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5 来源:网络
犯罪学和刑法学都是以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两者的关系在本质上应当是一个防与治的关系。然而在中国的刑事法学领域,依然有一个十分显见且已为人见怪而不怪的奇特现象,那就是对犯罪规制和制裁的刑法学备受各方关注,成为一门显学。而对犯罪生存原因的认识和对犯罪预防的犯罪学成了依附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不过是一门隐学。不可否认,当今中国仍处在一个犯罪的高发期。由于没有繁荣和有效的犯罪学研究,由于对犯罪没有一个整体深刻的认识,以致整个社会政治评估中至今仍没有建立起一个对犯罪情势清晰有效的制度检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犯罪预防机制,以致于即使是对犯罪进行专门的规制和制裁进行研究的刑法学也是疲于奔命而不堪重负,这是中国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硬伤。
对历史的重温可以寻找到解读现实的依赖路径,他山之石亦可以发现攻玉的价值,现实不同学科之间蕴含的真理可以相互借鉴。下面三事权且作成为本文的引子。
其一:春秋时名医扁鹊有弟兄三人,齐桓公曾问扁鹊:“你们兄弟三人,谁的医术最高?”扁鹊答曰“大哥最高,二哥次之。”齐桓公又问“那为何你的名声在外,而你大哥二哥默默无闻。”扁鹊回答到:“大哥治病重在预防,人将得病就能发现,随后进行调理不致得病,从而治病于无形,故人所不知。二哥治病贵在于早,人有小恙即能对症下药不致恶化,从而治愈于微恙之时,故人所以为其不能。而我则专治人病于膏肓之间,人皆以为我最能。而我以为如天下医术皆如大哥,则天下无病,更无需扁鹊而矣。”齐桓公听后感慨而言:“治病如治天下,至于无形胜于有形。”
其二:在中国历代帝王行列中,明太祖朱元璋素以治吏严肃、惩腐酷厉著称。然而朱元璋整治官场,严肃吏治,惩治腐败,其用心不谓不良苦,决心不谓不坚决,措施不谓不周密,手段不谓不果断,刑罚不谓不严酷,但却未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贪墨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有明一代正是我国历史上贪污腐败极为严重的一个时期,贪官污吏依然贪墨故我,前仆后继。面对此情此景,洪武18年(1386年)朱元璋不禁感慨道:“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良,任用既久,俱系奸贪。”以致发出绝世之悲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其三:作为我国党和政府喉舌的人民日报2013年专门发表《病人为何越治越多》的文章,指出:“当今社会医学技术越来越进步,医生队伍越来越庞大,而病人却越来越多,这是医生的悲哀,也是医学的失败,值得认真反思。因此与其在下游打捞落水者,不如到上游筑牢堤坝,让河水不再泛滥。作为医生,不能坐着等人得病,以治病多者而洋洋自得,而应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多人‘落水’”。【1】
客观世界是一个具有普遍联系的共同体,天下很多事可以说存在着情理相同之处。治罪如治病,应当防患于未然;治病如治国,应当无形胜有形;治国如烹鲜,应当认识犯罪原因从而进行釜底抽薪。因此在中国如何理顺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相互关系并促进两者的和谐共存和共同发展,改变中国社会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间内对犯罪的关注过多和过重地集中在通过刑法进行严惩和打压的刑事政策,应当是当前刑事法学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犯罪学和刑法学应该是包容且又独立的关系
犯罪学一般被认为是一门专门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和犯罪预防的社会科学,而刑法学则是一门专门研究什么是犯罪与怎样惩罚犯罪的学科,两者因皆以“犯罪”作为研究对象而被相提并论或相互衔接。在中国,由于刑法学经常在社会舞台中保持较高的曝光率和参与度,也由于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当前中国社会对刑事案件的广泛报道、社会成员对刑事犯罪的高度关注和刑法学工作者对刑事法治的努力推动和长久参与,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一门“显学”的地位日益明显,而同样研究犯罪的犯罪学则由于不受社会关注相对成了“隐学”。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犯罪学和刑法学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相互关系?两者是“父子关系”还是“兄弟关系”抑或是“陌路人”?在当今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历史关口,犯罪学到底要担负起怎样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这是犯罪学学科和犯罪学学者必须要加以阐述和澄清的命题。
(一)从学科体系的角度而言,犯罪学应该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包容学科
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学术发展的路径,对犯罪学的学科认识会有所区别,但不会改变犯罪学在刑事法学中的重要性。
