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1 来源:网络
首先,治理模式在反恐视野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治理模式认为,恐怖主义及其运行、影响,不能只归咎于某些有恶意的个人或组织以及蓄意实施的暴力行动。恐怖主义产生、运行与影响有着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背景。在恐怖主义威胁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只是在袭击发生后或事态出现后才作出反应已远远不够:反应仅仅针对恐怖袭击及恐怖分子本身,亦远远不够;从某种角度可以说,袭击发生后,抓获、杀死恐怖主义分子意义不大。故此,治理模式强调反恐的核心在于塑造一种安全环境,并不是仅仅为了惩罚恐怖分子或满足于暂时没有发生恐怖主义暴力。在这种环境下,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防范、挫败恐怖袭击,而且当恐怖袭击后,能够及时作出反应,尽量将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这种环境下有利于铲除恐怖主义存在的土壤,竭力使各种不满、矛盾与冲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在这种环境下,政府等机构防范与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大大提高,国家、社会与人们以更小的代价享受和感受到更多的安全。
从这些可以看出,相对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来说,治理模式看待恐怖主义及反恐的视野更为广阔,其反恐也更积极主动,更有进攻性。因此,这里的治理,不仅包括对于恐怖主义袭击本身相关问题的治理,还包括对于恐怖主义产生、运作环境的治理:不仅包括对于恐怖主义问题的治理,还包括对政府应对、处理这些问题能力的治理。
其次,治理模式在反恐目标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治理模式下,反恐追求的目标是减少、降低恐怖主义威胁,提供高效、细致、灵活、友好的安全服务,满足国家和社会在反恐方面的安全需要。为此,治理模式中的反恐不满足于只是消灭敌人,不满足于只是暂时免遭暴力恐怖威胁,也不满足于仅仅是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和惩处恐怖分子。这种模式还强调通过治理,能够获得国泰民安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强调以高效的方式获得这种安全。并且,这种模式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最低的,或者说这种服务是比较友好的。如在防范恐怖分子对于城市公交、地铁、轮船、飞机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场所的攻击同时,尽可能减少相关措施对于人们出行造成的不便。大规模禁止言论传播、禁止个人流动、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措施,短期内有助于抑制恐怖主义威胁,但这种措施无疑是不友好的。灵活、细致要求反恐并不只是满足于国家生存环境不受到威胁,满足于政府可以免遭暴力的威胁,反恐还需要充分关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权利与诉求,尽量满足不同行为体在安全方面的需求。不但要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还需要关注恐怖主义袭击对于人们心理上的冲击,关注人们在相关事件中的知情权等。
第三,治理模式在反恐思路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在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中,恐怖主义问题之所以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首先被归结为是因为犯罪分子、敌人等的存在,为此,反恐的核心是要首先战胜、清除或解决这些人员。这种更多是基于简单道德判断的思路忽视了恐怖主义是“历史中一个平常的和反复出现的主题”,拒绝承认问题的复杂性。[8]而治理模式中,承认恐怖主义存在是复杂社会现实的一部分,而不单纯是“黑白”对抗问题。
治理模式把恐怖主义的产生看作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并不只是因为某些恐怖分子的存在。因此,反恐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处理这些恐怖分子,更重要的是对影响恐怖主义产生与运作的多种因素的处理。其思路就在于通过治理来塑造一种不利于恐怖主义产生与运作的环境,并获得一种能够有效防范、挫败、处理恐怖袭击的能力。
第四,治理模式在反恐标准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治理模式中仍然包括对恐怖行为体的抓捕、起诉、审判,甚至包括对恐怖主义行为体的军事打击;但对恐怖主义分子的侦查、抓捕、起诉、审判或是打击、消灭,并不是目的本身。而且,打击恐怖分子只是众多治理手段与方法中的一种;使用何种手段与方法,如何使用这些手段与方法,以及各种手段与方法的优越性等,不是以是否能够消灭恐怖分子为标准,而是以是否能够解除恐怖主义威胁,改善和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治理为标准。治理模式中,反恐行动胜利与否的标准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减少了多少恐怖分子滋生的基础,其追求的是降低恐怖威胁、消除恐怖隐患。而影响这种威胁或隐患的因素要远比审判或杀死恐怖分子复杂得多。治理模式认为对于恐怖分子并不是只有打击、消灭一种可能,包括在一定条件下,恐怖分子能够放弃恐怖手段,重新回归正常生活:一些恐怖组织放弃恐怖手段采取合法的和平手段来表达诉求。
