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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法庭教育效果的若干探讨

时间:2014-09-26 来源:网络

 一、引言

    尽管在审理家庭纠纷等类型的成年人案件中,也有可能涉及法庭教育的内容,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等进行的法庭教育,具有独特的重要性。这种类型的法庭教育,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长期关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内容。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内容。[1]

    事实上,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法庭教育的效果,应当努力做到“寓教于审”。所谓“寓教于审”,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将教育与审判相结合,使被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判中受到教育的做法。成功的“寓教于审”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效果得到有效发挥。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是不公开进行的,审判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进行详细的报道,因此,法庭教育对象主要是参加审判活动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2]而所预防的“犯罪”主要是指未成年被告人以后可能进行的重新犯罪行为。换言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成功的教育活动,能够对被告方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产生切实的影响,使其真正从法庭教育中受到触动,对教育的内容有清楚的认识和真正的认同,从而吸取教训,在以后的行动中避免重蹈覆辙、再次犯罪。

    2013年9月26日上午,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邀请,笔者作为两名专家之一,在该院第十七审判庭旁听了对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的一审宣判。本文将以这次旁听经历为切入点,就如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法庭教育效果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海淀法院的主要做法

    在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件的宣判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已经很好地进行了“寓教于审”的法庭教育活动。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判决书的说理性增强。笔者在旁听过程中深切地感受到该案的判决书中说理内容大大增强,不仅对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做了细致地阐述,而且对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也做了是否采纳的回应:如果采纳,讲明采纳的理由;如果不予采纳,也给出不予采纳的原因。

    第二,公诉人的法庭教育。在宣读判决书后,公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从公诉人的立场指出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吸取的教训。

    第三,审判长的当庭教育。公诉人进行法庭教育后,审判长结合案件审理工作,讲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感受,回顾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分析他们犯罪的事实和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等;审判长的当庭教育还包括为何要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具体刑罚的进一步解释。审判长的当庭教育,不仅是法庭教育的重要方面,也是对于判决书中说理内容的重要补充。

    第四,陪审员的法庭教育。在审判长进行当庭教育之后,人民陪审员做了系统的法庭教育,其内容包括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庭代理人、监护人等应当从本案吸取的教训。例如,家长的过分迁就和溺爱等。根据本案,陪审员指出: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这一观点可谓切中要害,发人深省,在当下的中国具有普遍意义。

    从上述内容来看,这次宣判不仅是审判该案的重要环节,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活动,对于参加宣判的所有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教育作用。

    三、未来改进的相关建议

    在未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应当考虑从以下七个方面强化法庭教育的效果。

    (一)继续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是进行预防犯罪的法制教育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判决书中对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的阐述,不仅有助于被告方和其他人了解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他们的守法意识,而且能够产生任何文字都难以比拟的预防犯罪教育效果。因为判决书是直接决定被告人未来命运的法律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决定被告方未来生活的法律文书,他们收到判决书后,必然会反复阅读、仔细研究、深入思考判决书中的内容。判决书中包含的依法查处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信息,也必然会对被告方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从而起到学习法律知识、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教育作用。

    同时,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也意味着,不仅要详细阐述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阐明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提出的重要辩解、辩护观点做出回应。特别是对于法官未采纳的辩解、辩护观点,要认真阐明理由,这样,才能使判决书以理服人,使未成年被告人等能够从内心接受法官的判决,发挥判决书的教育作用。

    (二)继续坚持法庭教育

    尽管法庭教育活动要占用不少时间,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准备法庭教育的内容方面要花费巨大的精力,但应当看到,法庭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以案说法和预防犯罪的教育效果,应当继续坚持。

    首先,充分认识法庭教育的重要价值。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法庭教育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法庭教育内容是对判决书的重要补充。特别是审判长和法官进行的法庭教育,包含对案件事实的更细致的认识,对量刑和其他案件处理措施的更详细解释等,这些方面的内容可以很好地补充判决书的不足,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地理解判决书的内容,有利于促进他们认罪服判。第二,法庭教育活动体现了办案人员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真诚关怀。无论是检察官的法庭教育,还是法官的法庭教育,往往都包含了对犯罪原因的深入分析,对未成年被告人罪错行为的痛惜之情,对未成年被告人弃恶扬善的真诚祝愿,这些内容反映了办案人员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善意,使得严酷的审判活动具有了温馨的色彩,散发出人性的光辉,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心理对抗,增进社会和谐。第三,法庭教育活动有益于预防重新犯罪行为。法庭教育中对于犯罪原因的剖析,对于犯罪危害性的阐述,有关改恶从善的建议等内容,能够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加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危害,更加理性地看待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更加清楚转变为守法公民的途径,从而发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作用。