首先,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学往往被视为刑事法律科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在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之前,严刑酷法、罪名擅断的封建专制的刑事制度统治着当时的广大人民。而“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和口号的提出不仅促进了民主政体的建立、冲击了封建贵族特权,还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刑事司法领域。贝卡利亚、边沁、托马索·那塔雷等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不仅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犯罪、刑罚、犯罪人以及死刑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和论述,还通过严密的人文说理和知识逻辑推衍总结了犯罪的基本原因、惩治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方法。以近现代刑法学和犯罪学最著名的开山鼻祖贝卡利亚为例,其具有突出贡献的学术思想主要集中反映在刑事科学的两大领域:一是刑法学方面,解释了犯罪、刑罚的定义和提出了如何认定犯罪和怎样惩罚犯罪的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二是犯罪学方面,解释了犯罪的基本成因和提出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基本刑事政策。由于贝氏的刑法思想以当时先进的人文哲学思想和自然科学原理为指导,其极具前瞻性的视角超越了同时代的现实法律,因此其学说体系不仅是近代刑法学的先驱,而且也是当代犯罪学的滥觞。刑法学关注的主要是犯罪人的行为,而犯罪学关注的主要是社会人,是一门关于研究人和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因此,犯罪学的视野更为广阔。大陆法系也有学者认为,贝氏的学说体系在包含众多思想的同时特别重视人本哲学思想指导下的刑法原理和刑事政策的研究,而龙勃罗梭建立在实证主义方法论基础上对犯罪人的分类和犯罪行为的分析不过开创了比较完整的犯罪研究学术体系,从这一意义上说才被认为是犯罪学的创始人。【2】学术的争论也许永无止境,但学术发展的道路却有迹可循。由于早期的犯罪学思想和理论的提出者本身也是刑法学学者,所以,犯罪学作为刑事法律科学的组成部分也是路径依赖的自然体现。
其次,在英美法系特别是在美国等北美国家,由于早期的社会学家广泛参与法律和犯罪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并取得累累硕果。因此,犯罪学在这些国家一开始就被视为社会学而非法学的一个学术分支。以美国为例,20世纪的美国社会在取得空前的资本主义建设成功和法制建设成就的同时,这个多民族融合形成的国家也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异并出现了严重的犯罪问题。因此无论是理论社会学还是应用社会学,都对犯罪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由于关注现实社会的犯罪学研究人员绝大多数都是社会学家,与西欧诸国犯罪学界由法学家、精神病学家、生物学家等为主要人员的结构截然不同。如以默顿为代表的社会解体理论是早期美国犯罪学社会学派的代表理论,以肖(O·R·Shaw)和马凯(H·D·Mckay)为代表的文化传播理论依赖于他们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以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和格雷萨(Daniel Glaser)为代表的差异结交论和差异同化论的提出都源于作者本身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的双重身份。【3】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犯罪学更多地被赋予社会学的色彩。
最后,从历史的发展途径来看,犯罪学无论归于刑法学还是社会学的范畴,其本身并非只是刑法学的附庸或者下级分支学科。相反,随着越来越多研究犯罪问题的学科的发展,当代犯罪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博采众长、视野广阔、方法众多的综合性学科。这是因为犯罪学的学科有着天然的扩张本性,早期的传统犯罪学以思辨研究和理性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强调对犯罪研究的正义价值。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学科的演进,在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和如何处置犯罪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当代犯罪学与信息学、统计学、心理学、生物学、生理学、解剖学、地理学等众多学科相结合,充分运用了各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从而将犯罪学推向了综合性学科的高度。从具体的学科的整合来看,犯罪学与心理学结合产生了犯罪心理学,与生物学结合产生了犯罪生物学,与生理学、解剖学结合产生了犯罪人类学,与地理学结合产生了犯罪地理学,犯罪学就像数学、哲学等基础学科一样不断地将触角伸向了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从研究内容来看,广义的犯罪学包括与犯罪相关的规范性问题和非规范性问题,前者包括了犯罪构成学说、刑事政策学说、刑事处罚学说、犯罪侦查学说、刑事诉讼学说和监狱法学,构成了一个基础性的、专门性的研究犯罪的学科。后者包括了犯罪原因论、犯罪现象论、犯罪预防论、犯罪结构学说、犯罪统计学说、犯罪人待遇学说和被害人学说等综合性的广泛领域。
(二)从学科定位的角度,犯罪学应该是一门研究犯罪人的事实学科
遍观西方犯罪学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似乎每一个学科领域都可以出现一个犯罪学理论,形成一个犯罪学流派。源于其关照现实、反思现状的学科秉性,犯罪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在层出不穷的理论创新、变化多端的方法运用、仁者见仁的学术流派中形成了上述综合性学科的现状。在百花齐放的同时,也让人产生目不暇接和无所适从之感。然而若要真正作为一门成熟的学科,犯罪学应当有自身明确的研究范畴、清晰的学科性质、完整的概念定义和系统的结构体系。
