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5 来源:网络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2014年5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技术,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是周强院长对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关系的最好诠释。
一、法院信息化回顾及现状
所谓法院信息化建设,顾名思义,就是借助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相关的硬件设备、软件设施,达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政管理等一系列信息的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方式的现代化、科学化、高效化,促进法院内部的信息资源在不同的部门之间的相互共享,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的提升,及时向社会及当事人提供地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满足当事人的关注,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良好局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一直有序开展,进入21世纪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天平工程”。按照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建有所值,物尽其用,务求实效”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从建设全国法院网上办案为抓手,逐步实现内网网站、科技化法庭、高清视频会议等基本要求。现在已经有很多法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广泛采用各种各样的司法便民手段。一些法院开展了远程立案、远程调解、远程审判和网上申诉,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申诉等工作;一些法院开展巡回审理,利用巡回审判车内的技术装备记录庭审过程,让当事人享受便利的同时,感受开庭的严肃性;一些法院开设网络或电话案件信息查询,方便当事人查询开庭公告、案件进展、裁判文书、开庭笔录、执行进度等内容;有的法院开展了电子诉讼档案查询,方便律师和当事人查询和利用诉讼档案;很多法院还在在法院大厅内设置信息查询终端,帮助当事人了解法院基本情况和案件情况,查询各类信息。相信,“天平工程”这一系统化工程的实施将更加推动审判各环节的信息化程度,给诉讼参与人带来更大的便利。
周强院长上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非常重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全国法院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方面的司法公开。在2013年10召开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提出要为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增加司法服务容量、拓宽司法服务渠道的重要载体;要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各级法院院领导要亲自过问信息化建设工作,定期听取全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及时解决问题,排忧解难;要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广泛的应用空间,各级法院要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着力在设施建设、深化应用、资源整合、安全保障四个方面实现新发展的信息化要求。
二、什么是司法公开及相关思考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又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周强院长曾经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公众开放日、旁听庭审、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制度,让公众近距离接触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人民法院逐步走向司法自信、大力强化司法公信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司法公开,应当既要注重公开的有限性,又要注重公开的有度性。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庭审公开,这是公众直接获取案件信息的最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庭审场所及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无法满足每一位公众都能通过庭审方式获取案件的信息,所以媒体就成为连接法院和公众的重要渠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的公开需要一个范围界定,即是否公开的有限性与有度性。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做到像薄熙来案件公开后都有正能量的评价,还要注意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加拿大、美国、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司法公开,尤其是媒体公开的范围做一个理性的限制。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些规定。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司法公开的度。比如李天一案,本来应该是不公开审判,结果在媒体的炒作下变成了几乎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审判。药家鑫、李昌奎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有限性与有度性,也值得探讨。
司法公开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侧重。这些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二是诉讼当事人。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既要说理又要释理。同时,还应当公开裁判者的基本信息及其裁判能力,以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回避权,建立对司法裁判者的信任。对于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裁判过程的公开,而且不仅仅是庭审过程公开,还应有对于裁判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和采证过程的公开,这是诉讼当事人尤其是控辩双方更关注的司法公开的内容。
司法公开是正义,但在我国,无疑是迟来的正义;既然迟到了,我们就应该加快步伐,迎头赶上。司法公开这一迟来的正义使得我们司法的权威在这几年受到不少质疑和挑战,以至于一说到司法,人们就想到暗箱操作。所以,全国法院应和衷共济,用脚踏实地的实践行动消除公众的这一质疑,以司法公开为契机,通过权威的司法,重树司法的权威。
三、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
信息技术为公众监督法院工作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规范庭审直播,执行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推动审判执行公开透明,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增强司法民主和审判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公众和媒体可以关注案件网上视频直播,或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了解、监督庭审实况的需要。拍卖机构可以通过网络随机产生评估,执行款物可以实现网上监管,将司法鉴定和委托拍卖的全过程向社会直播,实行“阳光执行”等。
在信息化时代下,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完全做到了与时俱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以笔者所处的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为例,十分重视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公开中去。第一、搞好自身门户网站平台的建设,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网站作为法院在网络上的一个对外窗口,及时更新及发布法院的最新动态;案件的处理流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执行、拍卖公开等信息;还设置了意见反馈方面的内容,使人们加深对法院的了解,提高对法院的关注,加强与民众的交流。第二、大力推进多方面、深层次的网络公开,推行审判信息网上公开、网上立案、手机立案、电子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使司法公开更为时代化、全面化。第三,搭建媒体宣传平台。积极加强与各级媒体及网络媒体的合作,组织媒体记者旁听庭审或见证执行,主动邀约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采访报道,与辖区电视台及市级、省级、中央级广播电台栏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人们关注的法律专题进行报道。第四、利用网络新兴工具--微博,延伸司法服务和法制宣传触角,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份开通微博,充分利用微博平台优势,及时发布法院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内容并及时回复网友疑问。此外,微博还能及时倾听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善待网民理性的批评和监督,疏导化解群众的心结,并且通过典型案例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微博拓宽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渠道,搭建司法公开的新平台。