    其次,全面推行法庭教育活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都应当进行法庭教育工作。因为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和特殊情况,都有各自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都有可以进行法庭教育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法官而言,法庭教育工作可以具有一定的重复性,但是,对于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而言,是没有重复性的。

    再次,重视恰当评价法庭教育。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考核工作中,应当把法庭教育的质量作为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对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进行这方面的考核,对进行高质量法庭教育工作的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督促、引导他们花费时间和精力做这方面的工作,通过法庭教育发挥审判工作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好的法庭教育文书,就是一篇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个案研究报告。在撰写过程中,不仅要对所办理的案件有系统深入的了解和中肯恰当的态度,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在法庭教育文书中,有对于法律的阐释,这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深厚的法学造诣,还要涉及其他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办案人员具有广博的相关知识,包括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等方面的知识。高水平的法庭教育文书,应当是“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方面的解释和评价,还要用“情”与“理”的尺度进行衡量。因此,仅仅具有法律专长而其他知识不足、思想视野狭窄、研究能力不强的人,很难写出高水平的法庭教育文书。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是办案人员专业化、高素质的重要体现,所付出的精力也绝不比撰写判决书少。可以说准备和进行法庭教育的工作,应当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审判环节践行《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关于“教育”之规定,将其纳入正常的办案人员工作考核指标,是理所应当的。

    最后,明确法庭教育的环节。笔者认为,坚持法庭教育主要是指坚持宣判阶段的法庭教育。关于法庭教育的时间或者阶段,有不同的尝试和观点。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两个阶段进行法庭教育,即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3]又如,有学者提出“全程法庭教育”的概念,认为可以在庭前、庭中、判后各阶段进行不同的法庭教育。[4]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然而在庭审甚至之前的阶段进行法庭教育的科学性,是值得探讨的。一般而言,庭审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恰当进行法庭教育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如果在这个阶段进行法庭教育,有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庭审阶段的法庭教育可能冲击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庭审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为此,要花费很多时间进行相关活动,包括调查、辩论、质证等。如果在这个阶段进行法庭教育,必然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会妨碍法庭完成其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第二,庭审阶段的法庭教育缺乏可靠的事实基础。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应当以已经查明的确凿案件事实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法庭教育,能够使未成年被告人信服,从而产生预期的教育效果。但在庭审阶段进行法庭教育,可能是在案件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这样,法庭教育就不会有积极的效果。如果是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再进行法庭教育,这样的庭审教育就会与宣判阶段的法庭教育相重复,其必要性不大,而且会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庭审阶段的法庭教育有可能混淆法官的角色。法官的基本角色是居中裁判,在审理任何案件中都应当如此。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虽然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赋予包括法官在内的办案人员适时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力,[5]但是,这仍然不能改变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角色。如果法官在尚未完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法庭教育,或者一边查证案件事实,一边进行法庭教育,就会混淆法官的角色,将居中裁判的法官变成了按照个人的见解对未成年被告人施加影响的教育者,这显然是不恰当的。[6]第四,庭审阶段的法庭教育有可能引起被告方的反感。在庭审阶段进行的法庭教育,如果处理得不好,甚至有可能引起被告方的反感。因为庭审阶段主要应查明案件事实,即使通过激烈的辩论、质证等环节查明了案件事实,被告方也不一定立即从内心承认所查明的事实;对于法庭查明的事实,他们还需要一个分析、确认的心理过程,然后才可能在心理上、感情上承认,接受所查明的事实。在这个心理状态没有出现之前进行教育活动,势必会引起他们内心的抵制,甚至会激起他们强烈的反感情绪,从而导致法庭教育的失败。第五,庭审阶段的法庭教育会削弱宣判阶段的教育效果。对于一起案件而言,法庭教育的内容都是围绕同样的案件事实等情况进行的,即使在不同的办案阶段进行法庭教育,其教育的内容大体相似。很难设想,在庭审阶段进行法庭教育的内容,与宣判阶段进行法庭教育的内容完全不同。如果教育活动的内容大体类似,多次进行这样的教育活动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会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对宣判阶段教育活动的心理抵制,他们在宣判阶段听到相似的教育内容时,可能会产生“老一套内容又来了”的反应,自然而然地对法庭教育的内容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大大削弱宣判阶段的教育效果。由此可见,在审理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宣判阶段进行法庭教育,特别是在宣读判决后进行法庭教育,是较为恰当的。

