回想起前文杜邦的观点和警告,这样的解释缺乏分析框架,是快速、松散、哗众取宠、夸夸其谈的结果。[50]
六、结论
任何存在诸多漏洞的国家都是犯罪团伙生存的好地方。面对这样一个永恒的问题,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必问“应该做些什么”,而是要问“能够做些什么”。因此,首先我们要明白,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根本无法避免所有的拉力因素,他们必须意识到他们真这样做的不利影响。现实中没有什么方法可用于消除犯罪团伙在边境上的流动,那些对毒品和其他犯罪市场的产品与服务有依赖的人会跟他们对着干。对于执法机构而言,那些让犯罪团伙保持无数的交易渠道和无尽的适应能力的流动网络是——块难啃的硬骨头。事实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场毒品战争,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警察还是任何决策者都没有赢得这场“战争”的机会,甚至为了把某个团伙赶出某个地盘还不得不依靠人们信服的官方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替代。当然,这在禁止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执法机构不可能保证提供违法商品。如果不能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延续性,势必有新的团伙出现。更糟糕的是,被取代的团伙可能找到一个新的生存空间(比如某国边界从事进口的团伙在被驱逐出境后变成了出口或转口贸易的团伙)。最重要的是,当缺乏某种东西以及没有控制策略的时候,有组织犯罪团伙会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反扑。
一旦我们接受了这样的观点——有组织犯罪填补了社会某些方面的不足,我们接下来就得承认,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团伙的流动并不像经常描绘的那样威胁巨大。本文对所有研究及案例进行评价的共同的主线就是犯因的识别,即有组织犯罪参与者通过犯罪市场及执法漏洞等因素获得机会。然而,基于证据的有组织犯罪研究与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流行说法的最重要区别就在于,尽管犯因是他们讨论的关键因素,侧重战略的人则对流行说法更为关注,他们总认为犯罪者对于扩张有一个总体规划。现实情况是,许多因素是犯罪团伙成功地流动或出现的结果。扩张可能是所有犯罪团伙都有的雄心壮志,但是,过去研究表明,犯罪团伙的情境变化(如果地域、行业)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事实上,移植到别处的组织和自由水平并不容易在短期内实现,即使从长期来说,也是很具有挑战性的,所有犯罪团伙在扩张中都受到限制。罗伊特[51]罗列了一串犯罪团伙所面临的困难,地理上的扩张要求犯罪团伙能够控制其更遥远的成员的行为,而在很多人看来,这恰恰就是团伙的扩张,他们经常无意中将这样的扩张转换成了合法组织的扩张。对犯罪组织而言,远距离成员人数的增加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增加了团伙暴露的风险;二是为保证新成员的忠心,需要加强管理。西方国家近几十年来为对抗犯罪组织内部的信任和忠诚而实施的线人策略和证人保护计使犯罪团伙在扩张时,对成员更加精挑细选。[52]也并不是说一个团伙因为有网络的扩张,它就具有流动的特性。它更可能是典型的正常交易的产物,因为大家需要共享更广阔的地理范围。此外,犯罪团伙空间流动的研究表明,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发生流动,流动的优越性也仍存有争议,尤其是犯罪市场参与者,他们更有可能依赖于他们的网络在本地区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然而,对于精于某种犯罪活动的个人或团伙来说,相互融合是一个关键因素。
阐述犯罪流动性问题的第二步反映了从我们所回顾和评论的新闻案例得出来的共同观点:主要的推动因素是系统执法,相反,主要的拉动因素则是执法不严。大多数研究这一领域的人都同意,任何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的根本错误都在于长期忽视严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是核心解决方案。所有的相关研究都承认此因素的重要性,但它的基本逻辑在分析犯罪市场约束方面展示得最充分。执法的加强导致犯罪市场越来越分散,因此,犯罪团伙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通过强化执法来保持犯罪市场的竞争性,将使犯罪团伙无法壮大也无法持久,并最终使他们难以扩张。
执法官员必须确保两个目标。第一点上面已有所提及,但根据既有研究进行判断,也不过就是这样罢了。执法官员必须保证,所有执法人员的道德是可靠的,并消除任何形式的自由裁量决定和可能导致犯罪与腐败的机会。第二个方面,不仅仅是执法官员要搞清楚问题,更要以协议的形式,保证所有层级的官员和部门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因此,执法机构对问题要有针对性。如果较高层级的警察机构拟定了一个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的战略计划,如密切监视犯罪(合成毒品)市场的扩张,这个机构必须保证这个指令有不同层级的警察,特别是那些在一线进行调查并与声名较好的犯罪团伙打交道的警察随时跟进。[53]这种以群体为目标的力度通常导致犯罪团伙及其更广泛的网络短期内难以建立。
