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0 来源:网络
一、经济法传播途径的特点
(一)中国经济法传播的基本特点
与传统部门法的传播途径相比较,中国经济法的传播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小众学术讨论与大众传播频道不同,内容也不相同。
一般部门法学之小众学术讨论与大众传播之频道虽然不同,但基本内容和框架相同。或者说,两者传播的精神特质是一致的。如民法。虽然民法之大众传播在包装上,即以教材为主的媒介选择上,可能以更贴近大众语言或形式出现,但无论其如何贴近大众,其基本内容框架还是民法的框架,其所秉持的民法精神、民法原则是不变的、统一的。而经济法的小众学术讨论与大众传播不但频道不同,而且基本内容框架也不同。小众学术研讨的是“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是“经济的法”。两者虽然一字之差,但其精神实质完全不同。
2.传播顺序的颠倒——先有大众传播的泛滥,再有小众学术讨论的成熟。
一般部门法之传播顺序是:先有小众学术讨论的成熟(即理论体系的成熟),再有一般部门法学之大众传播。“从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法律移植的历史事例来看,引进的几乎都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这一现象中国也不例外。可以说,除经济法以外,中国所有的部门法基本理论都是从西方移植来的。当然我们不否认在移植过程中,中国学者所作出的本土化努力。但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一般部门法在大众传播之前,已有相应的小众学术传播之成熟。
中国经济法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几乎不存在现成法律制度可供移植。虽然反垄断法基本上是移植过来的,但它也得解决西方国家不曾面对的行政垄断问题。而且历史又与中国经济法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由于体制原因,让它失去了拥抱来自日本、德国那些更接近经济法本质的经济法学说的机会,而转身投向了来自苏联的大经济法理论的怀抱。于是,以大经济法为内容的大众传播很快在中国泛滥起来。即使小众学术研讨也一时无法幸免。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在中国之传播顺序是颠倒的,即先有大众传播的泛滥,再有小众学术讨论之成熟。经济法小众传播之成熟以漆多俊教授1993年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在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为标志。而在这之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占主导地位达10余年之久的是持大经济法观点的“纵横统一说”及后来出现的“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
3.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或精华基本上没有被立法接受(反垄断法例外),即没有完成从经济法学到经济法法律的转变。
在一般部门法的大众传播之前,其法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或精华,已基本为立法所接受,已基本完成从法学向法律的转变。故有学者认为,法学的大众传播,实质是一种普法教育,即法规的翻版,而不是法学教育。
与一般部门法传播不同,经济法的大众传播之前,其法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没有为立法所接受,即没有完成从法学向法律转变。事实上,在1993年之前,中国经济法小众学术研讨一直没有走出迷途或者说回归理性,这也给大经济法的泛滥提供了机会。
(二)“国家调节说”对中国经济法小众学术传播的引领
面对“国家调节说”对中国经济法小众学术传播的引领的事实,我们不能不说,这也是中国经济法传播特点之一。
“国家调节说”由漆多俊教授在其经济法奠基之作《经济法基础理论》中提出。其所以能起到引领和促进经济法小众学术研究、传播的作用,用有的学者的话,就是让中国经济法学“理性回归”,是因为其更加准确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真正体现了经济法研究的先进性。笔者认为,这种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科学地阐释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即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的辩证关系;能很好地“把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经济法对这种关系的作用机理。”(2)科学地揭示了市场——调节——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3)科学地揭示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国家调节。(4)“雄辩地论证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在调整对象上的区隔以及在法制功能上的互补。”解决了其他经济法学派在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调整范围及关系上一直无法理清的纠结。(5)给经济法学思想体系注入了生命和活力。“国家调节说”作为一个思想体系其生命力凭借的乃是理性的思维逻辑能力和体系自身的圆融贯通、圆满自足。“该理论体系从产生之日起,其理论框架、体系架构、逻辑起点与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具有不断完善的能力和机制。
“国家调节说”的思想生命力还表现在对经济法小众传播的引领上。在“国家调节说”的推动与引导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持大经济法观点的各流派纷纷修正各自的学说。“国家调节理论”对经济法小众传播的引领具体表现在各流派在经济法教材编写过程中的“体系化和纯粹化”的追求和努力。
肖江平教授通过其《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对前二十年经济法教材的编写史进行了梳理。通过研究认为,1979年以来,经济法教材的编撰大体上经历了三个相对集中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0-1983)。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1985-1988)。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肖江平教授认为,教材编撰的三个时期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三个时期基本契合。但前二个时期的教材编写模式,无论是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经济仲裁——经济司法”的模式,还是采用“总论——制度——仲裁与审判”模式,实际上都摆脱不了大经济法的思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的法”,而不是“经济法”。直到第三个时期,“经济法学个性越来越突出,法规翻版现象也逐步减少。体系化应当是这种趋势的基本点,而纯粹化又是体系化上的主要表现。”
