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5 来源:网络
一、万民法的提出
当下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这是一种所有人都无法回避的生存环境,它时刻影响着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全球化一般可分为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层面,而经济层面则是最基本的。全球化一方面表现为全球资本、产品、人力和信息在各国的自由流动以及网络世界的崛起;另一方面,全球化又表现为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冲突,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经济政治领域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甚至于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冲突、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恐怖主义、环境问题、核武器威胁问题等,从而促使正义善良的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如何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地球村。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罗尔斯秉承他的由道德领域而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而国际政治的思维理路,在《万民法》中,他提出了作为“人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思想。罗尔斯在《万民法》中一开始便指出:“当政治哲学之扩展至于普遍认为实际政治可能的限度,并且使我们与我们的政治与社会条件相协调,这样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就是乌托邦。”而万民法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和吸引人的“现实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因为万民法确实是可能的,所以它是“现实主义的”;然而现实的人类世界状况仅仅只有组织良好的人民达到了“人民社会”的理想状态,而另一部分(非自由人民)却还处在“非理想的”状态,因而它仍然是一种“乌托邦”。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探讨的基本主体是人民(peoples),而不再是国家(states)。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摈弃了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原则,从全球普遍正义的规范出发,认为自由国家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对其自身及领土安全的自利性关注,而是按照全球正义的原则,给予其他国家的人民以同等的尊重和承认。他把人民社会的权利当作基本事实和重要原则,把自由民主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国际社会,强调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相互的承认和尊重,表达了他对建立全球普遍正义原则的期待和信心。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强调指出:“如果合理正义的人民社会——其成员将自己的力量从属于社会的合理目标——不可能实现,而人类多半不符合道德,如果犬儒主义和自我中心已至不可救药,我们便会和康德一样问上一句:人类在这地球上生存下去,是否还有什么价值?”《万民法》的内容、论证是从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基本观念发展而来的,万民法乃是将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理念扩展到“人民社会”(Peoples)中去,或者说,把“作为公平的正义”扩展到国际法中去。万民法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套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只有当人民社会共同接受、公开认可了一套国际正义原则,国际社会才可能获得永久的和平与稳定。
二、万民法的局限性
自从《万民法》发表以来,罗尔斯的人民正义思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尽管它确实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全球正义提供了很好的建议,但罗尔斯力图建立的适用于全球的正义原则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性是否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是值得怀疑的。
第一,关于“万民法”和“人民社会”。罗尔斯使用“万民法”一词,“系指运用于国际法与实践之原则与准则中权利与正义的一种特殊政治总念”。“人民社会”一词,“意指在相互关系当中遵循万民法的理想与原则的所有人民。这些人民有自己的国内政府,该政府或者是宪政自由民主制,或者是非自由然而合宜的政府”。由此可见,罗尔斯的“万民法”不是指所有人所有民族法律的共同部分,而是指处理各民族相互之间关系的政治-道德原则。“人民”是指能够遵守万民法、成为“人民社会”的合格成员的某些民族,而并不包括世界上的所有民族。罗尔斯根据其自由民主原则将国际社会划分为5种类型:“合理的自由人民”;“合宜的人民”;“法外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仁慈专制主义”。其中,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并称为“组织良好的人民”,只有他们才享有人民社会的资格,其他3种非自由人民不是人民社会的正式成员。由是观之,这样的“人民社会”、“万民法”是不具有普遍性的。在他看来,这些人民具有自己的国内政府,而没有类似于国内政府的国际政府,因而“人民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无政府社会或罗尔斯所说的现实主义乌托邦。
