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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论纲

时间:2014-08-13 来源:网络

一、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

人的活动具有目的,这是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关键区别。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耶林认为,法是为了人而存在的,法的任务为人的目的服务。他“在一部他所撰写的重要的法理学著作的序言中指出,‘本书的基本观点是,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个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他宣称,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他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植根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论点。根据他的观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耶林还认为,法学的最高使命是探究法的目的。以此类推,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刑法的每个条文,尤其是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分则条文(本条),其产生都源于一个具体目的。刑法学的最高使命便是探究刑法目的。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从哪里获得对目的的评价”是耶林的目的法学唯一致命的弱点。从刑法学角度而言,刑法目的究竟是什么,什么目的具有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可以认为,在这个世界上,并没有彻底认识也没有充分实现刑法目的。但大体能够肯定的是,刑法的确是在特定目的指导下制定的,也是在特定目的指导下适用的,刑法目的从来没有被抛弃过。庞德将耶林视为社会功利主义者,认为需要借助心理学和社会学来修正耶林的目的法学。庞德指出:“实际的情形是,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决策过程中并没有那么精确地根据各种各样的目的来对各种权益进行考量或评价。实际进行的调整在层出不穷的各种主张、要求和预期的压力下往往会走样,并且扰乱法律秩序。”在庞德看来,立法与司法并不完全是由目的决定的,偏离目的的现象总是不断地出现。但是,庞德又承认:“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的不可磨灭的贡献就是它提醒我们有意识地并且明智地去做那些我们曾经下意识的和莽撞从事的行为,并且使我们不断地思考法律的目的,思考这些目的在实践中被律令规则推进的程度。”由此看来,庞德似乎认为,耶林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的观点不是实然,却是应然。

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尽管从立法学的角度看,上述两条的表述还有研究的余地,但可以肯定以下几点:其一,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是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具体化;其二,第1条中的“惩罚犯罪”与第2条中的“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都可谓实现刑法目的、完成刑法任务的手段;其三,完成任务的过程就是实现目的的过程;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就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应当从刑法目的的角度理解《刑法》第2条。其四,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

保护法益是刑法的整体目的,由《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属于第一层次的刑法目的。《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则是第二层次的刑法目的,可以从分则的章名与相关规定得以明确。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安全,第四章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刑法》分则各章之下的第三层次的刑法目的,可以从节名与相关规定得以明确。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目的在于保护金融秩序;《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资源。《刑法》分则各本条的目的是第四层次的刑法目的,可以从各本条的具体规定得以明确。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刑规范,都是以保护特定法益为目的的。换言之,立法机关在制定任何一个具体罪刑规范时,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目的。

刑法整体目的的变易性很小,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将刑法目的归纳为保护法益。但是,具体目的会经常变化,对具体目的的评价比对整体目的评价更困难。即使人们能够有根有据地肯定法益保护目的的正当性,但由于法益并不像人的生命一样是预先给定的,而是可以通过立法者创设的,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对于具体法益的认识与确定,以及具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会产生困惑。于是,出现了以下现象:其一,以往没有意识到某种现实存在属于法益,现在、将来可能意识到该现实存在属于法益,或者相反。例如,我国立法机关一直没有意识到私文书的信用是一种法益,或许将来会意识到这一点;再如,以往认为政治信仰、意识形态是一种法益,现在不会认为它们属于法益。其二,以往没有意识到某种利益值得刑法保护,现在、将来可能意识到该利益值得刑法保护,或者相反。例如,以前没有将环境资源作为法益予以保护,但现在越来越认为它是值得刑法保护的;再如,进出国(边)境的管理秩序,现在由刑法保护,将来或许会认为这种法益不值得刑法保护。

基于同样原因,还会出现以下现象:虽然法条文字没有变化,但对保护内容(法益)的解释会发生变化。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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