笔者认为,肖江平教授这里的“体系化”实际是指各派经济法学说,为增加自己理论体系逻辑性的努力。这里的“纯粹化”是指各派经济法学说的去大经济法或者说去杂质化的努力,即把自己体系中的民商法、行政法成分挤出去。
以上各派“体系化和纯粹化”的追求和努力,无不说明了“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小众传播的引领。因为,“体系化”的前提是已有学说解决了体系的逻辑自洽问题。“纯粹化”的前提是已有学说解决了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调整对象的边界问题。而这些“国家调节说”都做到了,而且第一次做到了。
(三)“国家调节说”对中国经济法大众传播引领作用受阻
“国家调节说”对中国经济法大众传播的引领的受阻构成了中国经济法传播的第三大特点。
“国家调节说”除了对经济法小众传播产生引领作用外,对大众传播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一些学者编撰的经济管理专业、财经专业等非法学所使用的经济法教材中。如刘文华、肖乾刚主编的《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顾功耘主编的《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会,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作为非法学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就比较明显地显示出“纯粹化”方向的追求。但是,由于经济法大众传播的内容,已完全被一些职业培训机构所绑架(这一点后面再展开论述),“国家调节说”对大众传播的引领的范围和影响就受到了阻碍。正因为如此,直到今天,大部分职业培训、职称考试以及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仍采用大经济法式的编写模式。
即使在小众学术圈内,由于有的学者不愿放弃原来的错误观点或者是出于面子,也不愿意完全接受“国家调节说”的引领。“体系化和纯粹化”,或者说“去杂质化”的过程也是不彻底的。如马绍春主编:《新编经济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的编写模式基本上保留了大经济法模式:“绪论——市场主体编——市场行为与经济秩序篇——宏观调控与管理篇——社会保障篇——经济监督与争议解决篇”(共21章)。可以说基本没有接受“国家调节说”的引领。
另外,如果我们留意一下近年来各高校法学院为法学本科和研究生开设经济法课程所使用的教材的内容,“体系化和纯粹化”不彻底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
二、现有经济法传播途径之危害及原因
(一)危害分析
首先,造成小众学术讨论的自娱自乐和大众传播的无知无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是“经济的法”,而不是“经济法”。这就决定了大众在接受经济法传播过程中不可能获得对经济法的真正认知。其所获得有关经济法的认识只能是碎片化的或者说根本不是经济法,充其量其所获得的也只是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至于小众学术研讨,由于其研讨的成果始终不能发挥引领大众传播的作用。其学术影响力只限于小众学术圈内,无法引领大众传播,更不能影响国家经济法立法(反垄断法除外)。故小众学术圈内的经济法学工作者,只能安于现状,自娱自乐了。
第二,造成经济法启蒙教育的失败,教学资源浪费。大多数后来从事小众学术研究的经济法学者都有二次启蒙的经历。正如前面所述,在“国家调节说”产生之前,小众学术圈内,主要也是传播大经济法的观点。即使在“国家调节说”产生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国家调节说”也无法发挥其引领大众传播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法的启蒙教育大都是失败的,它造成了大量教育资源的浪费。更让人担忧的是,直到今天,一些高校法学院在为法学本科、研究生开设经济法课程时,其所选择的经济法教材的“体系化”和“纯粹化”仍是不到位的。
第三,无法消除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偏见,即使小众学术讨论已达到较高的理论水平。何谓偏见?“偏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其核心是用一成不变、以偏概全的标准对人、事、物进行评价后产生的一种态度。”也有学者认为,“偏见是对某一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极否定的态度”基于上述学者对偏见的定义,笔者认为,社会公众对经济法偏见就是对经济法所持有的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否定性的评价。
上个世纪八、九十代年,当经济法文化在中国传播之初,一些学者出于学术兴趣,对经济法进行研究,但囿于知识面和当时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得出了一些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错误结论,如“学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等学术观点相继提出。基于学术研究自由原则,我们认为,上述学者的学术观点本身无可厚非,只要一个学者的研究是出于学术良知而不是出于恶意中伤。事实也证明这些学者是善意的。因为这部分学者后来都没继续从事经济法研究,也没有再发表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学术观点,各自回到了自己应该研究的学术领地。然而,时至今日,社会上仍有一些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公开撰文,否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存在,甚至全盘否定经济法三十年的研究成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恶意偏见了。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于根据第一次接触所获得的信息来评价他人。而这种信息往往是表面的,故仅凭这种信息进行判断和评价,必然会造成对他人的偏见。由于大经济法的观点和学说长期控制了大众传播的内容,早期的小众传播也深受大经济法的毒害,致使大众传播的受众和部分小众传播的受众,第一次获得的经济法信息都是错误的。这样,部分社会公众用第一次所获得的错误信息来评价经济法时,产生偏见就自然难免。