四、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一些思考
(一)循序渐进,把握公开之度
司法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开呈现出一种由外而内、由表及里、由局部到全面、全方位的公开态势。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推进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司法实际,稳步推进,而不能置现实条件而不顾,盲目想着一蹴而就。在当今国情条件下,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从事法官职业的队伍素质也有待提高、法院的工作流程仍需要逐步完善、裁判文书的阐述说理方面还有待加强。因此,我们更要强调实事求是,结合法院自身的条件、特色及承受能力,逐步推进司法公开,而不是一味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或是追求轰动效应,标新立异。正所谓“欲速而不达”,不考虑现实情况的盲目公开不仅不能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反而会令民众对司法产生更多的不满及非议。我们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应有的准备工作,将司法公开有序推进。
司法公开也讲究“公开有度”。“度”一方面指的是司法公开的限度,首先,在刑事审判方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法律规定,审判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其次,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尊严以及保障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的考虑,在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而不存在有悖公序良俗之虞等情形时,审判信息亦不应公开。而鉴于民事诉讼更多的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公开。“度”另一方面亦指司法公开的深度,司法公开不能仅是表面上热闹,走走过场,而应重视深层次的社会效果及影响。如庭审直播,不仅是一播了事,更要注重在庭审体现的法律内涵及深层次的警示意义;又如裁判文书上网,应进行一定的遴选,避免文书的千文一面,而是使文书实实在在体现法官的思路、法律的精神。
(二)合理引导,维护司法权威
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话语平台,使得公众更多更好的参与社会公共事件,这已是无可辩驳的事实。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涉及行政、司法机关的事件,更为敏感且能引起众多民众的评论及参与。无可否认,一部分社会群众由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对司法工作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偏见,会存有许多负面的意见及想法,这种想法往往又会形成一定的舆论,使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加入进去,造成更恶劣的影响。任由其随意发展,无疑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动摇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在此情况下,司法公开工作应更为注重信息的公开及引导,在发现舆论误解的信息时,应积极应对,正确引导。对于网上发布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发布真实信息,使群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并且适当的进行评论及引导。
(三)正确对待舆论,坚持司法独立
中国目前超过三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监督司法已出现了新的局面,许多事件发端于网络,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继而主流媒体跟进报道,引发更多人关注,最后回到网络上形成更大的民意浪潮,从而对相关的司法审判形成不同程度的舆论压力,如“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此时案件的处理,更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无可否认,无论是对要求对办案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的呼吁,还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质疑与追问,舆论的强势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治信息的传递,同时也彰显出司法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当然,此时的舆论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中不正当的要求或呼声往往会对司法的独立性形成一定的压力及影响。当然,判决的社会效果是法院不能不考虑的范围,但我们要清醒坚持的一点是,司法讲究规则与理性,不能因为舆论的影响而丧失司法的基本理性。倘若把法律规范被搁置一边,司法的公正标准悉由“民意”决定,结果会使法院和法官丧失独立性、权威性,司法公正更是无从谈起。其实不管是舆论形成与作用过程有了何种变化,舆论监督司法的本质没有改变。归根到底舆论是代表了公众的意见,是为了避免司法自身滋生的问题,是想要看到司法的公正。司法工作实际并不害怕任何形式的监督,将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透明化处理,给予公众足够的知情权,判决合法有据,自然能避免因猜测产生的问题。所以我们不应惧怕舆论,而应坚守司法的自身立场,依法公开,依法裁判。
(四)迅速反应,做好危机公关
危机(crisis)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指:“潜伏的祸机,指生死成败的紧要关头”。危机不仅会给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司法权带来困惑,还会严重损坏司法形象,使来之不易的司法权威陷入困境。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社会公众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司法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的事实之间存在距离的情况,其中的不一致会导致冲突和危机产生。这种冲突并非是民意与司法本身的冲突,内在实质在于法官和民众由于对事实认知的不一致而产生的误解与隔阂。以许霆案为例,引发冲突和危机的起因就在于法官看到的是许霆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中对于盗窃罪从重量的规定,而民众更注重的是银行柜员机的故障导致多吐款,从一般人角度来看,此情况下许霆的行为情有可原。当法意与民意在个案结果的预判上产生差异的距离较大时,这种差异就会引发冲突。虽然民意本身不具强制性,但却体现了民众对司法的根本价值的质疑,如果不予以正确认识和积极解决,势必会引发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危机,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
现时法院公共危机管理更多是停留在“危机--应对”的被动模式,着眼点往往在于涉诉信访和群体性纠纷,手段较为单一。法院内部并未建立危机管理的专门组织或机构,各职能部门较为分散,难以在危机产生时及时作出反应,启动紧急预案,在危机发生过程中形成合力进行治理,导致协调、疏导工作存在一定滞后性,影响了处理的效果。而作为法院成员,从事办案第一线的法官更多考虑的是裁判的权威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案件审理的保密性,而缺乏对案件信息的敏感性,往往会忽略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有民意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常常估计不足。要使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双赢,及时应对、化解危机必不可少。故司法公开还应重视危机管理及危机公关,在危机发生前通过各种形式的疏导与沟通,及时拉近司法与广大民众的关系,获得良好的谅解与支持。在危机发生时及时应对,通过媒体的适当引导,有效地疏导民意,将民意纳入到理性的范畴内,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使司法的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程度上的统一。
当下,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化及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服务及司法公开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是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是为人民群众提供的优质司法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要在理念上提高认识,要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及措施,注重发挥网络及各种科技的力量,推动司法公开持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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