首先,犯罪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特别是犯罪人的社会学科。以研究范畴而言,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在具体的研究对象上有所差别。研究对象是基于固定的研究范畴而衍生的下一级研究目标,而研究对象经归纳总结后也会形成上一级的研究范畴。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站在批判封建专制刑事法律制度基础上的刑事古典学派一直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当犯罪学理论中的实证犯罪学派或者刑法学者眼中的刑法实证主义流派将目光投向犯罪人之后,犯罪学才正式出现。无论是以贝氏的《论犯罪与刑罚》、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还是加罗法洛的《犯罪学》,作为犯罪学学科的建立标志,他们的著作中都涉及了对犯罪人的关注和专门研究。
其次,犯罪学在中国属于一门具有固定体系的研究犯罪的理论学科。从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来看,无论是传统学者的研究思路,还是教科书上的体系编排,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范式。以序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代表的框架正是建立在对犯罪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单个犯罪人的犯罪情形汇总形成了犯罪现象,犯罪人所具有的自身因素、其所面对的环境因素和对其发生影响作用的社会因素构成了犯罪原因,以犯罪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预防措施构成了犯罪对策。虽然犯罪学学界认为已经形成的研究范式需要作出改变,以便应对日益发生发展变化的社会对犯罪学的需求,但是在犯罪学总体处于弱势的中国社会,我们在学习西方“百家争鸣”的犯罪学流派的同时,夯实现有的理论体系固然重要,而不断开拓犯罪学的研究视野显得更为重要。
最后,犯罪学也是一门专门研究犯罪人的事实学科。如果说科学就是对客观世界具有规律的内容进行不断地探索和解释,那么犯罪学一直是走在通向刑事科学的道路上而孜孜不倦。虽然刑法学也研究有关犯罪的问题,但是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依赖以及规范背后的不同文化背景都清楚地表明了刑法学研究的犯罪仅仅是在规范范围内的犯罪问题。尽管刑法学也可以引进实证研究方法加强研究的客观性、实在性,但是对犯罪现象更全面、整体的探讨,对刑法之外其他违法现象、越轨现象的研究和应当采取的对策都需要犯罪学来承担。犯罪学就像为社会病症把脉确证的“病理学”,更需要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客观地、实证地、中立地研究犯罪现象,从而是一个区别于规范学科的事实学科。
(三)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犯罪学应该是一门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性社会法学
犯罪学可以与众多的社会学科相融合从而形成新的边缘性学科,但是当我们把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学体系的范畴来思考,犯罪学就应该是一门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性社会法学学科。
首先,犯罪学和刑法学具有不同的犯罪概念。美国的犯罪学学者昆尼和威尔德曼曾指出:“人们是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况来使用各种各样的犯罪概念的。”【4】犯罪学和刑法学正是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设定了不同的犯罪概念。“犯罪学问题的范围比正式的刑罚的犯罪行为概念更广泛,它包括预备犯罪的状况和有偏差的行为”。【5】因此在主客体二元认识论下,作为人们认识的对象,犯罪的内涵在不同人眼中具有不同的含义。“通奸和浪费”是道德尺度下的犯罪;“对神的违逆”是宗教范畴中的犯罪;“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这是迪尔凯姆视野下社会学中的犯罪;“犯罪是对刑法的违反”,这是法刑法学规范意义上的犯罪。从语源学角度而言,不同于汉语中犯罪学和刑法学对“犯罪”一词的共同使用,犯罪学(Criminology)这个词源于拉丁语“crimen”和希腊语“logos”,是一个综合性的术语,用来指一个广泛的知识领域和多样化的知识体系。【6】而Criminal law则表示刑事法律,即规范意义上的刑法学。犯罪概念的不同内涵预示着“犯罪”外延上的差异。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7】这意味着一个客观存在若不是主体的对象,不与主体发生关系,那对人来说就是毫无意义的。换言之,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是一个客观存在,只有与主体的认识相联系,才可以成为这一主体的认识对象,正如一千个读者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红楼梦虽只有一部,但“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8】同样地,主体在使用“犯罪”这个经抽象和归纳的概念时都表达了自身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但却不代表其指称的对象就具有外延上的同一性。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和社会科学专业化的今天,描述事实和评价事实的概念不可能被一个领域或学科所垄断。