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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实践困境及其对策

时间:2014-10-30 来源:网络

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联合国在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和文件中积极倡导各国政府及相关机构采取法律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国政府是联合国《消歧公约》的签署国,对于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承担着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设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此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6年修正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禁止家庭暴力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编写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用于指导司法实践。2008年7月31日,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七部委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近年来,继我国部分专家学者先后提出制定全国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并拟定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之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也先后提出制定全国性的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的议案。2011年9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已被纳入全国人大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在2012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已被作为提案提交全国人大会议。

    笔者认为,制定全国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必须建立在了解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现状的基础上。为此,我们进行抽样调查,以重庆市所辖四地区的四个区级人民法院在2008-2010年的三年期间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情况作为被调查对象,在对四地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简要总结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然后针对法院工作的困境,提出推进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重庆市四地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调查统计情况的分析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和纠纷的数量及类型

    第一,案件的数量。该三年期间四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家事案件总量为7968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为1276件,占16%。然而,根据笔者的抽样调查,同一期间该四地区的妇联和司法所处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纠纷之比例,分别占21%和31.2%。可见,当事人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系而要求离婚的,才会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案件的类型。该三年期间涉家暴案件中,被归列于离婚案件的最多,为1230件,占96%。然而,根据我们的抽样调查,同一期间该四地区的妇联和司法所处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纠纷中被归列于离婚纠纷的比例,分别为193件、39件,分别占52%、30%。可见,在受理的涉家暴案件和纠纷中,被归列于离婚案件和离婚纠纷的,法院的数量和比例最高,其次为妇联和司法所。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和纠纷施暴者及受害者的特征

    第一,从性别看,施暴者绝大多数是男性,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在该三年期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施暴者绝大多数是男性,占89%;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其比例高达89%。可见,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究其原因:一是家庭内部性别与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男方往往以暴力形式控制女方。二是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家丑不可外扬等封建思想的残余影响依然存在,对于男方的家庭暴力女方多采取忍让。

    第二,从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年龄看,主要是集中在26-49岁阶段的青年人。法院审理案件的施暴者和受害者都主要集中在26-35岁、36-49岁两个年龄段间,合计约占80%。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该群体中有的工作压力大、有的经济收入状况不稳定、有的家庭扶养职责重等有密切关系。

    第三,从施暴者和受害者的职业看,农民、无固定职业者、无业者等低收入阶层或无稳定收入人员是施暴者和受害者的主要群体。其中,农民、公司职员、无业者、无固定职业者是施暴者的集中群体,其比例占64.5%;受害者以农民、公司职员、退休人员、无业者、无固定职业者占的比重较高,合计占69.5%。可见,部分经济收入较低而工作不稳定者,或虽经济收入较高而工作压力较大者,往往会产生情绪焦虑,容易引发家庭暴力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和纠纷的发生原因及行为方式

    第一,家庭暴力的原因。在该三年期间四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家暴案件的发生原因中,主要有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草率结婚、性格暴躁、疑有外遇、不良嗜好或不法行为。这表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须针对不同的发生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第二,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以人身侵害为主。据调查得知,在该三年期间涉家暴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人身侵害。以某区法院为例,在该三年期间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422个案件中,人身侵害占92.14%。此外,有17个案件中有性侵害,占3.71%;有147个案件中有精神伤害,占32.10%;有9个案件中有财产侵害的方式,占1.97%;有5个案件中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方式,占1.10%。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情况

    在该三年期间涉家暴案件中,调解和好的占2.2%,调解离婚的占26.04%,判决离婚的占17.69%,判决不离婚的占17.84%,撤诉的占18.47%,驳回起诉的占17.76%。这表明,法院审理的涉家暴案件,绝大部分属于家庭矛盾比较激化而提出离婚,故当事人双方难以被法院调解和好,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占四分之一多,从而最终以和平方式分手。

    二、重庆市四地区法院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困难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笔者总结在该三年期间四地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成效和经验,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树立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和提高审理涉家暴案件法律知识水平及审理技能。第二,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和参考《审理指南》。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酌情采用优势证据规则。第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已初步形成多机构共同监督执行的联动机制。第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家暴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调解方向。但四地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仍存在不足与困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还没有完成形成。目前我国多数家庭暴力都被认为只是一般家庭纠纷,加害人、受害人和很多群众都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及时预防和处理机制不足,被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是已发展到导致婚姻破裂的程度,难以被法院调解和好。