    当然,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情简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后,在宣告判决之前,当庭进行法庭教育。

    (三)法庭教育的针对性

    法庭教育与普通法制教育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法庭教育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这意味着,在进行法庭教育时,所教育的内容应当密切结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案件事实,要切实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情节,开展有的放矢的教育活动。增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实际上也是在法庭教育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材施教,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并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教育原则之一,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是最早重视因材施教的教育家,宋代思想家朱熹把孔子的这一教育思想概括为“孔子教人,各因其材”。[7]这个教育思想不仅被教育实践所证明,而且也符合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心理学家发现人们无所不在的个别差异,实际上是因材施教的重要基础。就法庭教育而言,因材施教不仅指要针对不同的案情进行法庭教育,而且也指要根据不同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特点进行法庭教育。例如,对于敏感、内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时,要斟酌用词、注意讲话语气、分寸,正如俗话所讲,“响鼓不用重锤敲”,否则,过分严厉的用词、语气等,有可能适得其反,引起他们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又如,对于迟钝、外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时,要使用较为有力的用词和语气,甚至可以考虑重复关键的内容,否则,轻描淡写地进行法庭教育,有可能无法引起他们的重视,难以触动他们的内心。为了增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需要办案人员认真研究案情,分析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根据不同案情和特点准备法庭教育的内容,避免千篇一律、照本宣科等不恰当做法。

    同时,法庭教育的针对性也意味着要用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语言进行法庭教育。不可否认,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甚至是较大的区别,而法庭教育中涉及的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语言和术语,也会与日常生活语言有不同程度的区别;法庭教育者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他们使用的语言与未成年被告人使用的语言必然存在差别。因此,为了使法庭教育的内容真正对未成年被告人产生影响作用,应当尽可能使用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听懂、理解的语言进行法庭教育。

    (四)法庭教育的互动性

    法庭教育的互动性是指在进行法庭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应当有信息、感情等方面的交流。法庭教育中的互动性意味着,进行教育活动的教育者(主要是办案人员)不仅应当针对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和个人特点进行教育活动,还应当利用多种形式与被告人进行双向的交流活动。例如,要用抑扬顿挫的声音吸引被告人的注意;要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眼神、情绪的交流;在讲到案情的某个细节时,可以询问被告人相关的情况;在阐述某个观点之后,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是否同意;甚至可以围绕某个观点、细节等与被告人进行讨论。只有那些得到被告人认可、同意的教育内容,才有可能进入他们的内心,对他们产生影响作用。如果办案人员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以命令强制的语言,以训斥批判的口吻,以只管自己宣读、不管对方反应的方式进行法庭教育,而且所讲的内容未成年被告人既不认可,也不同意,那么,这样的法庭教育往往是无效的。建议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官和其他办案人员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尝试如何在法庭教育中进行适合法庭环境、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有效互动,使法庭教育的内容能够被未成年被告人信服和接纳,从而增强法庭教育的效果。

    (五)法庭教育的建设性

    法庭教育的建设性是指提供法庭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恰当的观念、学会正确的处事方式等方面的特性。由于法庭教育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如果不加注意,在很多情况下,法庭教育有可能变成对未成年犯罪人和其犯罪行为的指责、谴责、声讨、批判等一类的活动,这样的法庭教育缺乏建设性。比较可取的法庭教育应当是,在指出未成年被告人侵害行为的危害性、错误性的同时,让未成年被告人懂得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恰当方式,使他们在明白自己以往过错的情况下,懂得在未来如何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以积极的、建设性的行为方式解决问题。实际上,犯罪学的研究发现,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生活技能缺乏,他们的一部分犯罪行为是用不恰当的行为方式解决所遇到的问题、摆脱所面临的困境的结果。因此,在法庭教育中,不仅要指出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错误性和危害性,更要使他们学会建设性的思维和行动方式,避免在以后的生活中由于不恰当的思维和行动而再次犯罪。如果法庭教育中包含了这样的建设性内容,就可以进一步增强法庭教育的效果,更好地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

