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0 来源:网络
在反贪审讯中,要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其供认自己罪行,关键在于精准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所掌握的信息、证据,结合各种策略方法和审讯技巧,疏通思想,瓦解防范或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悔罪。在审讯实践中,主要的审讯方法有:法律教育式、政策疏导式、不对称离间式、亲情感化式、诠释人生式等,其中法律教育式中的“以案说法”是较为常用的审讯技巧。在讯问中灵活运用案例释法说法,对于增强政策法律教育效果、强化审讯人员主导地位、巩固审讯对象角色认知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囿于对案例运用灵活性把握的不足,“以案说法”技巧在审讯中的效用并未完全发挥。因此,如何在反贪审讯中用好这一技巧,使案例的运用在审讯突破中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一、“以案说法”在审讯突破中的作用
(一)强化政策法律教育效果
反贪讯问中,审讯人员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社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公职人员,与之相比,反贪审讯人员最大的优势在于精通和掌握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大量的案例储备。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应当始终坚持自己的优势,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教育,达到言之有据,以法服人的效果。案例是最为鲜活生动的事实依据, 将案例的事实和量刑部分进行举例宣讲,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不断对照自身问题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产生畏惧心理,进而更快地把他的注意力集中到审讯中来,为审讯人员的突破奠定基础。因此,运用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可以增强政策法律的说服力,避免空洞的说教和单纯的宣读法条;另一方面可以拉近与犯罪嫌疑人的距离,调节讯问场所的氛围,提升审讯人员的诚信度、威慑力。
(二)强化审讯人员主导地位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讯人员往往会将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环境、外界人员进行物理隔离,审讯双方在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引导其对形势的判断朝着有利于审讯突破的方向发展。犯罪嫌疑人一旦处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态,其对于目前的形势、其他涉案人员的交待情况、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以及交代是否对自己有利等问题的判断会产生模糊或偏差认识。在犯罪嫌疑人对于周围形势无法作出明确判断时,审讯人员通过出示案例这种形象化的说理方式,可以通过案例告知其通常审讯突破的规律、环节及经过,向其传达如果不交代自身问题,会丧失自首、坦白及被从轻处罚的可能,引导犯罪嫌疑人的判断朝向自身失势失利、对方完全掌控的方向发展。这对于强化审讯人员主导地位,突破被审对象心理防线有着重要作用。
(三)强化被审对象角色认知
反贪部门查办对象的主体身份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身居要职,平时养尊处优且阅历丰富,当他们因涉嫌经济问题被讯问时,原有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和现实的犯罪嫌疑人角色落差巨大,其对于角色地位的转换认知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时,审讯人员在审讯中运用不同类型的案例加以类比,加上政策感化、心理疏导,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快进入角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只有坦白交代才能争取从宽处理。
二、“以案说法”审讯方法的运用步骤
(一)收集阶段
一般情况下,案例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亲身经历的案件,包括自己承办或协办的案件。此类案例因为是亲身经历,对于案件具体情况较为了解,细节掌握较多,在运用到审讯突破对象时,更容易把问题讲深说透。收集此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在每一次办案后,都尽可能及时回顾、总结案情经验,将办案经过转化为可复制、可借鉴的有效案例。二是其他办案人员承办的案例。收集该类案例时,可以向其他办案人员询问相关细节,以便对案件整体有全面化、细致化的了解,在审讯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三是通过书籍、报刊、网络等途径收集的案例。在收集此类案例时要注意发布机关的权威性,并通过多渠道考证案情经过与结案判决是否真实,避免因选择案例不实带来审讯阻碍。
(二)整理阶段
首先,将收集完备的案例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提炼分析、对比归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案例进行分类。例如,可以按照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贪污类案例、受贿类案例、挪用公款类案例、数罪并罚类案例等。也可以按照量刑轻重将案例分为判缓刑案例、判实刑中的轻刑案例,以及判实刑中的重刑案例等。这样便于在面对不同犯罪嫌疑人时,根据其涉案类型、涉案情况,查找到相应类别的案例。其次,对分类过的案例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影响罪名认定、量刑轻重的各种因素,例如行为期限、自首情节、立功表现、退赃情况等。在熟悉掌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审讯进展情况有重点、有针对地向犯罪嫌疑人逐步阐释影响。最后,对典型案例的灵活运用。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释法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例及相关判决书应该常备常用,通过不断研究案例本身、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做到对这些案例运用时机方法了然于胸事半功倍。
(三)运用阶段