第五,治理模式在反恐力量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治理模式强调多种或多层次行为体的参与、协调与配合。国家仍然是反恐的首要责任者,但是,参与的部门不再仅仅局限于军事部门或司法机构等,而是强调整体国家机构的协作与配合。治理模式还强调企业、科研机构、各种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宗教组织、社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反恐中的作用。对恐怖主义的治理,必定是这些行为体共同参与、协商、合作等的结果。
第六,治理模式在反恐措施与手段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治理模式中,反恐所使用的措施与手段涉及的领域很丰富。尽管治理模式中,暴力等强制性措施依然是必要的,但是,其优先性与重要性并不总是排在前列。治理模式认为“简单的对策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反恐怖主义政策。反恐怖主义政策必须有许多要素。”[9]治理模式强调多种措施、手段的相互协调、配合作用的重要性。这些措施与手段不仅局限于军事、司法等领域,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外交、宣传等很多领域。治理模式试图通过这些各个领域中的措施与手段的协调与配合,全面营造一个让恐怖主义威胁及生存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的环境。
第七,治理模式在反恐时间维度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在时间维度上,这种模式意味着反恐不单是对恐怖袭击等某种紧急事态的反应,不只是包括在这些状态下的一种短期做法。治理模式下,反恐涵盖恐怖袭击发生前、恐怖袭击发生时以及袭击发生后的各个阶段。既包括紧急事态下的某些特殊型的临时措施,也包括大量常态化的日常工作与措施;并且,对于反恐中各种政策的评估既要看到其短期后果还要看到其长远影响。
第八,治理模式在反恐战略角度上不同于司法模式与战争模式。
治理模式强调,反恐只是国家或政府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一个问题。因此,其在整个政府议程中的位置、资源的投入、政策等都必须考虑国家整体利益与战略;反恐必须与其他问题上的工作议程相互配合、协调,纳入国家整个战略的统一考虑与统领下。事实上,反恐涉及各种手段、力量与领域,其它问题的治理也必然会影响到对于恐怖主义的治理。
从国家整体的利益、议程与战略等角度来处理恐怖主义问题,将不仅有助于寻求更丰富、更全面地应对恐怖主义的措施与方法;通过对恐怖主义问题的治理与对其他问题的治理的相互协调、配合,还能够更经济、更有效地应对恐怖主义。而且,只有从这种国家整体战略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和开展反恐,才可以避免反恐行动损害国家在其他方面的利益与战略,反恐才是可持续的。[10]
另外,治理模式强调正如在其他领域的治理一样,政府在反恐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注意投入与产出的平衡;注意反恐行动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保持一致,并注意反恐行动可能的潜在负面后果。
第九,治理模式在反恐精神层面上不同于与战争模式、司法模式。
战争模式中,反恐是基于对恐怖分子的敌视与仇恨,反恐更多侧重的是恐怖分子或暴力出现后的反应。从这方面来看,战争模式是消极的反应式的。而且这种模式往往对于恐怖事件发生前、反恐怖战争结束后的事态较为忽视。因此,它比较狭隘。司法模式也是主要关注事后的反应,故此也是比较被动与消极。而治理模式则把恐怖主义根源看作是不完美的社会现实本身,现实的这种不完美性是一种正常与客观的状态。这种不完美及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适当努力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如果没有这些努力或应对不当,这种不完美性与其造成的危害是可能大大激化的。因此,治理模式用理性、务实的眼光看待恐怖主义与反恐。
恐怖主义来源于现实,并且可能会反复出现。治理模式把反恐视为消除恐怖主义威胁增加的因素和已有或潜在恐怖分子的持续竞争过程。为此,治理模式强调反恐是一个持续的连贯努力过程,并要求对于现实与威胁的变化保持时刻警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此在竞争中赢得最大限度的优势。因此在治理模式中,不是坐等恐怖袭击或恐怖分子出现后才做出反应,而且,其反应不只限于只针对这些暴力与行为体,而是采取更积极更全面的做法来应对恐怖主义威胁。
概而论之,治理模式不是建立在对恐怖主义暴力的打击或这种暴力的暂时性缺失的认知与强调基础之上的。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对于影响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国家安全问题因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认知与强调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模式主要在于塑造一种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安全环境和培养人们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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