(二)原因分析
其一,由于经济法没有完成从经济法学到经济法法律的转变(除反垄断法以外),现有经济法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科学的。这就无法避免大众传播即大众普法内容和体系的支离破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该法正式在中国施行。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学中竞争法学部分的先进研究成果已基本上完成了法学向法律的转变。事实证明,我国经济法学者所进行的反垄断法研究成果为我国反垄断法典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一些学者直接参加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更多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为反垄断法的制定献计献策。可以说,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以及理论成果的发布、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国反垄断法典的出台。
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法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仅有反垄断法的制定,中国经济法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确实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关于宏观调控、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大都遵循的是“行政管理主导型”的立法思维模式,而不是“权力制约型”的立法思维模式,而且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大都规定得不完善。要么缺少法律责任条款,要么缺少权利救济制度。因此,迫切需要转变立法思维模式,修改和完善现行宏观调控法和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法。尽快将我国经济法学者在这两个领域内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立法,转变为法律。
正如前面所述,大众传播实质是一种普法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普法教育说到底也就是一种法规翻版式的教育。经济法的大众传播也不例外。说破了,也是一种法规翻版式的普法教育。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之大众传播面临着没有经济法法律、法规可以翻版之局面(除反垄断法以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化了的职业培训机构,以经济法的名义,翻版传播一些民商法、行政法的法规,以冒充经济法,也就不可避免了。
其二,完全产业化后的经济法大众传播,已被各种职业培训机构或高校教育机构所绑架。部分小众学术研究者为解决饭碗问题也为这类机构所绑架。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职业培训和职称考试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各经济类、管理类的职业培训和职称考试,甚至包括一些公务员考试,都会将经济法作为一门必考课目列入了培训教学计划。一些高等院校在为非法学经济类专业规划制定本科或大专教学计划,也无不将经济法作为必修或选修课。当然这些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大都是按大经济法编写的。各高等院校的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任务,基本上由本校法学院从事经济法教学教师来完成的。作为单位的职工,他们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按学校指定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向学生传授大经济法。从他们的学术信仰出发,他们也许会拒绝这样的教学任务,但他们也是人,也得养家糊口,他们不可能为了自己神圣的学术使命,而放弃谋生的手段。毕竟生存才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
其三,小众学术讨论者即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经济法学术组织对大众经济法传播内容没有话语权。
中国经济法学会是中国经济法学工作者的民间代表组织。中国法学会具有“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但作为一个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它只能起到“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事实证明,中国法学会无法决定经济法大众传播的内容。
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法大众传播乱象之不作为,将使中国经济法大众传播一直错误下去。在我国,负责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包括经济法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政府部门是教育部。根据《职务教育法》,教育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从以上规定,我们会发现,中国的职业教育是由县级、省级、国务院三级政府共同领导,教育、劳动、其它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动用多部门、多层次的行政力量实施监管,但缺点是容易形成管理职责不清,流于形式,无人对管理过失负责的局面。三十几年的历史证明,教育部对造成经济法大众传播乱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术研究是自由的,政府不应对学术研究加以干预。但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在其大众传播时,其内容的选择应该是严肃的,态度应该是科学的。不能任由社会上各类职业和职称考试培训机构出于商业目的,任意编排教育内容。长此以往,只会让大经济法的谬误一直传播下去。因此,针对中国大众经济法传播之乱象,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了。
