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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警惕环保法制造的麻烦

时间:2014-05-27 来源:网络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将于明年拉开序幕,由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与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截然不同,而且“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属于环境监管执法的范围,因此,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监督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容易出现,应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警惕。

一、要防止以环境公益诉讼代替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相关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一般对“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而观察以往环保组织准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其索赔的金额大多上了百万,甚至上了千万。所以,必须警惕环境公益诉讼也很可能会和行政处罚一样,成为代替刑事处罚的一个监督盲点。这里,有环保组织无意识地“庇护”污染环境犯罪;也有环保组织因为利益驱动有意识地庇护污染环境犯罪;还有就是当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犯罪追究,与环保组织勾结,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漂白”身份。

检察机关承担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保障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于刑事违法风险极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非常有必要做好预防犯罪的前提工作,适当介入法院的民事立案环节,防患于未然。对于虽然已经走完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也非常有必要进行刑事审查,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固定相关犯罪证据。

二、要防止以环境公益诉讼化解渎职犯罪责任

目前,环保组织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非常高,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是,由于环保组织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来就属于环境监管执法的范围,当出现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时,容易出现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把责任推给环保组织的情况。而环保组织又由于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负有监管职责,最后案件可能不了了之,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存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监管执法两条法律途径,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是作为环保组织的一项权利设置的,并不意味着环境监管执法可以不作为。而且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必须行使行政处罚权,当发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之后,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渎职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当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后,不管环保组织是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都有必要查清是否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问题。

三、要防止环境公益诉讼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经济利益,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很可能会成为司法腐败再分割的蛋糕。这在国企破产案件审理中我们已有过教训。这里,一是要防止环保组织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搞虚假诉讼,以低于实际赔偿金额获得法院合法裁判;二是要防止法官与环保组织勾结侵吞赔偿款。在国企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监督不到位,国企破产案件的审理也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重灾区。其实,这是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注意的一个较普遍的问题。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和民事诉讼监督双重职能,显然应当引起高度注意。

文章来源:http://shanyeboke.fyfz.cn/b/80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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