随着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出现,不同学科和领域使用相同的词语表达不同的认识和评价是学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主体通过相同词语但不同意义的概念来表达不同的价值评价也是社会科学描述、解释和引领社会发展的必要学术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在事实和价值之间,不同学科以何种标准来认识和评判事实从而形成价值判断就是学科之间的界限所在。顾名思义,犯罪学是站在事实的犯罪上研究犯罪的成因的社会科学,其犯罪一词所表征的外延不局限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犯罪;而刑法学则是在法定的规范中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社会科学,是专门研究受到刑法规范的制约的犯罪事实,从而可以得出出入犯罪的结论并加以依法处置。正如刑法格言所说的,“没有犯罪就没有刑法;但没有刑法也就没有犯罪”,前者的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社会上的犯罪事实;后者的犯罪则是指被刑法所评价和否定的犯罪事实。
其次,犯罪学和刑法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内容。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学科,犯罪论和刑罚论是刑法理论的两大基石。从法律规定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本身即是犯罪概念的重要特征。从刑法学和其他二级法律学科的差异来看,刑罚更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实质,决定和制约着刑法学研究犯罪的基本问题。【9】从刑法学理论而言,犯罪、刑罚和彼此关系的研究是刑法学的核心。【10】为了能法定、有序并合理地适用刑罚,刑法理论在关注犯罪概念之后必须研究法定的犯罪和法定的刑罚之间的关系,以达到罪责刑相一致的效果。可见,在刑法学当中,犯罪是为了刑罚而加以研究的,而犯罪学本质上是对犯罪现象的分析和对犯罪原因的探索,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我们固然可以认为犯罪学的学术视野中包含刑罚的描述和探讨,也可以将刑法学中的刑罚视为犯罪特殊预防的具体举措,但是从刑事立法的过程来看,立法者首先认识到违法行为需要被科处刑罚,该行为才成为犯罪。刑法学是在法律的背景和范围内,为了刑罚的运用而研究犯罪,与犯罪学对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整体和全面的研究有所区别。【11】
最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径路不同。作为一门综合学科,犯罪学可以采取一切能够说明犯罪现象和能控制犯罪态势的方法,它既可以采取社会学的实地调查,也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数据统计,以及哲学、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各个学科的方法;而刑法学作为一门专门的规范科学,它为了避免盲目,也需要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认识和研究成果,但它绝不能背离法律规范本身去直接采取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得出学术和具体定罪量刑上的结论。失去刑法学理论的刑事法律规范是一纸苍白的空文,但脱离刑事法律规范的刑法学则是无根的浮萍。
二、“重刑轻罪”并导致学科发展不均衡的原因和解决路径
在中国的刑事法学领域,刑法学与犯罪学是作为两个虽有一定联系却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由于受长期的“重刑轻罪”观念的影响,刑法学和犯罪学也染上了“马太效应”的色彩,这种现象已经到了必须要加以纠正的时候了。
(一)传统刑文化的昌盛和对法文化的继承是“重刑轻罪”现象的历史原因
在中华民族的五千年文明史中,刑文化一直是一股绵延不绝、不曾断绝的文化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统治方式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在子产“铸刑书”开始的二千五百多年法制史中,我们既能看到焚书坑儒、因言(文)获罪的思想控制,法繁于秋荼又网密于凝脂的法网罗织,也能看到“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12】“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13】的残酷统治。与西方的蓝色文明大不相同,中国的黄色文明自始皇一统天下后就定下了“强中央、弱地方和强皇权、弱民权”的底色。虽然因为秦始皇“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导致秦失其鹿,但这种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却作为一种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被代际相承。作为政治传统,“两千年皆秦制也”(谭嗣同语),在愚民弱民基础上的牧民式管理克制了民本思想的普及,形成了重刑轻民、以刑代民、只知严刑峻法而不究个中原因的粗暴型统治方式;作为文化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必然需要和欢迎法家思想的昌盛,“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14】法家认为“仁义惠爱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15】但是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告诉后来的统治者,一个王朝若要长治久安,除却法度、威势外,仍需赢得民心,于是“外儒内法”、“阳儒阴法”这一明一暗的道路成为历代统治的方针路线。历史基因的遗传不会因为社会制度的改变而丧失,文化静水深流的影响通过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学习而保留至今。