四、纠正现有经济法大众传播内容错误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还原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本来面目,撕掉贴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假经济法上的“经济法”标签。说到底,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是“经济的法”,而不是“经济法”。我们不知道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可以持续多少时间。但这种基于商业目的,或者基于认知偏差,将不是经济法内容冠以“经济法”进行传播,其实是一种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因此,从尊重事实出发,不如还原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之本来面目,撕掉贴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假经济法上的“经济法”标签。对此,一些学者正尝试着走第三条路子,如编辑出版《经济法律通论》类的教材。这是起码是一种尊重学术、尊重知识的行为,也是对中国经济法事业负责的态度。
第二,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济法大众传播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经济法大众传播的内容的正确引导。如前所述,现行中国的职业教育实行的是由县级、省级、国务院三级政府共同领导,教育、劳动、其它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虽有缺点,但在这种模式变革之前,我还得充分发挥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克服其缺点。由于长期受大经济法传播的影响,中国职业教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经济法的认知也可能是偏差的。所以,在他们对经济法的错误观点纠正之前,他们也不可能自觉对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内容进行纠正和引导。
“经济法学的教育与经济法学研究是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地向政府职业教育的管理部门建言献策,明确指出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内容是错误的。希望引起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视,并做出正确的引导和监管。
教材是经济法传播的主要载体和媒介。因此,要规范大众传播的行为,首先要在教材上下功夫,要规范教材的编写和发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的诸多教材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界定模糊、体系混乱、结构松散和逻辑不严密等问题。”因此,中国法学会有责任、也有义务向国家教育部推荐在“体系化和纯粹化”方面都做得好的经济法教材的作为大众传播的教材。
第三,建议中国经济法大众传播实施分步走战略计划。建议经济法法律体系分子成熟一个,大众传播一个。在经济法法律体系整体没有完善之前,不以经济法名义开展大众传播。鉴于现阶段竞争法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因此,可以率先组织竞争法的大众传播教育。经济法其他两大板块的内容,因为其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善或者没有建立,其大众传播可以暂时延后进行。
第四,积极宣传经济法学的先进研究成果,为实现经济法学向经济法律的转变,完善中国经济法法律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实践证明,国家调节(市场经济)是复杂性的,对国家调节行为进行规范更是一项复杂的立法工程。因此,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出合理的经济法规则需要立法资源的储备。历史上,由于一国“法律研究水平低下,立法理论滞后,导致社会丧失进行制度创新或自我改造的能力”的事例早为史料所证实。而这样的事例又何尚不是我国当下经济法的现实写照呢!因此,针对国家调节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我国经济法学工作者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为立法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领域的研究已取得大量先进的成果。这些成果之所以至今还没有转变为法律,原因是多方面。既有体制本身的原因,也有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问题。因此,作为经济法学者的我们,除了做好自己的研究工作外,还应积极投投身宣传经济法的先进研究成果的行列,努力为完善经济法律体系而鼓与喊,为立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结语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步伐已赶不上国家调节职能的高度发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可归因于经济法大众传播教育的错位,也可归因于体制改革的不到位,经济法立法的计划的滞后。经济法大众传播的错位使得中国公众(包括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经济法思维培育之路走得太慢。因此,习惯于用民商法、行政法思维观察、干预市场的政府,难免会被市场所戏弄。当然,“问题的解决,并不是简单的线性问题,而是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它需要既解决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学体系、还要同时兼顾教育学规律,人才培养等相关问题。”还需要解决政府职能部门、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合作问题。中国经济法传播问题看起来好像是一个两条传播途径内容是否统一的问题,好像是小众学术研究的先进成果能否引领大众传播的问题,好像是大众传播被教育产业裹挟所产生的商业利益之争问题,但说到底,这些问题都只是表象,真正的问题是中国经济法体系科学化的问题。我们相信,只要解决这个问题,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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