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4 来源:网络
1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日前破获了“林某等人特大制售假冒品牌白酒”案,打掉了涉及多个省份的特大制假售假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7处,查获假冒品牌白酒3.5万瓶,半成品25吨,涉案金额达1.7亿元。
春节将至,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拟大量购进假冒白酒至西宁市销售。西宁市公安局周密制定收网方案,召集经侦、网安、特警等力量,调动警力500余人,于2020年12月28日在西宁、兰州、南京、合肥四地展开集中收网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一些法定免责条件:(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