在现代化和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加快、各方矛盾的加剧、先前体制的弱化都导致了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甚至稳中有升。【16】面对犯罪高发的当前社会,我们在刑事立法领域根据需要设立了更多的罪名、细化了更多的司法解释,每年的“两会”期间都会有代表提出增设新罪名的立法建议,把本来应通过民法、行政法以及行业自治处理的事务统统交付于刑法之手;在刑事司法领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开设了更多的监狱,造成法院的法官工作量与日俱增,监狱里人满为患;在刑法学理论领域创新了更多的危险犯、未遂犯及持有犯,将犯罪圈延伸扩展至任何可能引发犯罪的领域。然而,我们却发现犯罪呈现出越管越多的趋势,“事愈烦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奸愈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17】通过刑法给予刑罚所进行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在增高的犯罪数量面前似乎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有点无能为力。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改变现有“重刑轻罪”的不当现象,在社会转型期遏制住犯罪的浪潮,从而让社会政治和经济平稳地过渡?最重要的改变恐怕得纠正刑法万能论的偏见,形成犯罪综合治理的新观念。从纵向来看,指望严刑峻法来控制犯罪最多只是扬汤止沸,治标之策。在中国历史上,以明朝对贪污腐败的惩罚力度最为强大。【18】新中国成立以后,运动式的重刑威慑依然是治理犯罪的主要选择。1983年、1996年和2001年的三次严打姑且不论中间出现了多少定罪量刑的错误,以治理结果而言也只是逞一时之快,而非长久之安。从横向看,吏治清明的国家都深信“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好的制度能够让坏人不犯法,而坏的制度却让好人也违规,如何将权力关到笼子里和如何抑制犯罪的趋势一样都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系统工程。就如西方犯罪学所揭示的,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除了少数身心异常的天生犯罪人外,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总是出于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的共同激发。以完善的社会保障、医疗体系和教育系统来降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刺激,以刑罚的必然性而非刑罚的严酷性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以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整体互动构筑犯罪的预警和解决机制都应当是减少犯罪的釜底抽薪之举。“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我们完全有必要重视犯罪学的思路,将研究推前到犯罪发生之前的社会管理和社会预防,上升到对整个犯罪产生的时代背景、发生的当前条件和结果的社会负担的认识高度上来,从而形成犯罪学和刑法学互相融通、连体互动和互补共进的局面。
(二)国家厚此薄彼的学科安排和投入差异是犯罪学弱化的现实原因
虽然中国早已脱离计划经济的束缚步入市场经济的行列,但是强大的国家本位和全盘统摄的政府职能依然有力地管控着整个中国社会的进程,自然也掌控着各项资源的使用和调配。反映到学术研究领域,国家教育部、司法部和各级政府机关仍然主导着学术资源的分配。我国犯罪学的弱势一方面虽和刑法学自古以来的强势有关,但是也和我国法学教育的状况本身有关。我国犯罪学毕业后所得到的学位是法学学位,表现出了犯罪学地位的降低。在西方国家,源自欧洲并传入美洲的犯罪学一直属于受人瞩目的学科,欧洲很多国家的犯罪学虽然在法学院安家落户,但是其授予的学位依然是犯罪学学位,而美国的犯罪学授予的一般是社会学学位,或者是犯罪学学位而非法学学位。可见,在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依附于法学,无法获得与其本有的学科地位相匹配的待遇。此外在中国的学术领域,犯罪学被划入刑法学之下的子学科,处于三级学科的地位。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学院一般设有法学、犯罪学、监狱学、侦查学和法医学等学科,其英文图书目录里也通常将法学和犯罪学并列。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犯罪学甚至没有被纳入到法学的核心课程当中,在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教育既是一场自我修养,也是一种长期投资。在时间、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面对社会上激烈的竞争氛围,既不是核心课程的犯罪学,也并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学习者能花多少经历、时间和心血去了解这门学科也就可想而知了。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法学的最基本分类,刑法和民法的至关重要已经毋庸多言,而每一个接受教育者不可能在当今的学科划分下心悦诚服地接受犯罪学地位的现有印象并加以传播,由此整个社会和法学教学对犯罪学的不加重视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计划模式的国家发展状态下,学科的发展和学术的进步归根到底还是在人、财、物这三样资源基础上的缓慢积累,由此我们看到了犯罪学发展的短板所在。