    (六)法庭教育的书面化

    应当将法庭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文字上,形成法庭教育文书,随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从而延伸法庭教育的内容,增强法庭教育的效果,使法庭教育的内容切实发挥预防犯罪等方面的作用。仅仅在法庭上以讲话方式进行的法庭教育效果有限,而法庭教育文书可以改善这方面的问题。

    首先,法庭中的气氛不利于法庭教育的效果。尽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法庭的凝重、肃穆气氛大大减弱,一些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改革中也试图创造出宽松的环境气氛,但是,即使实行圆桌审判,法官与被告方坐在一起,也不能改变法庭的性质,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庭给被告方造成的压抑、焦虑、紧张的气氛,而这样的环境会使被告方情绪处于不同程度的抑制状态,这会严重制约被告方对于法庭教育信息的有效接受。情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积极的感情对于学习和知觉是很重要的,而消极的感情具有干扰性、压抑性的作用。[8]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送达他们,使他们能够在法庭审判活动结束后的正常气氛中阅读法庭教育文书,就可以增强法庭教育文书对他们的影响作用。

    其次,被告人情绪会妨碍法庭教育的效果。在庭审阶段,特别是在宣判阶段,被告方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最关注的是审判的结果,对审判结果的高度关注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激动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不利于他们仔细聆听法庭教育的内容,会妨碍法庭教育的效果。因为法庭宣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法庭宣判的任何结果都会引起被告方的情绪激动: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与被告方的预期相吻合,会使他们产生肯定的激动情绪,感到法官的判决确实公正,被告人受到了公正、公平的对待,因此,内心会充满欣慰甚至兴奋等激动情绪。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轻于被告方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例如,被告方预期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但是,法官却在判处实刑的同时宣告了缓刑;被告方预期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法官却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等,都会使他们产生积极的激动情绪,甚至会欣喜若狂。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大大重于被告方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例如,被告方预期会宣告缓刑,结果法官却宣布判处实刑;被告方预期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果法官却宣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等,都会使他们产生消极的激动情绪,包括沮丧、愤怒、绝望等,甚至会对检察官、法官等产生仇恨等心理。

    在上述情况下,被告方的激动情绪状态都会造成他们心理关注点高度集中的现象,从而会严重影响他们对于教育信息的接受。无论听到什么样的宣判结果,被告方的心理关注点都会高度集中于所宣判的刑罚或者其他处理结果,头脑中不断涌现的都是判决结果及其相关的内容,例如,听到宣告缓刑后,会产生对缓刑情况的联想;听到宣告剥夺自由的实刑后,会产生对监狱生活的联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将注意力分配到其他的事情上,包括很难将注意力集中到法庭教育上,很难有心思聆听检察官在讲什么,法官在讲什么。这样,检察官和法官等进行的法庭教育,就很难“入耳入心”,真正影响到他们的内心深处。因此,如果将法庭教育的内容变成书面文字,随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他们会在情绪激动状态结束后,有可能在平静的心理状态中阅读法庭教育的内容,思考法庭教育的内容是否合理,然后再决定对待法庭教育的态度:心悦诚服地接受和遵从,吹毛求疵地辩解和抗拒,等等。如果他们在冷静状态中认真阅读了法庭教育文书,并且心悦诚服地接受其内容,就有可能按照法庭教育的内容去做,法庭教育的内容就能够发挥预防犯罪的最大效果。

    再次,信息的接受方式会制约教育效果。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们对于信息的接受方式及接受效果是有差异的。一些人善于通过聆听接受信息,另一些人善于通过阅读接受信息。对于那些善于通过聆听接受信息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在宣判过程中进行的法庭教育活动,有可能对他们产生实际的影响作用。但对于那些善于通过阅读接受信息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在宣判过程中进行的法庭教育活动,就难以对他们产生实际的影响作用,相反,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送达他们,就可以对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发挥积极影响。

    又次,听觉的疲劳现象会影响教育效果。一般而言,法庭教育往往被安排在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是在进行了很多审判活动之后才进行。在这个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往往会体验到不同程度的听觉疲劳,即在声音刺激长时间连续作用之后出现的听觉感受性显著降低的现象。[9]听觉疲劳现象是听觉器官在受到较长时间的连续刺激后发生的生理抑制现象,在产生听觉疲劳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的听觉感受性显著降低,会出现“听而不闻”的现象:尽管表面上在“听”办案人员的教育,甚至是努力在“听”办案人员的教育,但实际上“听不进去”。因此,在长时间的庭审活动之后进行的法庭教育,其效果是有问题的。如果能够将法庭教育内容转变为文字,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之后阅读,可能效果会有所改善。