“以案说法”技巧的运用方法有整体介绍法、类比应用法、细节对应法等,应当根据讯问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机、不同对象,选择恰当的方法。首先,整体介绍法,一般用于审讯初期,主要是在讯问时以总的查办数据、办案数量、案件质量为基础,全面向被审对象介绍办案成果,以期对被审对象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比如介绍近几年查办过的大要案有哪些,审讯过的高级别官员有多少,处理过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有多少等等,实际向被审对象传达的含意是“我们审讯人员办案能力很强,你的抵抗是徒劳的”,促使其坦白从宽。其次,类比应用法,是把不同案例和被审对象所涉案件进行类比,使其有比较、找出路、愿交代。例如在某些窝串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态度不同被采取不同强制措施,审讯人员可以使用例证,将不同态度的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比较给被审对象看,让被审对象自己做出合乎情理的选择。再次,细节对应法,是指选取某个案例局部进行对应分析,通过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地描绘,使被审对象产生共鸣。例如在审讯时向被审对象举例,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不好,虽然涉案金额较少但最终被判实刑,而在另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较好,虽涉案金额较多但最终被判缓刑。通过细节比对,再次分析的方式向被审对象说明认罪态度的好坏对于量刑轻重的重要性。
三、“以案说法”在反贪审讯中的实际运用
(一)案例运用的灵活性
1、“以案说法”的适时性。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特点,应当针对其年龄特点、背景阅历、知识水平,在讯问的不同阶段选择适宜的时机向其出示案例。对于案例应在何时出示,火候的掌握很是关键,如今年闵行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副校长陈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审讯人员在讯问陈某时,发现其由刚开始的拒不交代问题,渐渐转向对于受贿罪需承担何种程度法律后果的关心,当观察到被审对象这一态度转变时,审讯人员及时地我区浦江三中原校长宋某受贿17.4万元案件及莘庄中学原校长王某受贿13.6万元案件的两份刑事判决书出示给他,陈某仔细阅读判决情况后,态度转变,如实供述其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88万余元的贿赂事实。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审讯人员很好地把握住被审对象对于犯罪结果的担忧、对是否要交代自身问题的犹豫这些心理动态,适时将与其职务地位类似人员的案例出示,对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以案说法”的针对性。在审讯过程中向被审对象出示案例材料或者讲述案件情况时,不能模式化操作、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应当做到有的放矢。根据相关的案件情况、对象反应有选择地举例释法,以提高案例运用的针对性。以今年闵行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唐某等三人涉嫌受贿系列窝案为例,在审讯该局莘庄办事处原副主任唐某时,审讯人员向其讲述的案例,即是先行被闵行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的该局原副局长徐某及该局下属某办事处原主任张某的受贿情况,并向其讲述徐某因认罪态度较差被采取刑事拘留,而张某因认罪态度较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事实情况。唐某在知道其同事均已交代各自犯罪事实,又因为认罪态度不同,而被采取了不同强制措施的情况后,经审讯人员耐心疏导,为得到从宽处理,开始主动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1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又以2011年闵行区检察院查办的上海群益职业技术学校总务处原主任陶某受贿案为例,在对陶某的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向其讲述了发生在半年前该学校原副校长刘某、人事处原主任潘某、教务处员工陆某三人共同贪污的职务犯罪案例,该三人均因认罪态度较好被取保候审,最终都被判处缓刑。案例的丰富性、真实性成为陶某最终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关键因素。对上述案件中的被审对象而言,发生在熟识人员身上的案例对其触动程度远大于其他案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出示此类案例,以获得更优的审讯突破效果。
3、“以案说法”的有效性。在某些情况下审讯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接受所举案例中对讯问有利的正面信息,但其捕捉到的、理解到的却是无效甚至负面的信息。审讯人员通过言语交流,应当及时掌握这种情况,有时要及时调整,变换其他案例。如2011年,闵行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闵行区吴泾镇农业综合管理中心农业科原科长范某贪污一案中,在讯问范某时,因为该对象系乡镇干部,考虑到任职背景的相似性,所以首先向其出示的是2010年闵行区检察院查办的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原副书记吴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以及闵行区梅陇镇陇兴村原村主任徐某、支部书记祝某共同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但讯问人员发现,由于所涉罪名的不同,上述案例的出示对讯问对象范某的触动并不大,审讯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及时更换了案例,向其讲述了2010年闵行区检察院查办的上海申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杨某贪污的案例。当讯问对象范某看到与其所涉罪名相同,作案手法相似的罪犯被刑事处罚后,求轻判决的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了贪污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上述对案例的及时调整、灵活运用,保证了审讯突破顺利有序地推进。
(二)运用案例时要注意的事项
1、对于并非审讯人员亲历的案例,在运用时要注意案例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犯罪嫌疑人掌握信息,比审讯人员更为全面具体,在信息比对后,产生审讯人员在使用欺骗手段的误解,从而强化自身抵触心理,影响讯问的顺利进行。
2、防止案例运用可能引起的泄密问题。有些案例,特别是相关的办案细节,可以作为内部交流之用,但不宜对外公开。有些案例,因为尚在侦查阶段,相关证据还未出涉密期限,不宜公开交流。对于这些案例的运用应当慎重,符合保密规定。
3、案例的运用只是所有审讯方法中的一种,在实践中,不能单独、机械性地运用,而是要结合审讯策略,与其他讯问方法加以融合,形成“组合拳”,这样才能在审讯突破中起到势如破竹、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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