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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时间:2015-02-13 来源:网络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减少事故处理中的分歧,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含义和特点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1]它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并有自身的特点。第一,伤害的主体是特定的。侵害主体或者受害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大学生,而不包括在学校互相斗殴受到人身伤害的校外人员;第二,伤害的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伤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但并不完全以校园为界限;第三,伤害时间是特定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不在此限;第四,学生与学校之间关系特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又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认定的现状

    对于如何处理发生在高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由于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使得学校管理、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决都处于十分困惑的境地;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对高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进行无过错归责,很多情况下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存在过错,如大学生因失恋而跳楼自杀,但由于家长的纠缠不休和新闻媒体的过度甚至是恶意的炒作,通常让高校无可奈何、无所适从。加之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为难以承受因学生意外伤害而带来的痛苦,往往要求学校给予赔偿,尤其是难以确定承担赔偿的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无力进行赔偿时,这种要求更为强烈,如果达不到目的,便堵门闹事,甚至有人做出直接伤害学校管理者的举动。大多数学校选择以达到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目的而进行适当补偿的做法,这就使学校陷入了非学校责任而承担责任的“陷阱”:从承担直接责任向间接责任延伸、从不应承担责任向承担责任泛化。而且从整个的社会氛围和对高校所持的不信任态度来看,有加重高校责任的趋势,高校承担经济责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避免与学生或家长产生过多的矛盾、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往往以高校的让步作为问题解决的代价。本文认为,这种做法虽然暂时平息了矛盾、换取了一时的社会稳定,但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加重和泛化高校责任的做法对于高校自身的管理职能以及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并无益处。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指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条件,即判断学校是否应负责任的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哪些条件构成学校承担责任的要件取决于不同的归责原则。除本文上述某些特殊情形,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故本文仅讨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人身损害结果。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是有一定的损害结果存在。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损害事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指人身损害而非财产损害),它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两方面。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补偿的可能性和确定性的特点。[2]损害结果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主观臆想的。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责任就无从谈起。在确定损害结果时,人身损害结果相对较为容易认定,但精神损害则不那么直观。目前就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学生人身损害结果和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3]因果关系通常比较复杂,可能一因一果,也可能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等,如果是多因一果,即由于学校和其他多种原因导致的结果,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则不承担责任;如学生因受到教师或工作人员的人身侮辱而自杀身亡,学生自杀行为与所受的侮辱有直接的关系,此种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如学校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学生因心理太脆弱而自杀,学校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损害结果的产生可能出现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可能出现在违法行为结束一段时间以后,当然必须是直接的原因而不是有其他原因介入。

    3.学校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已经发生的后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一种是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预料到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并非学校或当事人故意所为,而大多是过失所致,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客观标准比主观标准更为合理。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4]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存在过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1.高校未尽法定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实验、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对这类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高校未尽约定义务,其行为具有违约性。对这类事故高校应根据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高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又如,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过错在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4.高校间接责任。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事故中,高校虽然不是加害行为的主体,但如果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连带责任。如由于犯罪分子混入学校,逞凶杀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安全管理的义务,学校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的疏漏,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5]讨论免责事由,应当与适用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结合,因为“只有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为前提,某种免责事由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后果”。如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最终归责要件,当事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主张免除责任;公平责任以因果关系为最终归责要件,当事人可以因果关系不存在免除责任。依前例,笔者仍仅讨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免责事由。

    一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由这些因素直接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

    二是由于学校能力所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这里主要指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如校外的汽车失控撞入校门伤及学生、歹徒强行闯入校园后伤害学生等情况。由于这些情况都是突然发生的,事先并无预兆,已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或者防范能力,学校可以免责。

    三是由于难以预见的学生特殊身体状况的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此种情形专指学生的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难于被预见到的情形。如学生的某些先天性缺陷平时并无征兆,不仅是学校的医疗水平所不能预见,就是现有的专业医疗机构也难于发现,一般只有在发生事故后才能被注意。对于学校来讲,学生的这种特殊身体状况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因素,学校可以免责。

    四是学生的自主意识行为造成的自杀、自伤等事故。这类行为是行为人的自主选择,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行为人要自负其责。实践中,学生的自杀、自伤等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学校的管理、教育行为有某种联系,如教师的批评、过重的课业负担等,但这些因素只是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诱因,与后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是由于学生自主参加的风险性活动本身的意外因素造成的。这主要是指一些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如足球比赛、登山等活动,本身就存在难以控制的风险,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本身含有甘冒风险的故意。从教育的角度,学校组织这些活动又是必要的,并不是学校行为的过错。因此,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除非学校的组织活动存在过失,否则均属于意外情形,学校并无责任。