    最后,记忆时间的有限性会淡化教育效果。记忆和遗忘是一对矛盾,也是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对于任何事物的记忆,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被遗忘,法庭教育的内容也是如此。尽管在进行法庭教育时,科学的法庭教育会对被告人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会使他们痛哭流涕、痛心疾首,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方面的记忆会逐渐淡薄甚至会被彻底遗忘,法庭教育的延续效果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如果间隔的时间很长,这一次法庭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就可能大大减弱甚至完全消失。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随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就可以使法庭教育文书起到“提醒物”的作用:只要被告人看到这样的文书,就会唤起他们的记忆,就能够再次让他们回忆起法庭教育的场景,从而延长法庭教育的效果,使法庭教育的效果能够在更长的时间内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七)法庭教育的延伸化

    “法庭教育的延伸化”是指不仅在宣判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还要让法庭教育的内容延伸影响到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机构。未成年人审判庭应当将法庭教育文书的副本转交、移送给这些人员和机构。

    法庭教育的内容要延伸到其他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这里所讲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10]犯罪学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己的问题,而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内外相关问题的综合性的、集中的体现。要准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了解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弃恶从善变成守法公民,更需要这些方面的努力与配合。因此,不仅要让未成年被告人及参加庭审的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法庭教育,也要让那些未参加庭审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法庭教育的内容。

    这里所讲的“其他相关机构”主要是指在判决后执行刑罚和判决的刑罚执行机构。这样的刑罚执行机构主要是指执行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短期自由刑的看守所。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实际上是一份类似于医学诊断书的文书,其中包含了比判决书更具体、更深入、更丰富的信息,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详细介绍,对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又有对预防重新犯罪的思路、方法等方面的建议。这样的法庭教育文书对于做好后续的刑罚执行工作,具有判决书所起不到的重要作用。

    法庭教育文书所包含的与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多方面的内容,对于有效做好刑罚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首先,可以大大减少刑罚执行机构的重复性工作。刑罚执行机构接受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件之后,要想做好刑罚执行工作,有效地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必须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及其相关的情况。法庭教育文书可以给刑罚执行机构提供更多所需要的信息,刑罚执行机构可以在法庭教育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所需要的信息,这可以大大节省刑罚执行机构在了解信息方面的资源,避免很多的重复性工作。其次,有利于刑罚执行机构快速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刑罚执行机构要想有效地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人,除了清楚地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之外,还需要仔细地了解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未成年犯罪人本人的信息,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成长历史等;二是与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犯罪相关的信息,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和其成长环境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交往情况,未成年犯罪人在学校中的学业等情况,未成年犯罪人所侵害的被害人的情况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书主要集中于案件事实本身,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及其他相关信息可能涉及不多,而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有可能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法庭教育文书中包含的这些信息,就可以给刑罚执行机构的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很有价值的参考信息,有利于刑罚执行机构更好地进行教育改造工作。最后,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还有利于贯彻教育影响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的原则。所谓教育的“连贯性”,是指教育活动要前后连贯,循序渐进,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的特性。所谓“一致性”,是指各个方面进行的教育活动要相互配合、协调统一的特性。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境中,如果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教育活动,就可以大大增强教育活动的效果。相反,如果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不同环节中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教育活动相互无关、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话,就可能会使未成年犯罪人无所适从,甚至会引起他们的思想混乱,从而导致后续的教育活动缺乏效果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抵消前面教育活动的积极效果。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不仅包括了很多对于信息和事实的客观描述,而且包含了办案人员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弃恶从善的内容和思路,这些内容和思路会给刑罚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做好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工作提供很好的基础和有益的启发,使他们能够在已经进行的教育活动的基础上,沿着办案人员的教育思路,接着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活动,使法庭上的教育活动与刑罚执行机构中的教育活动连贯、一致起来,形成有效的合力,共同对未成年犯罪人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从而更加有效地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变。

    因此,应当将法庭教育文书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构,让法庭教育的内容在刑罚执行阶段继续发挥作用。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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