第二,关于万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提出了万民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这些原则构成了罗尔斯万民法的主要内容,并且他相信,这是最有可能为当今世界诸民族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一套全球正义原则。如果将前几条原则和国际法的主要条款或者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比较,确实相去不远。但他的这些原则只适用于“组织良好的人民”,而并不包括那些非自由的人民。可见,罗尔斯的万民法原则体系并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关于战争的问题。战争问题也是罗尔斯《万民法》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作为万民法主要内容的8项原则中,第四、五、六、七项就是与战争有关的原则。他还在第三部分正义战争学说中论述了战争中的正义,但他的“限制战争行为原则”和“法外国家”概念原则是十分值得商榷的。罗尔斯根据正义战争行为的目的,提出了限制战争行为的6大原则,指出由正义而组织良好的人民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而相反的战争则是非正义的。“组织良好的人民不会相互进行战争”。这实际上是认为限制战争行为的原则只是针对非自由人民的,这种区分战争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罗尔斯认为,“法外国家”是指“某种体制拒绝奉行合理的万民法”的国家,“法外国家富于侵略性和危险性”。他主张以这种美国式人权为核心的万民法“约所有的人民和社会,包括法外国家”。如果法外国家不遵守美国式人权标准的万民法,那么,“法外国家将受到谴责,在严重情形下可能遭到强行制裁甚至干涉”。可见,罗尔斯区分“法外国家”和“法内国家”的标准及他所提出的“人权”标准都带有明显的偏见,是不公正的。
第四,关于4个基本的事实。罗尔斯相信“万民法”在整个“人民社会”的实现是可能的。使他坚信这种政治信念的基本理由是因为他所提出的4个基本事实:其一,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它是其自由制度文化的正常结果”,也支持社会各方享有平等自由。其二,多样性之民主统一的事实,“表现为在宪政民主社会,政治和社会的统一并不要求其公民统一于一种完备性学说(不论是宗教学说或非宗教学说)之下”。在自由社会存在着理解的公共基础,各种价值观念又能依据公共理性而进行争论达成一致。其三,公共理性的事实,“在多元主义自由民主社会当中,公民们承认他们无法达成共识,甚至不能相互理解,这乃是基于他们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的缘故”。只有超越他们的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寻求公共理性才能达成共识。其四,自由民主和平的事实,“它是指组织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不会相互进行战争,而只是为了自卫而作战,或在联盟中保卫其他自由或合宜的人民”。基于这4个基本事实,他相信“人民社会”确实有可能实现。从上述4个基本事实可以看出,他讨论的仍然是组织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保卫的是这些自由社会的人民的自由,实现的也只是自由社会的和平和自由社会的正义。
第五,关于人民社会的正义建构。罗尔斯认为人民社会的正义建构应是“将万民法扩展到非自由人民,其主要的工作之一,是确定自由人民将在何种程度上宽容非自由人民”,接受帮助非自由人民并引导他们遵守万民法,最终使非自由人民成为组织良好的人民社会的成员。应该说,如何对待且始终关心人类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罗尔斯万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他的正义理论的一大特色。但令人遗憾的是,罗尔斯没有把他用于国内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别原则”运用于国际上的穷国和富国之间,这就使得他的论证明显带有以“自由社会”为中心的痕迹,万民法、人民社会中的人民正义不是通过相互协商对话,而是通过扩展出来的,在这里,存在着宽容与被宽容、主体与客体的等级关系,因而,明显存在着建构上的错误。另外,为了划分法外国家,他为人权的普世化作了多元论证,但像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一样,他仅仅在政治和法律层面论证了人民社会正义,而对万民法的伦理基础缺乏必要的考虑和论证。而人权原则若不能在各个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中获得善的支持,万民法就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则。
从上面对罗尔斯《万民法》所构建的“人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分析中,罗尔斯是以具有鲜明西方文化历史背景的宪政民主社会之“公平正义”观念作为万民法的逻辑起点,是以人民而非国家作为万民法的主体,凭借着社会契约论保证的公正推理过程把国内正义观念推广到各自由人民之间。组织良好的社会,生活在该社会中的理性或合宜的人民二者相辅相成,在“人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指导下,把国内正义扩展到国际关系领域,从而实现了政治自由主义从国内领域向国际领域的转变。但罗尔斯带有西方价值标准的政治自由主义不能使各种文化既保持其特性又有足够的自由空间,也不能使万民法最终摆脱“文化霸权”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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