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家组的难题——中国稀土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一文中,我们提到出口税不能援引GATT第20条例外,这是“中国原材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一致结论。但在“中国稀土案”中,中国要求专家组再审查这一法律问题,认定出口税可以援引这一例外。中国称,这次提出了新的理由以及未被“中国原材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充分考虑的理由,特别是议定书条款与GATT1994之间的体制性关系问题。专家组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a complex issue of substance)。随后,专家组从理论和本案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最后没有支持中国的观点。随后,中国提起上诉。2014年8月7日,上诉机构做出裁决,可以说就“中国原材料案”和“中国稀土案”两案中所涉及的议定书条款与GATT1994之间的体制性关系问题给出了定论。
本案中,中国认为,对于中国议定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与WTO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问题,专家组的分析是错误的。具体而言,专家组对WTO协定第12条第1款和中国议定书第1条第2款的理解是错误的。因此,上诉机构决定先逐个分析这两个条款的含义,然后综合分析议定书与WTO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
一、WTO协定第12条第1款
该款的内容是:成员可根据与WTO所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此种加入应适用于本协定及其作为其附件的多边贸易协定。上诉机构研究了该款的文字,并且对照了协定第2条第2款。上诉机构认为,该款是有关加入WTO的一般规则(general rule)。第一句规定,加入应依据加入成员与WTO之间的议定条件,第二句则明确,加入适用于WTO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WTO协定及其作为其附件的多边贸易协定。根据该款的规定,申请加入的一方不能仅仅受到部分内容的约束。然而,该款并未界定加入条件与WTO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实质性关系。该款对于加入议定书的具体条款与WTO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具体条款之间的关系,也未明示。该款本身并未给中国议定书中的规定(例如第11条第3款)和有关协定中的规定(例如GATT 1994第2条或第11条),创设一种“内在的”(intrinsic)或其他的实质性关系。有鉴于此,上诉机构认定,WTO协定属于总体性机构协定,其第12条并未涉及议定书的规定与WTO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实质性关系问题。
二、中国议定书第1条第2款
该款的内容是:议定书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this Protocol shall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WTO Agreement)。上诉机构研究了该款的文字,并且对照了第1款、第3款及其他相关条款。上诉机构认为,该款在议定书条款与WTO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的权利义务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但是这座桥梁的性质是总体性的(general nature),并未回答议定书中的具体条款与WTO协定中的条款如何相关或相连的问题。具体而言,这座桥梁并未免除个案分析的必要性。
三、中国议定书与WTO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
上诉机构考察了若干案例,认为要回答议定书某项条款与WTO协定的某项规定之间的客观联系问题,以及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是否可以被援引于议定书条款的问题,就应该依据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以及具体案情,对相关规定进行彻底分析。分析应该从中国议定书的条文开始,并考虑上下文,包括议定书的其他条款、工作组报告书的内容以及WTO各项协定的内容。此种分析还应考虑作为一揽子权利义务的WTO体制的整体结构以及其他相关的解释因素,并且要适用于个案的情况,包括有关措施及其所谓违反的性质。此外,从先例看,议定书中明确提到了GATT条款,并不必然意味着第20条之例外适用于议定书。与此同时,没有明确提到第20条,也并非上诉机构进行分析的唯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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