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4 来源:网络
银行为保障自己的信贷安全,在贷款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类:物保与人保。日常中,在有担保物时,发生争议的情况比较少,因为大多时候都是借款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用于抵押进行贷款,并没有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在人保中,由于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矛盾的情况更多。为利于普通群众在贷款时保护自身利益,笔者在此用两个实例着重对提供人保时的理智与诚信作出阐释。
一、提供担保需理智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李某、黄某、王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0年9月30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黄某及被告王某签订《贷款协议书》,被告李某、黄某系共同借款人,被告王某为保证人。协议约定由原告某银行向李某、黄某提供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王某作为保证人,同意为李某、黄某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李某、黄某发放贷款。被告在借款后共计还款16 200元,余款17400元逾期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黄某偿还余款174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的情绪非常的大,因为王某认为,其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需要贷款,但是在贷款的手续中,需要有一个保证人,被告李某找到自己,自己因为拉不下面子才在协议上签的字。被告王某不肯承担保证责任,只愿意协助原告找到被告李某、黄某并帮助催促其还款。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应当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李某、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自愿为李某、黄某提供连带保证,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对连带保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案中,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甚至也可以仅起诉保证人,这都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二、提供担保需诚信
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追偿权一案。1996年9月,被告潘某因投资缺少资金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原告张某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因为被告无力偿还全部贷款,某银行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基于诚信与感情,原告张某为被告潘某偿还了贷款36570元。被告潘某当时向原告承诺,该笔贷款自己会在日后分期偿还。但直到2013年3月3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仍欠原告23277元,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某偿还。
原告张某为被告潘某偿还了贷款36570元,被告有将原告垫付的款项支付给原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公民为他人偿付贷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潘某在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23277元。
提供担保需要理智。公民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当充分考虑提供连带保证的后果,充分衡量面子和里子谁更重要,很多时候,一个因为面子的错误决定,最后会使自己和家庭都陷入狼狈不堪的境地。
提供担保需要诚信。公民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对保证人当然产生信赖,因为债权人相信自己的借款有保证人保障偿还;保证人当然也对债务人产生信赖,因为保证人相信债务人肯定会偿还借款。所以,当债务人违约时,基础合同的约定、基于诚信,保证人理应就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追偿权,在公民为他人的利益提供保证时,法律也为公民的利益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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