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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德检察制度的认识

时间:2014-05-26 来源:网络

检察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属于历史性、政策性的制度形式。要认识德国检察制度,了解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或是历史渊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法国是第一个设置检察制度的国家,德国的检察制度正是在法国的影响下建立的,是启蒙运动的产物,根源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因此德国检察制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使命,它是作为解放公民和保障自由的手段,而不是作为国家镇压的工具被创造出来的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这种政治制度的不同就必然决定了两国检察制度存在差异;而德国和中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又必然决定了两国检察制度存在共性。笔者主要着眼于二者的差异来谈谈自己对中德检察制度的认识。

第一,检察机关的设置不同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对其检察机关的设置实行审检合署,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检察机关附设在各级法院中,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而中国检察机关是与行政机关、法院、军事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自成系统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权的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二,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同

德国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提起刑事诉讼,其职权主要有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可见其职权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方面,但其也对特定范围内的民事诉讼进行干预。与中国检察机关相比较,二者是大同小异的,中国检察院行使的权利有刑事案件自行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判监督权、行政审判监督权等权利。但最显著的差异在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上,这放在后面讨论。

第三,检察官的选任不同

检察官们应当承担一个光荣的任务--担当法律的守卫者,德国人对检察官职责的这种认识决定了德国对检察官的选任十分严格。德国检察官任职条件比一般的行政官员严格,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并进行两年以上的实习每个检察官都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并且有相应的实践经验。而在中国检察官的选任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只要有四年的法学教育基础,不需要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就可以当上检察官。某种程度上说,通过这样的渠道选任的检察官是无法胜任复杂的司法实践的。较之德国检察官的选任是比较不合理的,没有司法实践经验怎么进行审判监督呢。

第四,检察官和警察的关系不同

在德国,检察官与警察分别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和内政部门检察官有权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决定是否起诉德国的检察官是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者,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侦查权属于检察官,而刑事警察只是检察官在侦查工作中的助手。其领导作用主要表现为犯罪侦察过程中的决策功能,如:决定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而具体的侦查活动则由刑事警察实施。我国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家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案件除贪污、贿络案件、渎职侵权案件外,其他刑案立案、侦查权属于公安,检察机关只有事后的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也只能在案件立案以后警察属于公务员系列,检察官则自成一个组织系统。

    针对以上提到的中德检察制度的比较,在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德国检察制度对中国的几点借鉴之处。

    第一,科学合理地设置检察机关

    从目前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看,在机构设置方面,主要是不够科学合理,职能划分不够清晰,人员编制配置没有充分体现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检察改革要进一步加强办案一线人员的数量,充实办案第一线,增加办案力量,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细化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指标

    当前,对检察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几方面进行衡量,由于内容过于原则、粗疏,使考核流于形式,如果过于注重量化指标,难以发挥考核的评定和监督作用。因此建议对检察官的考核在上述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我觉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专业能力,如掌握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知识;

  二是个人能力,如完成工作量、决断力、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能力等;

  三是社会能力,如调解能力、群众沟通能力等,以增加对检察官司法实绩,经验、法律适用能力、理论素养和职业道德的考核,进一步丰富检察官选任、晋升的评判依据。

    第三,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我国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尽管在职业理念、职业道德、资格准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够深入。建议组织建设可以作为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由易到难的一个路径选择,这既能够促进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又能解决民主决策的程序要求。比如在检察官选任晋升方面,就应当发挥检察官职业群体的自身作用,可以尝试设立检察官资格评审组织

    对于德国检察制度的这几点认识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检察改革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要进一步推进我国检察改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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