首先,当代中国在短短三十年间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功,积累了空前的物质财富,因此对于学术领域的加强投入是当然之理。而犯罪学能否分享“蛋糕”做大后的成果则取决于国家能否在日渐严峻的犯罪态势面前转换思路,充分重视犯罪学的研究潜能和学术成果。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只要将刑法学和犯罪学两者的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稍做一下比较就会发现,无论在从事理论研究、宣传教育还在课题分配方面,两者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的投入方面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对此有学者曾指出:“从大体来说今天的中国已经不缺技术精湛的刑事法律专门人员。而国家对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寻觅和对犯罪的预防,才属于更接近事物发生、发展的深层本质,更应当受到整个国家的高度重视。然恰恰这一如此重要的问题,由于中国还缺乏整体对事物本质有形而上专门研究的机制,也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相脱离,反而显得稚嫩和零落至今没有能担当起国家制度的检疫机制、社会风险的评价机制和犯罪频发的预警机制的大任来”。【19】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应该明白,只有在犯罪学上进而使社会的发展政策上舍得投入较大的注意力和必要的保证条件,真正了解和认识犯罪生存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从而防患于未然,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其次,在政府之外,各高校机构、学术组织、自治团体也应该共襄盛举,关注现实社会的犯罪现实,从而起到推动犯罪学研究的作用。以德国全国性多学科学术团体——马克斯·普朗克协会(以下简称“马普协会”)领导下的刑法学研究机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以下简称“马普研究所”)为例,该机构专门从事国际间刑法学和犯罪学的比较研究,陆续出版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报告。其首任所长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提出的“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和犯罪学”理念加强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合作和互动,从而推动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共同发展,使得该机构在国际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享有盛誉。
最后,犯罪学的研究不仅需要人、财、物的提供,还需要政策层面的支持。作为一门研究客观犯罪现实的学科,必须有了解真相的途径和权利。我国目前的有些犯罪数据还处于保密状态,犯罪学研究者缺乏足够的途径去了解真实的犯罪现象,前提的错误自然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即使偶有命中也是运气使然。而掌握大量数据的司法机关既因日益紧张的刑事司法任务无暇研究,也受限于司法实务人员更偏重实际案件处理从而缺乏理论建设自觉和可能的事实。对此,国家应该有足够的胸怀和气度允许学者特别是刑事法学者去了解最新的犯罪数据,从而为预防和治理犯罪出谋划策。其实,犯罪是人类发展的副产品,每一个国家都有犯罪,我们用不着“讳医忌药”。在这方面,日本法务省每年一次犯罪的“白皮书”能够比较详细公布每年的犯罪基本状况应当说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国家行为。不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个体犯罪学者的书斋内的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有多少能切中时弊也是一个未知数。而缺乏繁荣而有效的犯罪学的研究,将会使得中国社会依然在“有钱治病”而“无钱防病”的怪圈中打转。
(三)犯罪学理论尚未成熟和实际缺乏成果是学科发展不均衡的自身原因
事物的发展总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学自身理论的尚未成熟导致了其无法应对社会对其提出的要求。恩格斯曾指出:“社会上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20】同样的道理,当代中国对犯罪学的需要是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最好动力。谁都无法否认,当改革步入深水区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今天,我们在面对各个领域的犯罪新态势之际更需要犯罪学发挥其学科功能。但是,中国的国情有别于任何之前的孕育出犯罪学的西方社会,在短短的几十年间要跨越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上百年的历程,其局势之复杂、涉及之宽广和影响之深远都要求犯罪学不能满足于对西方犯罪学思想和流派的移植。我国犯罪学虽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三段论,但也意味着将大部分的学科资源倾注到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上。加罗法洛在《犯罪学》序言说道:这个科学应该寻求为消灭犯罪所能采用的最佳方法。【21】因此犯罪学所要研究的是犯罪的规律,包括犯罪的现象、原因、结果和应对等。作为逻辑起点的犯罪原因是研究犯罪学的基础,而犯罪学则是刑事法学体系的基础,因此站在回应社会需要的立场,犯罪现象的研究并非犯罪学研究的整体内容,而只是犯罪规律探索的第一步,而犯罪的原因研究和消除这种犯罪原因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措施才是犯罪学研究的精髓内容和核心价值所在。