此外,以问题为导向的执法研究也让我们意识到,替代的各种方法都可以以警察干预的形式出现。然而,犯罪团伙的流动问题给这个已经很庞大的清单引入了一个新的变量。虽然可以从空间上(罪犯出现位置)、时间上(罪犯出现的时间,也是犯罪的时间)、目标上(罪犯改变目标)、战术上(罪犯改变方法)和罪行上(罪犯开始犯罪行动)来对替代进行评估调整,[54]但本文集中于对犯罪组织或犯罪群体本身的替代的讨论。与传统的五种替代效应不同,组织替代发生在罪犯已经被清除,但犯罪机会还存在的情况下。在障碍相对较少的有组织犯罪领域,机会更有可能比组织本身活得更长久。因此,任何执法机构训练压制和预防的关键优势不仅仅是了解犯罪团伙的位置,更是预见到一旦目前的问题以有效的方式被辨别出来,哪些团伙可能会形成。
第三个要强调的犯罪团伙的动员,虽然困难,但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是全球化的产物。过去的研究表明,跨国界的、广阔的犯罪网络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麦金托什(McIntosh)开展了此类研究后,麦克马伦随后根据伦敦工业化早期的情况,证实犯罪团伙之间在机会、经济条件、成员流动和生存环境等方面的重叠性。[55]范达因(Van Duyne)指出,犯罪团伙的流动在边境很不安全的200年前就已经很活跃了。他还认为,罪犯企业家不会根据现实边界,而是根据金钱、供给及他们信任的人来做决定。[56]这是根据以种族为基础的犯罪团伙的承继和替补研究得出的结果。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越界机会和信任关系链的存在,通常(但不总是)犯罪团伙长期生存的根源。推力因素或此类问题的补救措施决策者和执法者难以企及的。一些种族犯罪团伙只是经过多年的犯罪市场参与就合法了。这样的合法化是与其他推动因素,如增加社会地位和减少文化边缘化相一致的。所有这些“解决方案”需要,甚至要在种族犯罪团伙出现之前就设计好,以满足常年犯罪市场的需求。
事实上,让那些决心根除犯罪团伙的执法官员和决策者面临的挑战反应出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巨大。然而,在这样一个悲观的大背景下,许多现实的控制还是可以应用的。在容易受到犯罪团伙攻击的合法行业内,一个可信赖的权威和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定仍然是最重要的推动因素。犯罪团伙产生的很多机会都根源于某些特定部门超出了传统的警察管辖权的范围。解决那些空白地带及在港口和其他合法行业(如建筑业)产生的犯罪机会的问题应该由监管这些特殊地带或行业的机构来负责。虽然传统的执法方式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控制方法让人感到悲观,但利维(Levi)和马奎尔(Maguire)[57]依然强调,如果不提高私营部门的质量,不可能镇压有组织犯罪。在这样脆弱的私营领域,必须着力关注那些黑道白道相互影响且工人的技术化、专业化低的行业。与执法不严一样,给有组织犯罪留下这样的机会且长期没被发现也是有它们犯罪的根源,即有组织犯罪团伙在特定领域成事的基础。在监管这些行业中尽量减少分歧也是努力的方向之一。如果给个人的决定权留下太多空间,这些行业的合同议定及员工分配总有非常多的灰色地带。从长远来看,这些灰色地带就是一口大缸,来自各方的偏差聚集在这里,形成了最终的组织现象。为防止最终替代保护和庇护系统的出现——在这种需要各类服务的传统领域,那些有点名气的犯罪组织最容易兴起,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人力资源服务也是至关重要的。为确保有一个良好的检查和平衡系统,还需要在合法行业或私营部门建立独立的决策团体。
犯罪团伙常常通过组织合法团体(如工会)以聚集力量,并透过该团体把自己变成该行业里唯一的、无可比拟的强大力量。最后,他们通过合理的工资待遇和改善福利来保证工人及管理者的满意度,这也是保持行业参与者行动一致的关键,一旦他们有偏离的冲动,他们就会感觉到要失去什么东西。
有时,一个新的思维框架是应特定问题而产生的,例如港口集装箱监管的困难可能产生的漏洞在很长时间里都是走私集团出现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承认没有任何问题,或者团伙开始变大,当犯罪团伙被忽视,又可以随意抓住犯罪的机会时,犯罪团伙就开始壮大。我们也必须明白,风险上的一点点变化就会导致犯罪重大变化。因此,对集装箱监管增加2—5%的力度就可以阻止远远超过这一比例的潜在犯罪者。
理解了控制与犯罪行动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由一组复杂的互动之后,我们就会发现,选择消除那些正在接近犯罪机会却又非常犹豫的人,其效果更好。很显然,最犹豫的人从长期回避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好处越多。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迟疑一下就会让他们有机会实践新的贸易,学到更多的抓住那些零零散散的犯罪机会的方法,让团伙行动和扩张中的效率更高,被抓的可能性更低。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所面临的有组织的犯罪问题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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