    六是由于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法律上、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发的情形。如学生运动中无意间发生的碰撞、游戏中的意外失足等,学校、教师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难于预见的各种偶发行为,因此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高校对学生的保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性质、当事各方承担责任的性质、事故处理的方式以及经济赔偿形式等多方面的问题,牵扯面广,影响力大。因此,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及时的原则,对不同的伤害事故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重在预防。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和义务。

    1.科学施救,把遭遇意外事故的学生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当学校遇到学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沉着应对,积极主动,科学施救,切不可消极对待。

    (1)及时通知和主动汇报。学校要根据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以求形成救援的合力。

    (2)及时、科学组织施救。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学校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及时送医院抢救和治疗,努力将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3)保持证据,及时定性。学校在救人为先的同时,还要注意保存证据。要通过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等对事故的责任、损伤程度的认定,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2.依法处置,维护学校和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1)客观公正,准确定性。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理,由于直接涉及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客观公正是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基础。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责任认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定性。是学校的责任的,学校要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而不能推卸;不是学校责任的,伤亡学生及家长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将责任推给学校,无理取闹。

    (2)及时安抚、依法理赔。在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侵害方责任大小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及时理赔,学校没有责任的,学校有义务协助、指导受害学生及家长及时向第三方和保险公司索赔,使受伤学生尽快得到应得的赔偿,便于治疗和康复,使意外死亡学生家长得到一定抚慰,也可以减少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的负面影响。

    (3)以人为本,给予帮助。学校对意外受伤学生要在治疗和康复时期及继续求学时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帮助受伤学生成长成才;对意外死亡学生要协助家长做好善后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支付一定的慰问金,并对家长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家长尽快走出阴影。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重在预防

    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和义务。

    1.完善立法,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在职责产生的渊源上,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来自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为中心,以《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不足以应对和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因此,应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法规,使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和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法可依。

    2.建立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出现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之后,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意外伤害事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有的学校甚至办学几十年也才出现一回,往往对于事故的处理缺少经验,处理中顾此失彼,手忙脚乱。因此,必须建立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预案应当包括指挥系统的建立,各部门职责,特别是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确定校园稳定的责任部门,与外界沟通的责任部门,善后处理的责任部门、校园安全的责任部门等,要在意外事故发生的最短时间内,让有关部门迅速到位,各负其责,将事故引发的混乱秩序在尽快恢复正常,让事故处理处在有序控制之下。

    3.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高校安全的监督

    完善高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制度,督促高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这是防范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高校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保障教育教学等各种设施的安全,是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所以需要全社会提高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把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定期对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重视校舍安全、设备安全、道路安全、防火防盗安全。当然,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还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与努力。

    4.建立意外伤害事故预防网络

    高校辅导员是直接面向大学生的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好预防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职责: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机构,制定安全处理预案,营造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人人抓安全、安全人人抓”的良好氛围;第二,加强事故多发时段和多发活动的检查管理力度,特别加强对心理问题高发人群和高发期的隐患排查;第三,辅导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家庭背景、思想状况、成长过程、健康状况、个性特征和心理素质,对不同情况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第四,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作用,争取做到一个党员负责一个寝室,一个支部负责一个专业,建立起意外伤害事故预防网络。

    5.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通过法制教育,一方面提高广大学生遵守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防止矛盾激化。这是减小伤害案件发生的重要保证和治本措施。在法制教育中,应该考虑大学生的认识能力与心理状态,并选择高校已发生的有关案例,具体分析前因后果,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组织学生搞模拟法庭,请当地法院就典型案例来校进行公开审判,闭路电视教育,专题讲座等,特别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的学习,并以此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

    6.加强学生纠纷的调解工作。分析已发生的伤害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许多伤害事件都是由学生日常工作中的小事引起纠纷,再由纠纷升级,矛盾激化发生打架斗殴,进而发生伤害案件。因此当学生中出现纠纷后,学校保卫部门和有关学生工作部门,特别是各系领导、辅导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缓解、处理工作,切忌工作简单粗糙,互相推诿扯皮,对因延误时机造成恶果的失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充分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从各方面消除矛盾产生、激化的因素,防患于未然。[6]

    7.引入保险机制,降低事故风险

    借鉴国外防范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经验,将保险业引入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中。高等院校和在校大学生应当加强保险意识,为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保险,进而进行风险分担,比如学校投保意外事故责任险,学生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探索,不断增加险种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学校投保、学生投保、社会风险基金良性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氛围,从而使大学生意外伤害案件能够圆满地解决。

    8.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使之正确面对挫折,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1)发挥各高校心理咨询中心的作用。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2)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做到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3)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4)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做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四、结语

    阳光总在风雨后,让我们理智地面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意外伤害事故是保持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方面,搞好预防是减少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意外伤害事故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险滩暗礁,只有高校学生学会预防、学会自护、学会自救,高等学校和教师懂得教育、懂得依法管理、懂得应对和处置,才能有效减少大学生的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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