为了尽快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犯罪学理应侧重于产出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理论成果,从而证明自身的学科价值。刑法学之所以成为自古以来的强势学科,是因为社会一日不能缺乏刑法学的运用。就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每年都会发表一份蓝皮书《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其中的调查数据和分析结论对我们认识国情、了解社会和制订政策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犯罪学也需要让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所熟知。为此,我们的犯罪学家应该是一个社会思想家,他不仅能提供各种犯罪数据,分析各种犯罪现象,寻找出犯罪的历史及时代原因,而且还能够提供某种思想,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性意见,从而能够影响到社会法治的方方面面,如监狱设计、财政安排、社区规划、教育内容以及家庭建设等。在西方国家,犯罪学对刑事司法和社会生活的介入已是常态。比如早在20世纪初,美国的犯罪学学者克利福德·肖(Clifford· R· Shaw)和亨利·麦凯(Henry D· McKay)就倡导了防止青少年犯罪和错误行为的芝加哥区域计划(Chicago Area Plan),这项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计划持续了长达25年,对整个犯罪学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和西方的其他城市都组织实施了类似的计划。【22】而我国社会目前正亟需政府主导并和犯罪学学者相合作的此类具体成果。以犯罪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过程及实际效用为例,刑事实体法学者和刑事程序法学者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都扮演各自的角色,但是广义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和法院的审理活动,还包括刑事案件从立案、破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言,我们运用该刑事政策时的目标群体已经不仅涉及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刑事被害人的因素、具体犯罪的起因、案件的定性结论和处理方式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等。可见,刑事政策的扩张和考量已经超越了传统注释刑法学的研究范围,延伸到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换言之,犯罪学更容易站在宏观的立场去研究刑事政策的应用和变化,从而得出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成果。
三、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互动互补、相互促进和共同繁荣
在今天,当中国社会犯罪依然严重高发,而严刑峻罚还不能收到理想效果的情形下,如何建立一个综合的、系统的、能够使传统的刑法学和一个强盛、繁荣的犯罪学联动的学科联合体,并以认识犯罪、预防犯罪为首要内容的整体刑事法学,已是刻不容缓的学界任务和国家大事了。
(一)犯罪学的研究能有效促进刑法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刑事立法者在完成刑事立法之后,刑法规范就具有了文本的独立性。对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的解读不仅需要刑法学本身的努力,有时还需要借助其他刑事法律学科特别是犯罪学的视角。在犯罪论体系中,从主体而言,刑法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的刑法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中的自然犯比例开始逐渐下降,而在法定犯中又包含了大量的法人犯罪。虽然刑法学者对单位犯罪的研究还在进行,但是对于为什么法人犯罪需要规定双罚制?为什么对法人犯罪的处罚一般要比自然犯来的较轻?怎样区别规定双罚制和单罚制以及双罚制的效用如何?这样一些问题仍需要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从主观方面而言,刑法学关注的行为必然涉及人的动机和行为能力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实证的问题,都属于心理学的范畴。犯罪心理学对动机和行为能力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判定犯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否受到刑罚处罚的重大选择。从客观方面而言,由于文本语言的模糊性,刑法规范涉及的很多概念并非都有十分明确的文意边界,因此必须通过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来充实法律问题的实际内容。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例,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以及组织到何种程度才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都需要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为刑法学提供参考。