    第二,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还不够全面系统、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主要依据,包括现行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三)》、《七部委意见》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条例和规定等,以及正在试点法院被参考的《审理指南》。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法官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内容都比较熟悉,但有些法官对其他较为分散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了解则较欠缺。而且有些法官表示,就算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地方性法规,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分散、具体性不强、可操作性弱等缺点,加之其位阶较低,他们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依据的主要还是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还有些法官表示,虽然重庆市在2006年7月颁行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但是该条例规定的内容仍有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内容等缺点,其可操作性较弱。

    第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偏差。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法官认为构成家庭暴力的,必须具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但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那样,目前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并没有明确一定的伤害后果的界定标准,[1]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家庭暴力的认定难。此外,有些法官过分崇尚调解,认为对施暴者处罚后会对家庭和谐带来负面影响,担心施暴者被处罚后会变本加厉实施侵害,而忽视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在该三年期间四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家暴案件中,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只有3件,仅占0.24%。

    第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的局限性。从此次调查的情况看,重庆市执行《审理指南》的试点法院所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效果都比较好。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也存在某些局限性:一是当事人基于害怕报复、担心婚姻解体、担忧舆论影响等考虑,申请者不多;二是适用的范围很窄,只能适用于离婚案件;三是其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四是其在被法院签发前缺少对受害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五是其有些内容因客观条件所限并不能实行。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等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如果被申请者与申请人仅有一共同住处,而没有其它的住处,它就不可能被执行。因此,在前述该三年期间的涉家暴案件中,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只有5件,仅占0.4%。

    三、推进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此次四地区法院调查中发现的防治家庭暴力工作面临的困境,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继续推进,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把好防治家庭暴力的第一关。为了让广大群众包括婚姻当事人都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必须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笔者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丰富宣传方式,增加宣传时间。并且,把防治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列为婚前教育的内容。[2]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前,除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有关夫妻和父母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外,还应当宣传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法有关夫妻地位平等和禁止家庭暴力及相关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新婚夫妻中培养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尽快制定全国性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已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立法,但在全国性专门立法层面尚呈空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虽有司法解释,但部分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尚存在分歧。我国相关的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原则性强,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在预防家庭暴力和救济家庭暴力受害人方面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法院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最后一道防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对于家庭暴力,必须综合治理。笔者建议全国从上到下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将公检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妇联、村(居)委会、社区、医院、学校等部门力量整合起来,分工合作,统一行动。第一,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思想教育课中,宣传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使学生从小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第二,基层司法所及社区、村(居)委会要做好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劝阻、制止及调解工作。第三,妇联对受害者的投诉应作完整的记录,固定相关证据,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心理等咨询服务及其它援助。第四,社会福利机构应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申请,应为其提供庇护所与生活必需品,并对需要者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第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活动,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第六,医院在接诊疑似家庭暴力受害者时,应当将其诊治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第七,公安机关承担对受害者报告之接警与处理、收集证据、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职能,尤其要做好接警与记录固定证据的工作。第八,法院应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妇联的陪审员组成妇女儿童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合议庭,[3]专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官应依职权收集证据,并应当事人的申请核发包含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内的民事保护令裁定;对施暴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妇联、社区还可以联合社会其他相关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辅导、对施暴者行为矫正、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加强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建设

    笔者建议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我国有些学者已指出,开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反对家庭暴力的知识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要一环。[4]以此次调查的重庆市某区法院为例,笔者发现该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都比较清晰,没有存在认识误区与迷思,其主要与法官经常参加培训与学习有关。该院的审理法官参加过最高人民法院、某高校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分别组织的“性别平等与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法官培训国际项目”等培训,该院也经常组织各部门学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文件与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水平及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法律知识水平。

    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

    针对有些家庭暴力受害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上依赖加害人的情况,如果对加害人予以刑事处罚,受害人很可能将陷于生活无着落的境地,然而若不对加害人予以刑事处罚,则势必放纵加害人,法律的权威也将荡然无存。因此,建议我国各级政府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受害人。

    培养家庭暴力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意识和设立家庭暴力验伤中心

    对于家庭暴力,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加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建议受害者可从以下途径去收集与保留证据:一是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就要请求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求助。今后这些参与调解人的证言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二是如家庭暴力的情节比较严重、情势比较紧迫时,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110出警公安人员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以及其它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三是当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以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医治,也可以将伤情拍照保存,病历等相关医疗材料也是重要的证据。

    第二,建立家庭暴力验伤中心。建议借鉴我国长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设立家庭暴力验伤中心的经验,在全国各省、市、县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设立家庭暴力验伤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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