在刑罚论中,如何在犯罪行为和所受刑罚之间确立罪刑相适应的关系也是犯罪学的用武之地。以侵财类犯罪为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平均日收入是否可以与侵害财产的数额进行量的对比,从而确定犯罪分子具体的刑期。在刑事立法层面,当我们在考虑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应在立法层面确定或调整犯罪圈大小时,犯罪学有必要提供社会成员对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和违法越轨行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反应作为社会指数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某种违法越轨行为的入罪和某些犯罪行为的出罪奠定更坚实的社会基础。总而言之,就像储槐植教授所言,犯罪学和刑法学是“前犯罪学科”和“后犯罪学科”的关系。【23】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和数据收集能够为刑法学的规范应用提供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基础。
(二)刑法学的繁荣能够促进犯罪学研究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提升
广义的犯罪学可以研究与犯罪相关的任何问题,采取能够揭示犯罪规律的任何方法,但是任何一项研究活动除了满足智识外,更为重要的是满足社会需要,体现其本身的研究价值。刑法学的繁荣为犯罪学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尝试以犯罪学的视野审视刑法学的现象,以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研究规范的内容,必然会得出跨学科的相应成果。如白建军教授认为刑法规范条文的背后有着肉眼难见但确实存在的规律,于是通过对刑法中的420多个罪刑关系进行排序、量化和分析,来探讨犯罪的轻重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释百分之多少的刑罚的轻重,就是一个以规范为对象的实证研究。【24】另外,他通过对死刑的法条概览来研究法官在解释死刑条文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实际标准,从而加深了刑法学以及刑事司法过程对死刑的掌握程度。【25】再比如,每次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公布前所征集的各方意见都表明,刑事法律规范的形成需要多方面的论证,而对此犯罪学学科和学者应该是当仁不让进行建议、论证和反思的主力军。可见,刑法学的发展既离不开犯罪学的支持,也为犯罪学的推陈出新、走向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三)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共生共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最好体现
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正如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一样,人文环境中学科资源的占有和学科的发展也是相互联系并互动的,这种资源包括物化和非物化的资源。生态的种间互相关系存有竞争、捕食、寄生和共生四种形态,而用生态学的观点考察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关系,它们是共生共荣的两个学科。这种互动互利的关系并非出于人为的臆造,而是基于两个学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任务上的大同小异而自然形成的整体关系。如果以时空的视觉看待整体的刑事法。犯罪学主要侧重于犯罪前的阶段,刑法学专注于犯罪中的处理,而监狱学或刑罚的惩罚改造学则强调犯罪分子接受刑法惩罚后的改造。虽然每个学科都具有自己完整的概念内容、知识体系和明确的研究对象,但是面对犯罪这一具有自身规律性的社会现象,某个单独的学科并不能一窥全貌和一举攻克所有疑难问题。储槐植教授发文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正是出于实现刑法最佳效益为目的、以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为内涵而提出的一种学术思想。【26】在系统论和整体论的思想下,如何安排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基于刑法学历史和现实的强大,刑法学的繁荣其实也往往意味着刑罚的繁荣,而一个刑罚繁荣的社会意味着社会成员中受刑人员的比例并非少数。刑罚除了对犯罪分子剥夺生命、限制自由和罚没财产之外,也是在一个社会中对犯罪分子贴上特殊“标签”的过程。当这一“标签”多到一定程度,多元化的社会中就会孕育出一种亚文化,犯罪分子也就会丧失耻辱感,不以犯罪为耻了。当以往的严刑峻法无论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都无法长期有效地控制犯罪的态势,那么一个比较平和折中的路径选择就是将刑法学置于广义的犯罪学之中,逐渐降低传统刑法学的比重。【27】依附于传统刑法学的严刑峻法一旦动摇,新的整体犯罪处置观念的兴起必然要让我们更关注于犯罪的生成原因和事先预防,从而实现宽刑简罚的大治目标。这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相互联动、互相融合和互补共进后的必要要求和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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